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附表 100年度青年安心成家申請條件
申請條件 |
租屋 |
購屋 |
換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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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補貼 |
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200萬元額度內,前2年零利率 |
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200萬元額度內,前2年零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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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 |
20-40歲 |
20-40歲 |
20-45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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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組成狀況 |
新婚 |
ˇ |
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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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有子女 |
ˇ |
ˇ |
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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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無自有住宅 |
無自有住宅或申請日前2年內購屋且已辦理貸款 |
原僅持有一戶住宅,核定換屋後1年內完成貸款且將原住宅移轉給家庭成員以外之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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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收入應在右列標準之下 |
台北市 |
180萬元 |
247萬元 |
247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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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
128萬元 |
184萬元 |
184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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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 |
119萬元 |
166萬元 |
166萬元 |
戶 籍 地 | 租金補貼 (百分之六十分位點) |
前二年零利率之 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百分之八十分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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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新北市 |
一百八十萬元 |
二百四十七萬元 |
高雄市、臺灣省轄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臺中市、臺南市及桃園縣 |
一百二十八萬元 |
一百八十四萬元 |
臺灣省(臺灣省省轄市、桃園縣除外)、金門縣、連江縣 |
一百一十九萬元 |
一百六十六萬元 |
資料來源:依據行政院一百年一月十三日院臺建字第一0000九0六七二號令發布實施「一百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之參考資料-「九十九年家庭所得按戶數十等分位法分配情形表」計算得之。 |
貸款額度 |
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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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還年限 |
最長二十年(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五年,含第一年、第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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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利率 |
第一、二年 |
零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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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年起 (家庭年收入在百分之五十分位點以下者適用) |
第一類 |
郵儲利率減百分之零點五三三 (目前為0.562%) |
家庭成員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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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 |
郵儲利率加百分之零點零四二 (目前為1.137%) |
家庭成員不具第一類條件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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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1.郵儲利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之簡稱。 |
一百年度家庭年收入百分五十分位點之金額
單位:新臺幣
戶 籍 地 | 家庭年收入百分之五十分位點之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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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新北市 |
一百五十八萬元 |
高雄市、臺灣省轄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臺中市、臺南市及桃園縣 |
一百一十一萬元 |
臺灣省(臺灣省省轄市、桃園縣除外)、金門縣、連江縣 |
一百零三萬元 |
新婚租屋或育有子女租屋者 | 新婚購屋或育有子女購屋者 | 育有子女換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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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書。 (二)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以新婚提出申請者,應檢附全戶戶籍謄本;以育有子女提出申請者,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 (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四)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五)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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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七)租賃契約影本。 (八)下列文件擇一檢附: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 |
(六)申請人二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檢附該住宅之貸款餘額證明及建物登記謄本,其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
(六)檢附原有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其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