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度「臺灣城鄉風貌整體規劃示範計畫」政策引導型第一階段申請補助作業須知
內政部 98.04
壹、辦理依據
行政院97年8月27日院台建字第0970035867號函核定第三期(98-101年度)「臺灣城鄉風貌整體規劃示範計畫」。
貳、補助預算額度
本部營建署99年度第一階段受理申請補助之類型及預算額度如下:
一、「鄉街整體振興」之政策引導型補助:匡列12億元
二、「生態都市環境改善」之政策引導型補助:匡列4億元
參、申請補助統一窗口
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作為申請補助統一窗口。
肆、申請補助類型及申請原則
一、「鄉街整體振興」之政策引導型補助:
(一)提案(執行)單位:
臺北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臺中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縣、高雄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 縣、金門縣、連江縣等18個縣政府及其所轄鄉(鎮、市)公所。鄉(鎮、市)公所之申請提案,應報經縣政府依本須知規定辦理初審後統一彙整提報,否則不予受理。
(二)計畫定位與宗旨
1.以景觀綱要計畫或都市設計綱要計畫為基礎,對於地方整體生活環境,包括鄰里公共生活空間與公 園綠地系統、通勤與通學綠廊、生活節點與廣場等,進行整合規劃,逐步達成地方鄉街之整體振興。
2.強調套裝計畫概念,對各部會在當地推動之相關計畫進行檢視後,提出整合性、修補性及串連性提 案,並優先結合當地都市更新計畫併同推動。
(三)優先補助項目:
1.配合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或都市更新計畫等其他相關計畫,辦理後巷環境及社區公共空間環境 綠美化。
2.縣及鄉(鎮、市)層級之景觀綱要計畫或都市設計綱要計畫之規劃研擬或檢討。
3.環境景觀總顧問。
4.實驗性生態社區計畫:以宜蘭縣(大同鄉、南澳鄉)、花蓮縣及台東縣最優先補助。
5.社區規劃(建築)師駐地輔導計畫:應以達成「學用合一」為目標,發揮人才培訓效果。除評估地方實際情形及需要,辦理社區規劃(建築)師培訓外,並應遴選適當之社區,以駐地輔導方式進行簡易型改造計畫,創造就業機會及地區微型經濟效益。申請計畫書應敘明人才培訓、社區遴選、駐地輔導及計畫管考機制。僅申請辦理人才培訓或建置社區規劃(建築)師相關專案輔導中心之計畫者,不予補助。
6.以簡易綠美化進行都市河川水岸、各類都市公園、綠地等系統整頓及串連。
7.以簡易綠美化進行都市街角、各類公共生活空間之整頓及串連。
(四)提案金額上限及相關規定:
1.有關市區道路之景觀綠美化及自行車道計畫,請依相關規定另申請營建署「既有市區道路景觀與人 本環境改善計畫」補助。
2.請各縣政府衡酌本須知第貳點所列99年度匡列補助額度,並參考以往年度受分配補助額度情形,務 實提報申請補助計畫項目及總額,並排定優先順序,以利審查篩選,確定之補助項目及額度以本部營建署核定通知函為準。
3.個案申請計畫均應以99年底前可執行完成為基本前提,並以下列申請金額為上限:
(1)一般規劃設計案件以200萬元為限。
(2)全縣轄區為範圍之整體綱要規劃案件以400萬元為限。
(3)全鄉(鎮、市)轄區為範圍之重點景觀社區規劃案件300萬元為限。
(4)工程案件應注重建設項目與品質之實用及耐久性,並考量日後管理維護成本負擔,其額度以不 超過2,000萬元為原則。
4.申請計畫分為「規劃設計」類(A類)「工程」類(B類),應落實「先完成規劃設計再施作工程 」規定,以利執行;申請補助工程者,應附具規劃設計成果報告。
5.申請工程案件者,必須依計畫內容及性質,自行訂定具體衡量指標(至少1項),並敘明預估計畫完 成後之指標達成度,例如「減低二氧化碳數量(噸)」、「提升綠覆率(%)」、「增加公園綠地(或開放空間)面積(㎡)」、「增加(或 改善)人行徒步空間長度(m)或面積(㎡)」、「增加濕地(或生態池)面積(㎡)」、「增加透水鋪面面積(㎡)」、「減少不透水鋪面 面積(㎡)」、「閒置空間(或建築物)再利用面積(㎡)」、「河川水岸或海岸簡易整理美化長度(m)或面積(㎡)」、「運用生態工程 進行○○改造之長度(m)或面積(㎡)」等。其指標訂定之數量、創新性、合理性、達成度等,將列為評選申請計畫之重要依據。
6.各提案計畫申請基地範圍應檢附居民共識協調紀錄或證明文件、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原則至少 同意提供五年以上;惟國、公有土地,國有財產局或公產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申請工程計畫應附具工程細部設計圖說。
(五)評選原則:
1.強調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或都市更新計畫或其他部門計畫結合之套裝計畫。
2.強調傳統街區生態改造且實施地點與內容具整合性、系統性及串連性。
3.強調設施減量、簡易綠美化、生態工程等政策引導方向。
4.計畫實施地點及內容具整合性、系統性及串連性。
5.與地方都市更新計畫結合。
6.運用生態工程對節能減碳、減災、防災具顯著效益。
7.計畫內容或實施方法落實公共參與。
8.計畫具備明確可行經營管理方案。
9.提出具體可量化之具體衡量指標,及指標之數量。
二、「生態都市環境改善」之政策引導型補助
(一)提案(執行)單位:
基隆市、台北市、新竹市、台中市、嘉義市、臺南市及高雄市等7個市政府。
(二)計畫定位與宗旨:
因應全球暖化危機,依循行政院97年1月17日院台建字第0970080652號函核定「生態城市綠建築推動方案」之政策理念及方向,以二氧化碳減 量為指標,將節能、減廢、通風、透水、基地保水、資源再利用、綠覆率提昇、生態復育等理念,納入城鄉風貌補助計畫規劃設計及執行內涵 作為基本要求,積極建立示範,加速生態都市目標之達成。
(三)優先補助項目:
1.配合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或都市更新計畫等其他相關計畫,辦理後巷環境及社區公共空間環境 綠美化。
2.實驗性生態社區計畫。
3.生態都市整體綱要計畫之規劃或檢討。
4.環境景觀總顧問。
5.社區規劃(建築師)師駐地輔導計畫:應以達成「學用合一」為目標,發揮人才培訓效果。除評估 地方實際情形及需要,辦理社區規劃(建築)師培訓外,並應遴選適當之社區,以駐地輔導方式進行簡易型改造計畫,創造就業機會及地區微 型經濟效益。申請計畫書應敘明人才培訓、社區遴選、駐地輔導及計畫管考機制,並側重生態都市營造理念之培育。僅申請辦理人才培訓或建 置社區規劃(建築)師相關專案輔導中心之計畫者,不予補助。
6.以生態工程進行流域型滯洪池、防災公園及一般公園綠地建設。
7.都市河川水岸之生態環境營造。
8.都市街區、廣場之透水鋪面改造。
9.綠覆率提升計畫。
(四)提案金額上限與相關規定:
同「鄉街整體振興」之政策引導型補助。
(五)評選原則:
1.對於達成節能、減碳、熱島退燒有具體效益。
2.強調設施減量、簡易綠美化、生態工程、設計簡樸理性等政策引導方向。
3.提出具體可量化之具體衡量指標,及指標之數量。
4.計畫內容或實施方法應落實公共參與。
5.計畫應具備明確可行的經營管理方案。
伍、申請及審查程序
一、召開「協商會議」
為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溝通提案理念,俾確保個案申請計畫符合第三期中長程計畫之示範補助精神與範疇,由本部營建署於98年5月20 日前召開「協商會議」(時程另行通知),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下列提示重點準備簡報,並由主管局(處)首長、景觀總顧問及相關 人員出席報告及討論:
(一)98年度提案過程之回顧檢討
1.貴府接獲申請須知後,如何通知並協助鄉(鎮、市)公所及相關單位提案?
2.申請提案之初審及複審意見所指出共通性問題為何(請整體分析說明)。
3.獲核定案件如何確實要求提案單位依審查意見修正?查核檢討機制為何?
(二)99年度提案與執行之整體構想:
1.說明長程發展願景與短期策略。
2.呼應第三期計畫政策目標與實施原則之提案策略與構想。
(三)輔導提案之機制:
1.協助各鄉(鎮、市)公所及相關單位提出符合貴府上述整體構想之申請提案之具體作法(兼具公平 性、均衡性及合理性等)。
2.如何避免出現過去提案共通性問題之具體改善做法。
3.後續提案、初審及修正申請計畫提報複審之整體時程規劃。
(四)相關配套做法:
1.地方說明會之舉辦方式及時程。
2.人才培訓與理念宣導之具體做法。
3.其他創意做法。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地方說明會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據本申請補助須知及經協商討論後之整體提案理念與做法,於98年6月5日前自行召開地方說明會(場次不拘), 向所屬有關單位、鄉(鎮、市)公所及社區組織等,妥予說明相關提案方式及規定,並做成會議紀錄併同相關申請文件報署。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初審
(一)申請提案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組成審查會(府外專家學者名額至少占1/2)辦理初審後提 報,並應附具審查紀錄等文件。
(二)完成初審後,應彙整申請計畫案之初審意見及依初審意見修正後之申請計畫書(含建議補助金 額),排列優先順序,由環境景觀總顧問或審查委員會召集人核簽確認,依限送本部營建署召開複審會議。
(三)本部營建署於複審會議前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輔導修正及研提初審意見之提案,請循 程序併同提報複審。
四、收件截止及召開複審會議
(一)收件截止日期:98年7月31日
(二)本部營建署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行政機關代表辦理複審作業,有關複審作業時程及方式等事宜 ,另案通知。
五、辦理流程
陸、配合款
依據「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除台北市及高雄市配合款比例為50%外,其餘縣(市)政府按地方財政狀況分級,配合 款比例分別為30%、20%及10%等三級。
柒、申請提案應繳交文件
一、「鄉街整體振興」及「生態都市環境改善」之政策引導型提案:
應依規定完成府內初審後,彙整 備齊下列必要文件:
(一)申請計畫書:應督導各提案單位依初審意見修正計畫書完竣,送請環境景觀總顧問(或審查會 召集人)審核確認並於封面簽章。
(二)初審紀錄。
(三)地方說明會紀錄。
(四)各申請計畫必要附件:依各申請計畫實際需要分別檢附。例如居民共識協調紀錄或證明文件; 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工程細部設計圖等。
(五)申請計畫之自主查核表。(送經景觀總顧問簽章,無景觀總顧問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由 主辦局(處)首長代表簽章)。
(六)97年度成果彙編:依本須知所訂基本格式據以彙整編輯。
(七)申請計畫書、97年度成果彙編及相關附件之電腦檔案請壓製成光碟5份。
二、申請計畫書內容規定
(一)格式、份數:計畫書以25頁為限,以A4直式橫書(由左至右),雙面印刷,左邊膠裝,乙式 15份。
(二)內容大綱:計畫書原則上請按下列大綱架構撰擬,惟細項表達方式及內容,可視計畫性質需要 酌予調整。
1.計畫摘要(不超過2頁)
2.計畫緣起及目標
3.執行團隊陣容:請敘明包括行政團隊、專業規劃設計團隊、社區市民團隊之組成。
4.環境概述:
(1)計畫實施區位(請附圖說明)
(2)基地範圍及規模(請附圖說明,並確實註明長度或面積)
(3)現況條件分析(如:土地使用及景觀資源等現況條件之潛力、限制、課題與對策之分析等,並應檢附現況照片)
5.規劃設計構想圖文(A類規劃設計得免附)。
6.預定工作項目:請條列並詳述各項預定工作項目內容。
7.整體實施步驟與流程:詳述計畫實施時程規劃(含分期分區執行計畫)。
8.經費需求:列述各工作項目預估經費需求。總經費並應確實明列中央補助、地方自籌與民間捐贈贊助之分配比例。
9.預期成果與效益:除一般性敘述外,應自行訂定具體衡量指標(至少1項),並敘明預估計畫完成後之指標達成度。(註:本項務必填報,不可省略)
10.永續經營管理維護策略:說明計畫完成後之經營管理維護方案,包含財務、人力等來源。
11.附錄
聯絡名冊等
四、97年度成果彙編內容規定
(一)格式、份數:採用A4直式橫書(由左至右),雙面印刷,左邊膠裝,乙式5份
(二)內容大綱:資料彙整截止時間以98年6月底為原則,請按下列大綱架構彙編,細項表達方式及 內容,可視計畫性質需要酌予調整。
1.97年度核定補助計畫總表。(格式範例如附件)
2.97年度執行成果概述:按「規劃設計類」及「工程類」分別逐案彙整,其內容項目如下:
(1)計畫名稱。
(2)經費額度:請說明中央補助款及地方配合款金額。
(3)執行期程:請說明個案執行起迄時間;如尚未完成者請說明預定完成期限及延遲原因。
(4)執行單位:請說明實際執行之行政單位、社區組織及受託單位等
(5)計畫地點:請依計畫性質敘明計畫所在鄉(鎮、市、區)、社區名稱及(規劃設計或工程施作)範圍面積、長度等必要資訊,並附位置 圖。
(6)工作項目:請逐項列舉相關工作項目名稱及實施內容。工程類計畫並請敘明施作項目及數量(應含設施(或植栽)名稱、材質(或種類 )及實際設置之數量、長度或面積)
(7)成果照片:規劃設計類計畫,請擇要附具規劃設計地點現況掃描彩色照片及所完成之主要成果圖面(以A4或A3紙張大小3 張以內為原則);工程類計畫請以同一拍攝角度為原則,附具改造前、後對照之掃描彩色成果照片至少6組(共12張)(以A4紙張,每面各掃描前後對照照片3組(6張))。
捌、其他
一、未依照本須知辦理者,不予受理審查。
二、申請補助計畫務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於權責,先行查核有無重複向中央相關單位申請補 助之情事。如其實施範圍、工作項目、經費需求、計畫期程等均為近似雷同,並已獲得其他單位補助者,不得重複提出申請。經核定補助而查 核重複申請屬實者,計畫予以撤銷,且該實際執行單位停止補助本計畫1年。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專人,負責統籌協調與列管工作,俾利聯絡。
四、本部營建署聯絡人:都市計畫組三科,吳技士政彥(電話:02-87712622,電子信箱:yam2007@cpami.gov.tw);鄭技士元梅(電話:02-87712621,電子信箱:tiffany@cpami.gov.tw);邱幫工程司文志(電話:02-87712613,電子 信箱:cpeter@pami.gov.tw);劉研究員文菁(電話:02-87712623,電子信箱:22002@cpami.gov.tw)。傳真:02-87712624。
五、本須知另登載於本署城鄉風貌計畫專屬網站。
六、為配合行政院及本部重要政策性案件補助需求,得由本部營建署逕依相關政策指示辦理,不適用 本須知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七、本須知未盡事宜,將視實際需要調整及補充規定,另行通知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