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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建築物配合土地開發重建簡化建管行政程序流程圖

內政部98.9.25內授營建管字第0980808543號函

主旨:為加速災區合法建築物於其他可建築土地重建,檢送「pdf 災區建築物配合土地開發重建簡化建管行政程序流程圖」乙份,請依說明辦理。

說明:

一、依據莫拉克颱風災民安置用地變更及開發辦法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為加速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依莫拉克颱風災民安置用地變更及開發辦法第13條規定,安置用地需申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編定之開發案件位於山坡地範圍者,其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計畫及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程序,得併行或聯席審查。

三、依法應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或非都市土地使用地變更編定之開發案件,於完成申請草案後,依草案中之土地使用管制、建蔽率及容積率等規定得先行規劃設計。

四、建築基地臨接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申請建築線指定(示),應依建築法第48條及地方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則)規定辦理;未臨接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者,得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如因基地周圍有廣場或永久性之空地,無法連接道路指定建築線者,得依建築法第42條及地方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則)規定,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安全上無礙者,免予指定。

五、地方政府有委託建築師公會協審建造執照申請案件者,得以聯合審查方式辦理,以簡化流程提升重建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