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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辦理101年度雨水下水道維護管理成效評核計畫總結報告

壹、計畫源起


  近年都市排水問題因氣候異常,水文現象極端,造成水患發生頻率、淹水程度及範圍均有擴大現象,除逐步完善已規劃之下水道系統外,落實既有設施之維護管理工作,維持排水能力,亦為防(減)災之重點工作。
  依下水道法規定下水道之維護管理工作為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權責,雨水下水道系統包括下水道幹線及雨水抽水站(以下簡稱抽水站)兩大部分,就下水道幹線而言,統計全國截至100年底雨水下水道總建設長度為4,491.94公里。另抽水站部分,總計本署所督導之抽水站共有182座,除臺北市、高雄市轄管之抽水站係由市政府自行檢查後,函報檢查成果至本署備查外,其餘縣市之抽水站,本署每年汛期前均有派員辦理檢查作業。
  為配合監察院101年6月7日院台財字第1012230522號函審議意見及進一步了解各縣(市)政府於汛期辦理雨水下水道維護管理情形,爰擬定本(101)年度成效評核計畫並據以執行。

貳、評核工作執行概況


  為配合監察院101年6月7日院台財字第1012230522號函審議意見及落實下水道管理自治事項之執行,並了解汛期縣市整體雨水下水道維護管理工作落實與否,爰辦理本(101)年度雨水下水道維護管理成效評核作業。


  因考量各縣市轄區特性、人口數、財政能力等條件皆有差異,將各縣市分為甲、乙、丙三組進行評核,各組分組說明及所屬縣市如下表所示:

組別

分組說明

所屬縣市

甲組

為各直轄市及準直轄市

臺北市、高雄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桃園縣

乙組

為除甲組縣市外其他轄內有抽水站縣市

基隆市、嘉義市、花蓮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宜蘭縣

丙組

轄內無抽水站縣市,僅就其雨水下水道維護管理情形評核

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臺東縣、澎湖縣

    本(101)年度評核作業依上述分組由本署下水道工程處內部成員組成評核小組,對各縣市政府雨水下水道系統維護管理進行評核,評核方式主要分為「書面評核」及「實地評核」兩部分,各部分評核分數分別占總分數之50%,相關評核說明概述如后:

一、書面評核:
  於赴各縣市政府辦理評核前先請各縣市政府對「組織人力」、「預算編列」、「抽水站抽水機組操作及維護管理情形」、「都市計畫區內積淹水災情管理」等項目進行自主評核,自行檢視統整府內現有維護管理及防汛救災辦理機制,並於評核期間備齊各評核項目佐證資料,據以辦理書面評核作業。

二、實地評核:
  由本署下水道工程處各區分處組成評核小組至各地方政府辦理書面評核及實地評核,其中書面評核主要針對自主評量項目進行評核,而實地評核則針對「汛期後抽水站抽水機及設備維護管理情形」及「雨水下水道淤積檢查」,檢查原則以每縣市抽查1個抽水站、2-4處雨水下水道淤積情形,進行評核。

參、分組評核結果

一、甲組縣市評核結果

甲組縣市均為直轄市或準直轄市,均有專責單位辦理雨水下水道之維護管理工作,其中臺北市、高雄市、新北市、臺南市轄內均有抽水站,桃園縣及臺中市則無抽水站,甲組各縣市抽水站數量如圖3-1,已完成雨水下水道規劃之面積如圖3-2,雨水下水道實施率如圖3-3,其中臺中市、臺南市、桃園縣之雨水下水道實施率低於全國雨水下水道實施率(65.64%)。

圖3-1 甲組各縣市抽水站數量
圖3-1 甲組各縣市抽水站數量
圖3-2 甲組各縣市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總面積
圖3-2 甲組各縣市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總面積
圖3-3 甲組各縣市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長度、建設長度及實施率
圖3-3 甲組各縣市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長度、建設長度及實施率

    甲組各縣市評等如表3-1,雨水下水道淤積檢查建議改善項目有「雨水下水道淤積」、「道路側溝淤積」、「人孔爬梯鏽蝕、間距過大、孔蓋無鍵條或鍊條脫落等」、「清淤檢查人員配備不足」及「雨水下水道內附掛纜線」等5項,其中「道路側溝淤積」、「人孔爬梯鏽蝕、間距過大、孔蓋無鍵條或鍊條脫落等」、「清淤檢查人員配備不足」等3項雖非評分項目,惟因道路側溝淤積將影響地表逕流流入下水道,人孔爬梯鏽蝕、間距過大將造成人員進出雨水下水道之危險性,孔蓋無鏈條則有失竊可能,故於評核時一併建議改善。檢查結果雨水下水道有淤積情形縣市為桃園縣,屬輕微淤積,縣市政府應持續追蹤。清淤檢查人員配備不足情形為新北市、桃園縣、臺中市、臺南市。
  抽水站抽查結果,甲組縣市抽水站設備皆無損壞無法操作情事,除高雄市進排水閘門雜草阻礙排水及配電盤安置於戶外等數情形待改善,其餘縣市因本年度汛期已結束,抽水站缺失多屬機油未換、潤滑油需加強、油漆脫落等輕微事項,均已當場要求縣市政府於明年度汛期前改善完成,另建議於各抽水機組皆放置操作流程SOP以供操作人員得以就近查看,評核意見詳附錄。

表3-1 甲組各縣市評等表

縣市別 評等 備註
臺北市
新北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桃園縣

二、乙組縣市評核結果


  乙組縣市轄內均設有抽水站,以基隆市抽水站數量最多,均集中於基隆河沿岸,乙組各縣市抽水站數量如圖3-4,已完成雨水下水道規劃之面積如圖3-5,雨水下水道實施率如圖3-6。

圖3-4 乙組各縣市抽水站數量
圖3-4 乙組各縣市抽水站數量
圖3-5 乙組各縣市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總面積
圖3-5 乙組各縣市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總面積
圖3-6 乙組各縣市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長度、建設長度及實施率
圖3-6 乙組各縣市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長度、建設長度及實施率

  乙組各縣市評等如表3-2,雨水下水道淤積檢查建議改善項目與甲組縣市大致相同,檢查結果雨水下水道有淤積情形縣市為基隆市、宜蘭縣,縣市政府應持續追蹤。而乙組各縣市清淤檢查人員配備不足為宜蘭縣、花蓮縣、雲林縣、屏東縣。抽水站檢查結果除環境髒亂、機油、潤滑油需加強、油漆脫落等輕微缺失外,另雲林縣有撈污機運轉不順暢情形,屏東縣抽水站結構物有龜裂情形,相關評核意見詳附錄。

表3-2 乙組各縣市評等表

縣市別 評等 備註
基隆市
宜蘭縣
花蓮縣
雲林縣
嘉義市
嘉義縣
屏東縣

三、丙組縣市評核結果


丙組縣市除彰化縣外,各縣市之規劃、建設長度均較甲、乙組少,且均無抽水站,丙組各縣市已完成雨水下水道規劃之面積如圖3-7,雨水下水道實施率如圖3-8。

圖3-7 丙組各縣市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總面積
圖3-7 丙組各縣市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總面積
圖3-8 丙組各縣市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長度、建設長度及實施率
圖3-8 丙組各縣市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長度、建設長度及實施率


  丙組各縣市評等如表3-3,雨水下水道淤積檢查建議改善項目與甲組、乙組縣市大致相同,檢查結果雨水下水道有淤積情形縣市為新竹市、新竹縣,且除彰化縣以外清淤檢查人員配備皆有不足情形,評核意見詳附錄。

表3-3 丙組各縣市評等表

縣市別 評等 備註
新竹縣
新竹市
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縣
臺東縣
澎湖縣

肆、結論與建議

一、自民國92 年起雨水下水道經費直接納入行政院一般性補助款補助縣(市)政府統籌辦理,新建及維護管理經費均應由縣市政府自行籌編,惟本次評核結果發現,部分縣市每年編列之雨水下水道維護管理經費偏低,雨水下水道清淤工程經費多由本署之振興經濟特別預算補助辦理,自101年起振興經濟特別預算已不再編列,本署已提醒縣市政府因應。

二、依下水道法規定下水道之維護管理工作,為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權責,惟評核時發現部分縣市政府辦理雨水下水道業務人力不足,雖已將多數業務交由鄉鎮市公所辦理,惟公所人員多屬兼辦性質,恐難以應付常態性清淤檢查。

三、道路側溝淤積之清理工作,多由縣市政府環保局清潔隊辦理,而廢棄物清理辦法第11條第8款更規定四公尺以內之公共巷、弄路面及水溝,應由兩側住戶自行清淤,側溝淤積將影響地面逕流排除時間,且亦有遭民眾加蓋有阻礙排水情事,縣市政府應加強清淤並與民眾勸導勿於側溝加蓋導致積淹水。

四、本次檢查發現雨水下水道內附掛纜線部分,縣市政府雖訂有相關附掛辦法,供業者申請附掛,然由於雨水下水道設置目的係為排除都市計畫區地表逕流,如附掛纜線有垂落情形,易於颱風及豪大雨時妨礙排水,故仍以避免纜線附掛情形為宜。如縣市政府已同意附掛纜線則應加強管理,以防因附掛纜線垂落或橫越情形阻礙雨水下水道之排水功能。

五、遇有因豪大雨或外水進入都市計畫區內等會造成積淹水情事,縣市政府應於災後檢討其發生原因及研擬後續改善之對策,以避免重複致災。

六、於汛期間,抽水站抽水機組為抽排水之重要設備,縣市政府應於平日確實保養抽水站之各項設備,並應增加人員教育訓練次數,以避免設備損壞或錯誤操作造成對人民生命財產之損失。

七、本(101)年度汛期已結束,各縣市政府應依雨水下水道清疏作業規範辦理清淤檢查並於明(102)年度汛期前完成清淤作業。

八、本次評核作業受限人力及時間,每縣市僅抽檢2-4處雨水下水道及1座抽水站,未發現嚴重缺失可能僅因抽查地點無該情形,是以雨水下水道淤積檢查建議改善項目「雨水下水道淤積」、「道路側溝淤積」、「人孔爬梯鏽蝕、間距過大、孔蓋無鍵條或鍊條脫落等」、「清淤檢查人員配備不足」及「雨水下水道內附掛纜線」等5項,各縣市政府均應再自行檢視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