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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全國區域計畫之海域區劃定或檢討變更原則修正內容

一、背景說明

(一)按土地法第41條規定:「第2條第3類及第4類土地,應免予編號登記。但因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者,不在此限。」,故大部分海域,無須辦理地籍登記,惟基於地籍管理需要,或濱海陸地因海岸侵蝕、地形變遷形成水域者,部分海域內土地已完成地籍登記。是以,擬辦理第一次劃定或檢討變更為海域區時,因未能符合海域區「自已登記土地外圍之地籍線起」之劃定或檢討變更原則,致使產生執行及管制疑義。

(二)考量目前直轄市、縣(市)政府刻依「修正全國區域計畫」辦理非都市土地資源型使用分區第一次劃定或檢討變更相關作業,且國土計畫法全面施行在即,為利銜接依國土計畫法劃設「海洋資源地區」,爰經提本部107年7月19日區域計畫委員會第411次會議審議通過後陳報行政院。

(三)嗣行政院秘書長於107年8月28日函交國家發展委員會審議,經行政院以107年10月16日院臺建字第1070035767號函同意照辦,本部並依據區域計畫法第10條規定,以107年11月13日臺內營字第1070818312號公告實施。

二、計畫書及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
附件1:內政部107年11月13日台內營字第1070818312號公告
附件2:修正全國區域計畫之「海域區劃定或檢討變更原則」修正內容107年11月13日公告實施版
附件3:修正內容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