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度「城鎮地貌改造-創造台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申請補助作業須知
附件一 觀光客倍增計畫 ( PDF下載 )
附件二 景觀法草案 ( PDF下載 )
壹、辦理依據:
一、行政院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院臺經字第○九一○○二七九○七號函核定「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之「9、水與綠建設計畫-9‧2、地貌改造與復育-9‧2‧5、城鎮地貌改造-創造台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
二、行政院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台九十內字第○四三六三九號函核定本部「創造臺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
貳、補助預算額度:
本部營建署九十四年度獎補助費概算匡列十.四五億元。(以立法院審查通過額度為準)
參、申請補助單位:
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作為申請補助統一窗口。
肆、申請期限: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下列受理截止日前(以公文發文日期為準),依規定將申請計畫書及相關附件連同正式公文送達本部營建署,逾期不予受理。
一、「競爭型」補助:即日起至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止。
二、「政策引導型」補助:即日起至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止。
伍、申請補助類型及申請原則:
本計畫九十四年度補助方式,分下列二大類型規劃辦理:
一、「競爭型」補助:預定取三名為原則。
(一) 計畫定位及補助範疇:「城鎮地貌改造」之「競爭型」補助計畫,其宗旨近似於「景觀設計大獎」,目的在鼓勵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發掘地方特殊之人為環境景觀、自然環境景觀及生活文化景觀資源潛力,並依據新世紀主流價值理念,結合優秀專業企劃團隊,經由擴大公共參與,摒除傳統工程建設之制式作法,積極思考以文化、品質及創意手法,提出環境永續經營管理計畫。該計畫訴求為較大規模尺度,並定位為地方城鎮地貌發展之重要指標性計畫。
為鼓勵「創意」,本計畫補助範疇具高度彈性,申請提案工作項目經中央評審委員會審查同意者,均納入補助。
(二) 提案金額上限及規定: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提報一案參選為限,並應以九十四年底前可執行完成為基本前提,提報金額上限為八千萬元。如計畫規模及所需經費較大者,請依實際需要訂定分年分期計畫,惟各年度提案計畫應能切割適當工作項目獨立完整執行。九十五年度以後之延續性計畫提案並得繼續參與年度競爭性評比。
- 參選提案應至少提出基本設計,進行比圖,將併同審查該規劃設計團隊之業績、能力等,俾確保規劃設計品質。
(三) 審查方式:
由本部營建署邀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並預計邀請二至三位國外專業人士參與評審。所有申請提案均一次採簡報方式進行審查,不再辦理實勘,計畫實施地點現況得由申請單位視需要,於簡報時選擇以提供照片、幻燈片、影片、動畫、展板或模型等方式作輔助說明。
(四) 審查重點:
- 是否提出良好基地規劃並表現出獨特創意性與前瞻性。
- 整體計畫目標是否具有改造地方發展體質之企圖,並成為地方執政表現的重大行動。
- 計畫內容或過程是否落實公共參與的特色。
- 計畫是否呈現地方環境風貌的精神與特色。
- 計畫內容及施作方式是否遵從生態原則。
- 規劃設計是否呈現高品質的空間設計美學。
- 計畫執行構想是否具備明確可行的經營管理方案。
- 強調計畫花費少效益大,並符政策引導型示範意義。
二、「政策引導型」補助:
(一) 補助項目:
以位於都市計畫區或「觀光客倍增計畫」套裝旅遊路線經過地區(如附件一)及執行行政院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之「景觀法」(草案)相關規定(詳附件二),並進行下列示範或改善項目者,為最優先補助對象:
- 環境景觀總顧問計畫。
- 景觀綱要計畫或「重點景觀區」之規劃及指定。
- 都市河川水岸簡易整理美化。
- 道路及聚落環境景觀整頓:包括人行道、騎樓、街道家具等道路附屬設施、招牌及聚落整體環境之美化整頓。
- 行人徒步區、自行車道改善建設。
- 都市計畫區車站站前廣場﹙配合台鐵新車站運動﹚及公園開闢。
﹙以上第3至6項應具系統性之城鎮規劃思考﹚ - 各類公共空間之簡易綠美化。
- 推動閒置空地與低度利用設施辦理更新。
- 推動生態工法相關技術實驗計畫。
(二) 評選原則:
以不悖離「競爭型」補助之八項審查重點,並側重強調「設計符合簡樸理性原則」、「實施地點好」、「具體效益佳」及「經費(單價)相對最低」為基本原則。
(三) 提案金額上限及規定:
- 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衡酌上開本署九十四年度編列補助概算額度,並參考以往年度受分配補助額度情形,務實提報申請補助計畫項目及總額,並排定優先順序,以利審查篩選,確定之補助項目及額度以本部營建署核定通知函為準。個案申請額度,環境景觀總顧問計畫以二百萬元為補助上限,一般規劃設計案件以二百萬元為補助上限,全縣(市)型景觀綱要計畫案件以三百萬元為補助上限,工程案件則不予限制,惟各分項申請計畫均應以九十四年底前可執行完成為基本前提。
- 申請計畫分為「規劃設計」類(A類)「工程」類(B類),應嚴格落實「先完成規劃設計再施作工程」規定,以利執行;申請補助工程者,應附具規劃設計成果報告。
- 所有申請提案均應送經地方政府「環境景觀總顧問」會同相關專業諮詢顧問委員審查通過,始得提報,並請附具審查紀錄等文件,備中央評審團審查參考。
(四) 審查方式:
由本部營建署邀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一次採簡報方式進行審查,不進行實勘,計畫實施地點現況由申請單位於簡報時,以提供照片、幻燈片、影片、動畫、展板或模型等方式作輔助說明。
(五) 申請招牌改善計畫者,為確保有突破性創意,申請計畫應以「已完成規劃設計之實質工程案件」為限,並依規定附具設計圖說作為審查依據,最高以補助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陸、提案共通性要求
一、為確保計畫可行性,二類型之申請計畫均將嚴格落實要求「應先完成當地居民共識協調(附具相關協調紀錄及證明文件)」及確定施作土地已取得或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文件(至少同意提供五年以上),方得同意補助。
二、申請提案均應由各地方政府會同環境景觀總顧問及相關規劃設計團隊等,共同進行簡報。
三、計畫書應確實敘明工程預定施作項目之面積(或長度),並參考下列單價標準估算所需工程經費:
(一) 公園、廣場及簡易綠美化: 1,200元 ∕平方公尺以下
(二) 自行車道:1,400元 ∕平方公尺為原則(本單價係以 2.5M寬,含一般高壓混凝土舖面、指示標誌、植栽及排水邊溝等項目估算)
(三) 生態水池:2,000元 ∕平方公尺以下(屬結合既有埤塘、水圳設置者)
(四) 人工濕地:3,000元 ∕平方公尺以下(屬新增闢者)
(五) 市區景觀道路二側人行道: 3,000元 ∕平方公尺為原則(本單價係以 3M寬,含標誌、街道家具及植栽等項目估算)
柒、配合款
依據「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本計畫按地方財政狀況分級,訂定配合款比例為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二十及百分之十等三級,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編列。
捌、申請計畫書內容規定
一、格式、份數:採用A4直式橫書(由左至右),裝訂成冊,左邊膠裝或環裝,各乙式十五份。「競爭型」補助之計畫以五十頁為限;「政策引導型」補助之計畫書以二十五頁為限。
二、內容大綱:計畫書原則上請按下列大綱架構撰擬,惟細項表達方式及內容,可視計畫性質需要,自行酌予調整。
(一) 計畫摘要(不超過二頁)
(二) 計畫緣起及目標
(三) 執行團隊陣容:請敘明包括行政團隊、專業規劃設計團隊、社區市民團隊之組成。
(四) 環境概述:
˙計畫實施區位(請附圖說明)
˙基地範圍及規模(請附圖說明)
˙現況條件分析(如:土地使用及景觀資源等現況條件之潛力、限制、課題與對策之分析等,並應檢附現況照片)
(五) 「競爭型」:附可供繪製施工圖說之基本設計圖面五至八張(含環境區位圖、基地配置圖、主要設施之平、立、剖面及相關透視圖等)。
「政策引導型」:規劃設計構想圖文。
(六) 預定工作項目:請條列並詳述各項預定工作項目內容。
(七) 整體實施步驟與流程:詳述計畫實施時程規劃(含分期分區執行計畫)。
(八) 經費需求:列述各工作項目預估經費需求。總經費並應確實明列中央補助、地方自籌與民間捐贈贊助之分配比例。
(九) 預期成果與效益
(十) 永續經營管理維護策略:說明計畫完成後之經營管理維護方案,包含財務、人力等來源。
(十一) 附錄
- 九十二、九十三年度相關計畫執行成效概述(請檢附相關改造計畫過程及成果圖片等有關資料,作為評審地方政府執行能力之參考)
- 聯絡名冊
三、申請計畫書及附件之電腦檔案請壓製成光碟四份。
玖、預定審查作業方式及時程:
預定於收件截止日前完成中央評審團籌組事宜,並公布評審委員名單,以昭公信。各類型申請計畫審查時間及有關事宜將另行通知。
拾、其他
一、未依照本須知辦理者,不予受理審查。
二、申請補助計畫務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於權責,先行查核有無重複向中央相關單位申請補助之情事。如其實施範圍、工作項目、經費需求、計畫期程等均為近似雷同,並已獲得其他單位補助者,不得重複提出申請。經核定補助而查核重複申請屬實者,計畫予以撤銷,且該實際執行單位停止補助本計畫一年。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儘速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專人,負責統籌協調與列管工作,俾利聯絡。
四、本部營建署聯絡人:都市計畫組三科,
(鄭技士元梅)電話:(○二)八七七一二六二一,電子信箱:tiffany@cpami.gov.tw;
(孫研究員千智),電話:(○二)八七七一二七三四,電子信箱:ccsun@cpami.gov.tw;
(張工務員渝欣),電話:(○二)八七七一二六二二,電子信箱:titus@cpami.gov.tw;
(劉研究員文菁)電話:(○二)八七七一二六二三,電子信箱:22002@cpami.gov.tw;
(吳視察明亮)電話:(○二)八七七一二六二○,電子信箱:ml8885 @cpami.gov.tw;
傳真:(○二)八七七一二六二四。本署網站:www.cpami.gov.tw。
五、本須知未盡事宜,本部營建署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及補充規定,另行通知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