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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標)購資格

壹、國宅申購資格

申購國宅須具備下列資格:

一、年滿二十歲,在當地設有戶籍者。

二、與直系親屬設籍與同一戶或有配偶者。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此限:

1.年滿四十歲無配偶者。

2.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且均無自有住宅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三、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且無國民住宅貸款尚未清償者。

四、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標準者。
申請承購國宅住宅者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應出具同意書,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查詢有無前項第三款國民住宅貸款尚未清償情事。符合前述國宅申購資格者,且同時符合下列任一身分者。得按縣(市)政府有提供配合辦理之國宅社區現公告售價八折申購。

(一)單親家庭:申請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時離婚滿一年、喪偶或未曾結婚,且育有子女為未成年或年滿二十歲仍在學、無謀生能力而需照顧者。

(二)身心障礙者: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原住民: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原住民身分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

1.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

2.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經戶政機關於戶籍登記簿上登記為原住民身分有案者。

(四)低收入戶: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取得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低收入戶證明者。

(五)榮民:領有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核發之榮民證者。

(六)失業勞工:

1.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者。

2.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規定情事之一而離職者。

3.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4.其他經勞委會轉介之失業高危機勞工家庭個案。

(七)家暴受害者:遭受家庭暴力之被害人,持有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或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暨(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評估有需求且適宜者。

貳、店鋪標購資格

依法在中華民國領土內具有購買不動產權利之公私法人及自然人均可參加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