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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度「擴大公共建設方案」辦理「創造台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申請補助作業須知

附件:92年度擴大公共建設申請書圖格式.doc ( PDF下載 )

壹、辦理依據:

行政院九十二年度「擴大公共建設方案」。

貳、申請補助統一窗口: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參、申請時限:

即日起至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止(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公文發文日期為準)。

肆、申請補助統一窗口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伍、優先補助及不得提列項目:

即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公文發文日期為準)。

一、優先補助項目:以下列項目,已完成細部規劃設計,申請施作工程者為優先。

(一) 城鄉風貌部分:

  1. 「以前年度補助完成規劃設計」及「執行成效優良」之延續性計畫。
  2. 市區人行道改善、安全島及畸零地等簡易綠美化與景觀改善計畫。
  3. 配合「觀光客倍增」及「新故鄉社區營造」相關提案。

(二) 公園綠地部分:

  1. 申請補助計畫以植栽綠美化與強化綠帶景觀改造為主軸,避免過多硬體設施,並以簡易綠美化為優先;其經費將分簡易綠美化及公園興闢,以每平方公尺約捌佰至壹仟伍佰元之固定單價方式核列。
  2. 已取得公園綠地用地或經協調取得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之土地使用同意文件,尚未實施綠美化者。
  3. 「九十一年度補助完成規劃設計」及「執行成效優良」之延續性計畫,且於九十二年度可施作完工者
  4. 土地未取得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提案應由鄉(鎮、市、區)公所彙轉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逕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初審。

  1. 工程用地取得與拆遷補償。
  2. 一般道路、橋樑、安全島、交通號誌、指示標誌、旅遊導覽標誌等交通設施或設備、非必要入口意象設施等興闢、養護工程。
  3. 興建治山防洪、水利、灌溉排水等工程。
  4. 社區管理中心、活動中心、圖書館等社區活動或社會福利設施。
  5. 採購非屬工程必要機器設備(如工程車、燈光、音響或擴音器等表演視聽設備等)。
  6. 砍伐或遷移原生樹林或重要生態保育植物。
  7. 廣告物、招牌(配合辦理違規拆除部分,不在此限,惟費用應請自行籌措)。
  8. 施作宗教特有祭祀或紀念設施(如牌樓、鐘(鼓)樓、旗竿、假牆、神像雕塑)、各種公共設施或公用設備之管理中心或管理站、水舞等大型遊樂設施等。
  9. 公園綠地建設人造施設物避免過當。

陸、申請補助經費及計畫項目等上限

一、城鄉風貌部分:
各直轄市、縣(市)之總申請補助經費不得超過捌仟萬元,總申請計畫項目不得超過十二項(規劃設計五項為限)。超過上開申請補助上限部分,不予受理審查及補助。至個案申請補助經費額度部分,原則不予限制,惟應請確實審慎考量本追加預算可執行時程據以估列,避免本年度結束無法達成執行率至少百分之八十,遭致懲處。

二、公園綠地建設部分:
各直轄市、縣(市)之總申請補助經費不得超過壹仟伍佰萬元,超過上開申請補助上限部分,不予受理審查及補助。

柒、申請必備文件

(「城鄉風貌」與「公園綠地建設」應分別造冊填列、依序裝訂成冊,各十冊。申請資料並請另備文,「城鄉風貌」部分請送營建署都市計畫組、「公園綠地建設」部分請送營建署國家公園組)

一、計畫總表(含各分項計畫之優先順序、經費分配,並備註是否屬於年度重點補助項目及理由)。

二、分項計畫摘要表

三、申請補助計畫書。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聯絡單位及各實際執行單位之聯絡名冊(敘明各該主管及專人姓名及職稱、地址、電話、傳真、電子信箱)。

五、上開資料之電腦檔案(除計畫總表應以MS Excel製作外,其餘請以MS Word製作)。

捌、申請補助計畫書圖格式

一、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製作,其內容格式詳如範例。

二、申請補助計畫分為「規劃設計案件」(A、B類)、「工程案件」(C類)二類,其執行內容應依照「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覈實審查編列經費需求。如有不實,由各實際執行單位統籌負責。

三、「規劃設計案件」之計畫名稱應為「○○縣(市)○○鄉(鎮、市、區)○○○規劃設計」,工程案件之計畫名稱應為「○○縣(市)○○鄉(鎮、市、區)○○○工程」。

四、申請補助計畫書一律以「A4直式橫書」裝訂製作。封面應書寫計畫名稱、申請單位、執行單位、日期,內頁標明章節目錄(含圖表及附錄目錄)、章節名稱、頁碼,附錄並須檢附完整分項計畫摘要表等附件。並請確實協調各實際執行單位,研提創造當地就業機會具體作法,及預估可提供就業人數。

玖、預定審查作業方式及時程:

本署另行通知

拾、其他

一、未依照本須知辦理者,不予受理審查。

二、申請補助計畫務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於權責,先行查核有無重複向中央相關單位申請補助之情事。如其實施範圍、工作項目、經費需求、計畫期程等均為近似雷同,並已獲得其他單位補助者,不得重複提出申請。經核定補助而查核重複申請屬實者,計畫予以撤銷,且該實際執行單位停止補助本計畫一年,並作為爾後酌減補助該縣市之重要參據。

三、本署聯絡人:

(一) 城鄉風貌部分:

都市計畫組三科,傳真:(○二)八七七二六二四,本署網站:www.cpami.gov.tw
蘇專員振綱—電話:(○二)八七七一二六二○,電子信箱:tony66@cpami.gov.tw
孫研究員千智—電話:(○二)八七七一二七三四,電子信箱:ccsun@cpami.gov.tw
張工務員渝欣—電話:(○二)八七七一二六二二,電子信箱:titus@cpami.gov.tw
劉研究員文菁—電話:(○二)八七七一二六二三,電子信箱:22002@CPAMI.GOV.TW

(二) 公園綠地建設部分:

國家公園組三科,傳真:(○二)八七七二六八一,本署網站:www.cpami.gov.tw
王技士明堂—電話:(○二)八七七一二六七九,電子信箱:bono@cpami.gov.tw

四、本須知未盡事宜,悉依本署相關規定事項辦理。本署並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及補充規定,另行通知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