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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度「城鎮地貌改造-創造台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申請補助作業須知

附件一 觀光客倍增計畫 ( PDF下載 )
附件二 推動國際村社區方案 ( PDF下載 )
附件三 景觀法草案(行政院院會通過版920709) ( PDF下載 )

壹、辦理依據:

一、行政院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院臺經字第○九一○○二七九○七號函核定「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之「9、水與綠建設計畫-9‧2、地貌改造與復育-9‧2‧5、城鎮地貌改造-創造台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

二、行政院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台九十內字第○四三六三九號函核定本部「創造臺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

貳、補助預算額度:

本署九十三年度獎補助費概算匡列九億五千萬元。(以立法院審查通過額度為準)

參、申請補助單位:

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作為申請補助統一窗口。

肆、申請補助類型及申請原則:本計畫九十三年度補助方式,分下列二大類型規劃辦理:

一、「競爭型」補助:預定取三至五名,總補助經費額度暫定二億元。

(一) 計畫定位及補助範疇:「城鎮地貌改造」之「競爭型」補助計畫,其宗旨近似於「景觀設計大獎」,目的在鼓勵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發掘地方特殊之人為環境景觀、自然環境景觀及生活文化景觀資源潛力,並依據新世紀主流價值理念,結合優秀專業企劃團隊,經由擴大公共參與,摒除傳統工程建設之制式作法,積極思考以文化、品質及創意手法,提出環境永續經營管理計畫。該計畫訴求為較大規模尺度,並定位為地方城鎮地貌發展之重要指標性計畫。
為鼓勵「創意」,本計畫補助範疇具高度彈性,申請提案工作項目經中央評審委員會審查同意者,均納入補助。

(二) 提案金額上限及規定:

  1.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提報一案參選為限,並應以九十三年底前可執行完成為基本前提,提報金額上限為六千萬元。如計畫規模及所需經費較大者,請依實際需要訂定分年分期計畫,惟各年度提案計畫應能切割適當工作項目獨立完整執行。九十四年度以後之延續性計畫提案並得繼續參與年度競爭性評比。
  2. 參選提案應至少提出基本設計,進行比圖,將併同審查該規劃設計團隊之業績、能力等,俾確保規劃設計品質。

(三) 審查方式:
由本署邀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並預計邀請二位國外專業人士參與評審。所有申請提案均一次採簡報方式進行審查,不再辦理實勘,計畫實施地點現況得由申請單位視需要,於簡報時選擇以提供照片、幻燈片、影片、動畫或模型等方式作輔助說明。

(四) 審查重點:

  1. 是否提出良好基地規劃並表現出獨特創意性與前瞻性。
  2. 整體計畫目標是否具有改造地方發展體質之企圖,並成為地方執政表現的重大行動。
  3. 計畫內容或過程是否落實公共參與的特色。
  4. 計畫是否呈現地方環境風貌的精神與特色。
  5. 計畫內容及施作方式是否遵從生態原則。
  6. 規劃設計是否呈現高品質的空間設計美學。
  7. 計畫執行構想是否具備明確可行的經營管理方案。

二、「政策引導型」補助:總補助經費額度暫定七億五千萬元。

(一) 補助項目:以位於都市計畫區或「觀光客倍增計畫」套裝旅遊路線經過地區(如附件一)、配合推動「國際村社區方案」(如附件二)及執行行政院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之「景觀法」(草案)相關規定(詳附件三),並進行下列示範改善項目者,為最優先補助對象:

  1. 「重點景觀區」之規劃及指定。
  2. 都市河川水岸整理美化。
  3. 道路及聚落環境景觀整頓:包括人行道、騎樓、街道家具等道路附屬設施、招牌及聚落整體環境之美化整頓。
  4. 行人徒步區、自行車道改善建設。
  5. 都市計畫區廣場及公園開闢。
  6. 簡易綠美化。
  7. 推動閒置空地與低度利用設施辦理更新。
  8. 推動生態城市實驗方案。

(二) 評選原則:
以不悖離「競爭型」補助之七項審查重點,並側重強調「設計符合簡樸理性原則」、「實施地點好」、「具體效益佳」及「經費(單價)相對最低」為基本原則。

(三) 提案金額上限及規定:

  1. 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衡酌上開本署九十三年度編列補助預算額度(七億五千萬元),並參考以往年度受分配補助額度情形,務實提報申請補助計畫項目及總額,並排定優先順序,以利本署審查篩選,確定之補助項目及額度以本署核定通知函為準。個案經費額度原則不予限制,惟各分項申請計畫均應以九十三年底前可執行完成為基本前提。
  2. 申請計畫分為「規劃設計」類(A類)「工程」類(B類),應嚴格落實「先完成規劃設計再施作工程」規定,以利執行。申請補助工程者,應附具規劃設計成果報告及經地方政府之「景觀總顧問」或相關專業諮詢顧問委員審查通過之紀錄等文件,備中央評審團審查參考。

(四) 審查方式:
由本署邀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一次採簡報方式進行審查,不進行實勘,計畫實施地點現況由申請單位於簡報時,以提供照片、幻燈片、影片、動畫或模型等方式作輔助說明。

(五) 鑑於近年各地方以制式、統一規格化方式施作招牌改善,已產生以訛傳訛之負面效果,引發各界批評,因此為確保招牌改善計畫確具有突破性創意,申請計畫應以「已完成規劃設計之實質工程案件」為限,並依規定附具設計圖說作為審查依據,最高以補助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伍、提案共通性要求

一、為確保計畫可性行,二類型之申請計畫均將嚴格落實要求「應先完成當地居民共識協調(附具相關協調紀錄及證明文件)」及確定施作土地已取得或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文件(至少同意提供五年以上),方得同意補助。

二、申請提案時均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相關規劃設計團隊等,到署共同進行簡報。

陸、配合款

依據「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本計畫按地方財政狀況分級,訂定配合款比例為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二十及百分之十等三級,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編列。

柒、申請期限: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下列受理截止日下班前,依規定將申請計畫書、相關附件連同正式公文送達本署,逾期不予受理。

一、「競爭型」補助:即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止。

二、「政策引導型」補助:即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捌、申請計畫書內容規定

一、格式、份數:採用A4直式橫書(由左至右),各乙式十五份。「競爭型」補助之計畫以五十頁為限;「政策引導型」補助之計畫書以二十五頁為限。

二、內容大綱:計畫書原則上請按下列大綱架構撰擬,惟細項表達方式及內容,可視計畫性質需要,自行酌予調整。

(一) 計畫摘要(不得超過二頁)

(二) 計畫緣起及目標

(三) 執行團隊陣容:請敘明包括行政團隊、專業規劃設計團隊、社區市民團隊之組成。

(四) 環境概述:
˙計畫實施區位(請附圖說明)
˙基地範圍及規模(請附圖說明)
˙現況條件分析(如:土地使用及景觀資源等現況條件之潛力、限制、課題與對策之分析等,並應檢附現況照片)

(五) 規劃設計構想圖文。

(六) 預定工作項目:請條列並詳述各項預定工作項目內容。

(七) 整體實施步驟與流程:詳述計畫實施時程規劃(含分期分區執行計畫)。

(八) 經費需求:列述各工作項目預估經費需求。總經費並應確實明列中央補助、地方自籌與民間捐贈贊助之分配比例。

(九) 預期成果與效益

(十) 永續經營管理維護策略:說明計畫完成後之經營管理維護方案,包含財務、人力等來源。

(十一) 附錄

  1. 九十二年度相關計畫執行成效概述(請檢附相關改造計畫過程及成果圖片等有關資料,作為評審地方政府執行能力之參考)
  2. 聯絡名冊

三、申請計畫書及附件之電腦檔案請壓製成光碟五份。

玖、預定審查作業方式及時程:

預定於收件截止日前完成中央評審團籌組事宜,並公布評審委員名單,以昭公信。各類型申請計畫審查時間及有關事宜將另行通知。

拾、其他

一、未依照本須知辦理者,不予受理審查。

二、申請補助計畫務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於權責,先行查核有無重複向中央相關單位申請補助之情事。如其實施範圍、工作項目、經費需求、計畫期程等均為近似雷同,並已獲得其他單位補助者,不得重複提出申請。經核定補助而查核重複申請屬實者,計畫予以撤銷,且該實際執行單位停止補助本計畫一年。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儘速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專人,負責統籌協調與列管工作,俾利聯絡。

四、本署聯絡人:都市計畫組三科,
(鄭技士元梅)電話:(○二)八七七一二六二一,電子信箱:tiffany@cpami.gov.tw
(孫研究員千智),電話:(○二)八七七一二七三四,電子信箱:ccsun@cpami.gov.tw
(張工務員渝欣),電話:(○二)八七七一二六二二,電子信箱:titus@cpami.gov.tw
(劉研究員文菁)電話:(○二)八七七一二六二三,電子信箱:22002@cpami.gov.tw
傳真:(○二)八七七二六二四。本署網站:www.cpami.gov.tw

五、本須知未盡事宜,本署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及補充規定,另行通知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