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2年度「新故鄉社區營造-社區風貌營造計畫」申請補助作業須知

附件(下載) ( PDF下載 )

壹、計畫緣起

「挑戰二00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經由推動「水與綠建設」及「新故鄉社區營造」,將積極投資生活環境,要把台灣營造成一個適合人居的現代桃花源。「社區風貌營造計畫」秉持上開政策指導原則,擬透過階段性補助政策,引導及鼓勵社區致力生活環境之營造,並逐步協助其建立永續發展機制,強化社區自主性。具體規劃藍圖與願景如下:

一、延續過去推動城鄉風貌改造之精神與基礎,致力調整政府以往「為民眾規劃」或「與民眾共同規劃」之角色,轉型為「促成地區居民自己來規劃」,透過社區營造之過程設計,使政府與民眾同時被動員與結合起來,帶動社會組織與社區整合,有效開發民眾解決問題之創造潛力及參與公共事務之經驗與能力。

二、將地方資源特色與在地精神,透過組織化與企業化方法之運用,有效提供就業機會,吸引青年返鄉並改造地方發展體質,共同營造符合人性尺度及人性需求之多元化生活空間。

貳、辦理依據

行政院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核定「挑戰二00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之「新故鄉社區營造」。

參、補助預算額度

補助預算來源及總額度:本署下(九十二)年度預定編列補助預算約新台幣貳億壹仟肆佰萬元(均為資本門,並以立法院審查通過額度為準)。

肆、申請補助統一窗口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伍、申請時限

即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公文發文日期為準)。

陸、申請程序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確實將本須知轉知轄內各鄉(鎮、市、區)公所,並以適當方式周知相關社區組織及團體等,積極輔導社區依據其環境資源、文化特色及居民實際需求,發揮創意,研提社區風貌營造申請計畫。

二、申請提案應由鄉(鎮、市、區)公所彙轉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逕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初審。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收件彙整後,應邀集專家學者至少五人組成審查小組或提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社區總體營造委員會等相關諮詢顧問及推動組織進行實勘及審查作業,連同審查紀錄送本署辦理複審。

柒、申請計畫額度限制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申請補助經費總額以一千二百萬元為限。

二、個案申請補助經費額度:規劃設計類案件以不超過一百萬元為原則,惟計畫性質特殊者,得依實際需要覈實提報,並以本署審查核定額度為準,工程類案件則不予限制。

三、依據「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獲核定補助之計畫,應編列地方配合款百分之二十。

捌、申請補助計畫類型及優先補助項目

一、補助類型(營造主題):本補助計畫類型分為「規劃設計」類(A類)「工程」類(B類),以「既有環境之整頓修繕」及「實施生態綠化」為計畫主軸,實施範疇包括:

  1. 社區生活有關之公園綠地、街景、街道家具、開放空間、地區行人徒步環境、騎樓空間、兒童通學路、閒置空地等之整頓美化與再利用。
  2. 地區性公共設施、閒置房舍、具紀念性建築物及構造物等之改善整備。
  3. 其他特殊主題之改善整備。

二、優先補助項目

(一) 「社區規劃師」相關駐地輔導制度之建立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經協調轄內各鄉(鎮、市、區)公所及評估地方實際情形及需要,得優先研提「社區規劃師」相關制度建置計畫。

(二) 社區具一年以上總體營造經驗及基礎,或已完成先期規劃設計,符合本計畫精神之相關改造計畫

  1. 社區組織健全且運作具有經驗,或曾受中央政府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輔導推動社區總體營造一年以上具有基礎者,該社區提案將予優先核定補助。
  2. 曾接受社區規劃師駐地輔導,提出具有居民高度共識之社區改造提案,將予優先核定補助。
  3. 過去年度執行本署或相關部會辦理之相關規劃設計案,經完成結案,且經有關單位或本署督導顧問團推薦為優良示範案例者,其延續計畫將予優先核定補助。

(三) 具文化歷史保存價值之街區、聚落、建築物之整建維護
為保存文化歷史資產並配合「都市更新條例」積極推動城鄉實質環境更新與再發展建設,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提該地區相關歷史建築物及其周邊公共環境之整體整建維護及再發展計畫,將優先核定補助。

(四) 表現地方整合理念、獨特設計創意、新工法、新技術或創新地方實質就業機會之計畫
能表現積極參採國內外獨特都市設計、建築、公共藝術等設計創意,或研發社區風貌改造相關新機制、新工法及新技術,或藉「社區總體營造」過程有效提振在地社區居民實質永續就業機會之計畫,將予優先核定補助。

(五) 推動與環境共生,並結合社區總體營造之生態社區
藉由生態規劃、生態設計及生態工法等技術,以達到生物多樣性、生態綠化、節約能源、廢棄物減量、污水及廢棄物改善、二氧化碳減量等效果,創造符合生態理念之計畫,將予優先核定補助。

(六) 第二屆「魅力城鄉大獎」得獎單位相關提案
本署辦理第二屆「魅力城鄉大獎」四個得獎單位,分別為:魅力城鄉大獎--連江縣南竿鄉公所、優良自然生態景觀獎--苗栗縣南庄鄉公所、優良人為環境景觀獎--宜蘭縣宜蘭市公所、優良生活文化景觀獎--彰化縣埔鹽鄉公所,依據評選辦法,以上得獎四個鄉鎮之相關申請提案符合本補助計畫精神者,將優先核定補助。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收件彙整後,應邀集專家學者至少五人組成審查小組或提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社區總體營造委員會等相關諮詢顧問及推動組織進行實勘及審查作業,連同審查紀錄送本署辦理複審。

玖、提案原則

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研提申請計畫時,應確實落實「社區提案」原則,以社區居民需求及共識為基礎,研擬申請提案,並請參照「社區風貌營造計畫」相關計畫內容,建立轄內審查評估原則,據以辦理公平客觀審查與提出申請:

一、「小地方、好場所」之「小而美」原則。
城鄉風貌改造之建設不是傳統大型主體工程也不是鄰里基礎工程,而是工程規模小而施作地點具有特色,小而美之景觀改善工程。

二、工程類(B類)以施作土地已取得,且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先行完成審核其規劃及詳細設計者為原則
申請補助工程經費者,應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於權責,統籌確定施作土地已取得或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文件,並完成審核其整體規劃及詳細設計圖說後,始得報署補助(上開規劃設計圖說文件免檢附報署)。但為配合建立「社區規劃師」制度研提相關社區營造願景及整體改善計畫者,其計畫執行內容經本署審核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以下不屬於補助範疇或鼓勵項目,不得提列:

(一) 工程用地取得與拆遷補償。

(二) 新(增)建一般道路、橋樑、安全島、交通號誌等交通設施或採購相關設備。

(三) 興建治山防洪、水利、灌溉排水、駁坎、擋土牆等工程。

(四) 新(增)建社區管理中心、活動中心、圖書館、球場等社區活動或社會福利設施,或上開建築物之內部整修。

(五) 採購非屬工程必要機器設備(如工程車、燈光、音響或擴音器等表演視聽設備等)。

(六) 砍伐或遷移原生樹林或重要生態保育植物。

(七) 廣告物、招牌(配合辦理違規拆除部分,不在此限)、門牌。

(八) 施作宗教特有祭祀或紀念設施(如牌樓、鐘(鼓)樓、旗竿、假牆、神像雕塑)、各種公共設施或公用設備之管理中心或管理站、水舞等大型遊樂設施等。

拾、申請必備文件(各十份)

直轄市、縣(市)政府函報申請補助案件時,應統籌檢附下列文件: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社區風貌營造整體推動構想(九十二至九十四年度)。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社區總體營造委員會或相關諮詢顧問推動組織名冊及其執行計畫。

三、各項申請補助計畫之初審紀錄,未來計畫執行之管考方式(包括績效指標之訂定)。

四、計畫總表(含各分項計畫之優先順序、經費分配,並備註是否屬於年度重點補助項目及理由)。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聯絡單位及各實際執行單位之聯絡名冊(敘明各該主管及專人姓名及職稱、地址、電話、傳真、電子信箱)。

六、申請補助計畫書。(撰擬規定詳第拾壹點)

七、上開資料之電腦檔案(除計畫總表應以MS Excel製作外,其餘請以MS Word製作)。

拾壹、申請補助計畫撰擬規定

一、申請計畫書內容,除請依本項規定原則撰擬外,詳細樣式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調統一製作,其格式範例如後附件。

二、「規劃設計案件」之計畫名稱應為「○○縣(市)○○鄉(鎮、市、區)○○○社區風貌營造規劃設計」,工程案件之計畫名稱應為「○○縣(市)○○鄉(鎮、市、區)○○○社區風貌營造工程」。

三、社區風貌營造整體推動構想說明及申請補助計畫書,一律以「A4直式橫書」裝訂製作。封面應書寫計畫名稱、申請單位、執行單位、日期,內頁標明章節目錄(含圖表及附錄目錄)、章節名稱、頁碼,附錄並須檢附完整分項計畫摘要表等附件。

四、申請計畫書內容至少須敘明左列項目:

(一) 計畫主題
具體說明申請計畫之動機、目的及創意特色。

(二) 計畫位置及範圍(附位置圖)
以圖示說明社區座落位置、計畫實施地點及範圍等。

(三) 社區背景說明

  1. 介紹社區之基本資料,如:戶數、人口、屬性等,及實施社區營造之過程及經驗等。
  2. 表明居民對本申請計畫知悉之程度。有關計畫內容需充分告知計畫範圍之住戶知悉;其操作得以下列其中一種方式自行選擇辦理:

(1)、召開計畫範圍所在地之地區住戶協談會議。

(2)、辦理計畫範圍所在地之地區住戶意向調查。

(3)、藉由計畫範圍所在地之地區住戶之村、里民大會等相關會議提案討論。

(4)、其他足以達成告知計畫範圍所在地住戶知悉提案內容之宣傳單、海報或摺頁等。

(四) 社區環境風貌課題與對策(含照片至少八張)

(五) 預定工作項目、內容及各階段民眾參與方式
具體逐項列舉預定工作項目、內容、各工作項目實施方式及民眾參與之內容、程序與方法。

(六) 計畫實施地點土地權屬及取得證明:申請工程計畫者,須檢附土地取得或同意使用等證明文件。

(七) 預定作業時程
應按「確實可於年度內執行完成」之原則,排定各項工作項目時程,各年度執行期限不得超過該年十二月二十日。規劃設計類案件至少應表明居民參與及地方政府相關諮詢顧問審查圖說時間點;工程類案件至少應表明居民參與及地方政府相關諮詢顧問工地查核時間點。

(八) 經費需求與使用分配明細(包括社區參與活動費)
經費需求(單位為千元)應表明上級補助、自籌、募款等經費之分配及來源,並依預定工作項目列舉經費使用分配情形。

(九) 社區配合條件(如:社區居民、商家(企業)認養措施;民間配合工程執行之經費等,須提具同意書等證明文件)

(十) 預期工作成果

(十一) 永續經營管理構想

拾貳、預定審查作業方式及時程:

由本署邀請專家學者、相關機關、團體代表及本署相關權責單位組成評審委員會,於截止日起一個月內召開審查會議,相關審查時間及細節將另案通知。

拾參、其他

一、未依照本須知辦理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補助計畫務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本於權責,先行查核其實施範圍、工作項目、經費需求,如雷同計畫已獲得其他單位補助者,不得重複提出申請。經核定補助而查核重複申請屬實者,計畫予以撤銷,且該實際執行單位停止補助本計畫一年,並作為爾後酌減補助該縣市之重要參據。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儘速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專人,負責統籌協調與列管工作,俾利聯絡。遇有新舊人員業務交接,務請確實辦理業務傳授訓練及資料完整移交。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相關規定將中央補助經費納入年度預算辦理,並得先行墊付執行。請儘速先行協調主計單位及各該民意機關,預先配合匡列適當預算科目及額度(不超過核列補助上限,且其執行以核定補助經費為準)配合辦理之。

五、聯絡人:都市計畫組三科,(蘇專員振綱)電話:(○二)八七七一二六二○,電子信箱:tony66@cpami.gov.tw;(孫研究員千智、張助理工務員渝欣)電話:(○二)八七七一二六二二,電子信箱:ccsun@cpami.gov.twtitus@cpami.gov.tw;(劉研究員文菁)電話:(○二)八七七一二六二三,電子信箱:22002@cpami.gov.tw;傳真:(○二)八七七二六二四。本署網站:www.cpami.gov.tw

六、本須知未盡事宜,悉依本署相關規定事項辦理。本署並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及補充規定,另行通知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