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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度「新故鄉社區營造-社區風貌營造計畫」申請補助作業須知

壹、辦理依據

行政院九十二年七月一日院台內字第○九二○○三四四三五號函核定「挑戰二00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新故鄉社區營造─社區風貌營造計畫」

貳、補助預算額度

本署九十三年度匡列補助預算概算計二億九千九百萬元整(以立法院審查通過額度為準)。

參、申請補助統一窗口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肆、申請時限

即日起至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公文發文日期為準)。

伍、申請程序

一、為落實「社區提案」原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確實將本須知轉知轄內各鄉(鎮、市、區)公所,並以舉辦說明會等適當方式周知相關社區組織及團體,積極輔導社區依據其環境資源、文化特色及居民實際需求,發揮創意,研提申請計畫。

二、社區申請提案應送經該管鄉(鎮、市、區)公所彙轉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逕送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收件彙整後,應邀集專家學者至少五人(不含府內成員)組成審查小組,或提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社區總體營造委員會等相關諮詢顧問組織,進行實勘及初審作業,連同審查紀錄送本署辦理複審。

陸、申請計畫額度限制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以二千五百萬元為上限提報申請計畫,作為本署複審之基礎,至實際補助額度以本署審查核定正式公文通知分配數額為準。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申請計畫,請務必排定優先順序,以利辦理後續複審及核定作業。如本署九十三年度有新增補助預算額度時,原則將以本次提報申請計畫之複審結果及備選計畫優先順序,另行辦理補助經費分配作業。

三、個案申請補助經費額度:規劃設計類案件以不超過一百萬元為原則,實質建設類案件以不超過五百萬元為原則,惟計畫性質特殊者,得依實際需要覈實提報,並以本署審查核定額度為準。

四、獲核定補助之計畫,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據「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按地方財政狀況分級(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二十及百分之十等三級)編列地方配合款。(如獲核經費為一千萬元,按地方財政狀況分級需編列百分之十地方配合款,則該府需編列一百萬元地方配合款。)

柒、申請補助計畫類型及優先補助項目

一、補助類型(營造主題):分為「規劃設計」(含社區規劃師及相關軟體配套計畫)類(A類)「實質建設」類(B類),以「既有環境之整頓修繕」及「實施生態綠化」為計畫主軸,實施範疇以行政院核定「社區風貌營造計畫」所訂範圍為準。

二、優先補助項目

(一) 「社區規劃師」相關駐地輔導制度之建立
直轄市、縣(市)政府經協調轄內各鄉(鎮、市、區)公所及評估地方實際情形及需要,得優先研提「社區規劃師」相關制度建置計畫。

(二) 社區具一年以上總體營造經驗及基礎,或九十二年度已完成先期規劃設計,符合本計畫精神之相關改造計畫。

  1. 社區組織健全且運作具有經驗,曾受中央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輔導推動社區總體營造具有基礎者。
  2. 經社區規劃師駐地輔導,具有居民高度共識之社區改造提案。
  3. 九十二年度本計畫補助辦理完成之相關案件,經有關單位或本署輔導顧問團推薦為優良示範案例者之延續計畫。

(三) 以「雇工購料」方式辦理,能具體提供實質就業機會之計畫
能參採國內外獨特設計創意,研發社區風貌改造相關新機制、新工法或新技術,並藉社區營造過程,動員社區居民力行參與施作,有效提供實質就業機會者,將予優先補助。

(四) 推動「生態社區」計畫
藉由綠建築、綠營建及生態工法等理念及技術,達到生物多樣性、生態綠化、節約能源、廢棄物減量、雨污水回收、資源再生利用、二氧化碳減量等效果,創造符合生態理念之計畫,將予優先核定補助。

(五) 具保存價值之街區、聚落、建築物之整建維護
為保存文化歷史資產並配合「都市更新條例」積極推動城鄉實質環境更新與再發展建設,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提該地區相關歷史建築物及其周邊公共環境之整體整建維護及再發展計畫,將優先核定補助。

(六) 行政院九十及九十一年度輔導辦理「心點子計畫」之延續計畫
依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九十年三月十五日訂頒「行政院社區總體營造計畫心點子創意徵選活動要點」規定,於九十或九十一年度受理及核定補助辦理完成之相關規劃設計或實質建設案件,其延續計畫將優先補助,其提報額度上限比照本須知第陸─三項規定辦理。該等申請計畫得由社區逕送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初審後,無論通過與否,均應加註審查意見報署,惟如初審不通過者,該申請計畫額度得不計入申請補助經費總額,由本署會同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辦理複審,並以複審核定結果為準。

捌、提案原則

各申請單位之提案,應確實依照行政院核定「社區風貌營造計畫」之補助精神辦理,並把握下列原則:

一、「小地方、好場所」之「小而美」原則。
以社區居民之共識及需求為基礎,工程規模小而施作地點具有特色,小而美之公共環境或景觀改善工程。應避免提報社區主體性不明或不符補助範疇之大型地方建設工程或零星改善工程。

二、實質建設類(B類)以施作土地已取得,且已完成規劃設計,並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先行完成審核其規劃及詳細設計者為限。
申請補助工程經費者,應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於權責,確定施作土地已取得或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文件(至少同意提供使用五年以上),並審核其確已完成整體規劃及詳細設計圖說後,始得報署補助(上開規劃設計圖說文件免檢附報署)。

三、以下常見申請單位提報,惟不屬於補助範疇或鼓勵項目,不得提列:

(一) 工程用地取得與拆遷補償。

(二) 新(增)建一般道路、橋樑、安全島、交通號誌等交通設施或採購相關設備。

(三) 興建治山防洪、水利、灌溉排水、駁坎、擋土牆等工程。

(四) 新(增)建社區管理中心、活動中心、圖書館、球場等社區活動或社會福利設施,或上開建築物之內部整修。

(五) 採購非屬工程必要機器設備(如工程車、燈光、音響或擴音器等表演視聽設備等)。

(六) 砍伐或遷移原生樹林或重要生態保育植物。

(七) 廣告物、招牌(配合辦理違規拆除部分,不在此限)、門牌。

(八) 施作宗教特有祭祀或紀念設施(如牌樓、鐘(鼓)樓、旗竿、假牆、神像雕塑)、各種公共設施或公用設備之管理中心或管理站、水舞等大型遊樂設施等。

玖、申請必備文件(各十份)

直轄市、縣(市)政府函報申請補助案件時,應統籌檢附下列文件,並依序裝訂成冊:

一、九十二年度「社區風貌營造計畫」執行情形檢討(請著重計畫執行機制、方式、過程等,與過去不同之轉變情形及執行成效,並以具體案例說明。)

二、九十三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社區風貌營造計畫整體推動構想(含計畫目標、推動方式、提案特色及訴求、配合款編列情形、預期成果、計畫管考方式(包括績效指標之訂定)等)。

三、申請計畫總表(含各分項計畫之優先順序、經費分配,表格詳附件一)。

四、申請計畫之初審紀錄。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審查小組、社區總體營造委員會或相關諮詢顧問推動組織名冊。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聯絡單位及各實際執行單位之聯絡名冊(敘明各該主管及專人姓名及職稱、地址、電話、傳真、電子信箱)。

七、申請補助計畫書。(撰擬規定詳第拾點)

八、上開資料之電腦檔案(除計畫總表應以MS Excel製作外,其餘請以MS Word製作)。

拾、申請補助計畫撰擬規定

一、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除請依本項規定原則撰擬外,詳細樣式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調統一製作,其格式範例如附件二。

二、「規劃設計案件」之計畫名稱應為「○○縣(市)○○鄉(鎮、市、區)○○○社區風貌營造規劃設計」,工程案件之計畫名稱應為「○○縣(市)○○鄉(鎮、市、區)○○○社區風貌營造」。

三、社區風貌營造整體推動構想說明及申請補助計畫書,一律以「A4直式橫書」裝訂製作。封面應書寫計畫名稱、申請單位、實際執行單位、日期,內頁標明章節目錄(含圖表及附錄目錄)、章節名稱、頁碼,附錄並須檢附完整分項計畫摘要表等附件。

四、申請計畫書內容至少須敘明左列項目:

(一) 計畫主題
具體說明申請計畫之動機、目的及創意特色。

(二) 計畫位置及範圍(附位置圖)
以圖示說明社區座落位置、計畫實施地點及範圍等。

(三) 社區背景說明

  1. 社區基本資料,如:戶數、人口、屬性等,及實施社區營造之過程及經驗等。
  2. 表明居民對本申請計畫知悉之程度。有關計畫內容需充分告知計畫範圍之住戶知悉;其操作得以下列其中一種方式自行選擇辦理:

(1)、召開計畫範圍所在地之地區住戶協談會議。

(2)、辦理計畫範圍所在地之地區住戶意向調查。

(3)、藉由計畫範圍所在地之地區住戶之村、里民大會等相關會議提案討論。

(4)、其他足以達成告知計畫範圍所在地住戶知悉提案內容之宣傳單、海報或摺頁等。

(四) 社區環境風貌課題與對策(含照片至少八張)

(五) 預定工作項目、內容及實施方式
具體逐項列舉預定工作項目、內容、各工作項目實施方式及民眾參與之內容、程序與方法。

(六) 計畫實施地點土地權屬及取得證明:申請工程計畫者,須檢附土地取得或同意使用等證明文件。

(七) 預定作業時程
應按「確實可於年度內執行完成」之原則,排定各項工作項目時程,各年度執行期限不得超過該年十二月二十日。規劃設計類案件至少應表明居民參與及地方政府相關諮詢顧問審查圖說時間點;實質建設類案件至少應表明居民參與及地方政府相關諮詢顧問工地查核時間點。

(八) 經費需求與使用分配明細(包括社區參與活動費)
經費需求(單位為千元)應表明上級補助、自籌、募款等經費之分配及來源,並依預定工作項目列舉經費使用分配情形。

(九) 社區配合條件(如:社區居民、商家(企業)認養措施;民間配合工程執行之經費等,須提具同意書等證明文件)

(十) 預期工作成果

(十一) 永續經營管理構想

拾壹、其他

一、未依照本須知辦理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補助計畫務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本於權責,先行查核其實施範圍、工作項目、經費需求,如雷同計畫已獲得其他單位補助者,不得重複提出申請。經核定補助而查核重複申請屬實者,計畫予以撤銷,且該實際執行單位停止補助本計畫一年,並作為爾後酌減補助該縣市之重要參據。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儘速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專人,負責統籌協調與列管工作,俾利聯絡。遇有新舊人員業務交接,務請確實辦理業務傳授訓練及資料完整移交。

四、有關「雇工購料」之執行,請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各機關僱用在地人辦理土石流及崩塌地源頭整治工作採購作業處理原則」辦理。

五、本署聯絡人:都市計畫組三科,傳真:(○二)八七七二六二四,本署網站:www.cpami.gov.tw
鄭技士元梅 電話:(○二)八七七一二六二一,電子信箱:tiffany@cpami.gov.tw
孫研究員千智 電話:(○二)八七七一二七三四,電子信箱:ccsun@cpami.gov.tw
劉研究員文菁 電話:(○二)八七七一二六二三,電子信箱:22002@cpami.gov.tw
張助理工務員渝欣 電話:(○二)八七七一二六二二,電子信箱:titus@cpami.gov.tw

六、本須知未盡事宜,悉依本署相關規定事項辦理。本署並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及補充規定,另行通知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