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I)-淡水、蘭陽、蘇花、花東、彰雲嘉、東北角、墾丁
行政院73.2.23台七十三交字第二六○六號函核定實施
壹、前言
一、緣起
台灣四面環海,海域遼闊,海岸線長且富變化,沿海地區蘊藏非常豐富之生物與景觀資源。惟此等自然孕育而成之珍貴資源甚為脆弱,一旦遭受破壞,將需長久時間始能恢復,甚至永遠無法恢復。近年來,由於人口增加、都市擴張與工業發展等影響,對於開發沿海資源之需求益形迫切。惟由於對沿海地區生態系缺乏認識及使用方式不當,致使沿海地區之自然環境遭受嚴重之影響,甚多珍貴之生物與景觀資源已直接或間接受到影響。類似之問題,也發生於世界各地,許多國家已先後訂定有關沿海地區之管理經營法案,以保護沿海地區之自然資源。英國於一九七○年由全國鄉村委員會提出「海岸資產方案」,將海岸地區之保護及管理列入中央政府管轄權限內;瑞典於一九七三年提出全國性之「土地及水資源管理方案」,將海岸地區之管理列入該方案內;日本於一九七二年制定「自然環境保全法」,作為日本保護自然環境之主要依據;美國則於一九七二年制定「海岸管理法案」,將海岸地區之保護列為聯邦政府工作項目。台灣地區四面環海,沿海地區資源蘊藏之豐富,已成為今日經濟發展競相開發之地區,如何對海岸各項資源作有計畫之規劃經營,並對珍貴稀有資源加以保護,以達資源之永續利用,已是當前刻不容緩之工作。
二、依據
行政院七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一七七七次院會決議有關「保護台灣沿海地區天然景觀及生態資源措施」案第二項指示:『緊急進行調查規劃工作:查台灣地區海岸線長達一、一四○公里,若對沿海地區景觀及生態資源作全面調查規劃,勢必曠日持久,宜分別緩急,由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先就台灣沿海地區擇其有特殊景觀及農漁業發展價值者,迅即進行勘查劃定區域,並規劃保護及發展措施,於六個月內提出報告,內政部初步構想擬將台灣沿海地區劃為東北角海岸、蘇花海岸、花東海岸、墾丁地區、外傘頂洲、彰化濱海及淡水河口等七個保護區,次要者,俟上述報告提出後,再繼續辦理,所需經費擬專案報請核撥。』本案內政部遵院指示,擬定工作計畫及所需經費報院審查,經行政院以71.6.23台七十一交第一○五五○號函及71.8.13台北縣(71)忠授一字第六七五一號函核定。
三、目的
本計畫乃就台灣沿海地區具有特殊自然資源者,規劃為保護區,針對其實質環境、自然資源特色、目前面臨問題及未來發展政策等,擬定保護措施,以維護區內之自然資源使其得以永續保存。並建議研訂沿海自然環境保護法案,以為沿海地區經營管理之依據。
四、辦理經過
本計畫經行政院核定其主辦機關為內政部,協辦機關包括經建會、農發會、國防部、教育部、經濟部、財政部、交通部及台灣省政府等。主辦機關就海洋生物、地形景觀、植物、動物、法律、土地利用、環境評估等方面,邀請張崑雄教授、王鑫教授、陳明義教授、呂光洋教授、柯澤東教授、王鴻楷教授及馬以工小姐等學者專家,協助自然資源之調查、保護區之規劃、保護措施之研訂及保護法之草擬等工作。於本(七十二)年六月研竣「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之研究」,並於六月二十五日邀集參與本計畫之學者專家、各協辦機關以及有關執行單位研商,完成「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墾丁海岸及東北海岸因已分別有公告實施之「墾丁國家公園計畫」及「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計畫」作為管理之依據,故對於該二地區將另進行區內沿海自然資源現況之評鑑工作,以使沿海地區之自然資源,有適當之保護與管理。
貳、台灣沿海地區概述
一、沿海地區之定義、分類、分區與功能
(一) 定義
沿海地區範圍之界定,由於各國或各地區地理環境之不同而有所差異。台灣本島西岸多為平直之沙岸,海岸平原廣大;東岸則多為陡峻之岩岸,海岸平原窄小。依台灣海岸不同之地理特性,擬訂台灣沿海地區定義如下:
【陸域】:平均高潮線往內陸推移至第一條稜線或三公里間所涵蓋之區域。依海岸之地理特性分別認定之。
【水域】:平均高潮線往海洋延伸至三十公尺等深線間所涵蓋之區域。
(二) 分類
沿海地區依地形分類為:
- 海水域與海底─含沙質海底、珊瑚聚落及珊瑚裙礁。
- 海積地形─含海灘、沙洲、沙嘴、潟湖、潮汐灘地、沙丘。
- 海蝕地形─含海蝕崖、海蝕洞、海蝕平台、海階、海蝕台柱或顯礁。
- 沿海陸地─含陸地邊緣帶、沿海集水區、天然河道、沿海濕地。
(三) 分區
台灣本島依海岸地形特色可劃分成下述十種區域類型:
- 桃園觀音至宜蘭三貂角間之海岸。
- 三貂角至頭城間之海岸。
- 頭城至北方澳間之海岸。
- 北方澳至花蓮以及台東至出風鼻間之海岸。
- 花蓮至台東間之海岸。
- 出風鼻至楓港間之海岸。
- 楓港至林園間之海岸。
- 林園至曾文溪口間之海岸。
- 曾文溪口至烏溪河口間之海岸。
- 10烏溪至觀音間之海岸。
(四) 功能
沿海地區所蘊涵之豐富資源,具備多方面功能,包括:
- 生態功能。
- 經濟功能。
- 遊憩功能。
- 學術功能。
- 國防功能。
二、沿海地區特性
海岸因受侵蝕及堆積兩種作用影響,因此提供了最美、最具變化之地形景觀。此多變化之地形,蘊育多種不同之生態環境,供繁多生物滋育成長,而海岸附近之海域,因受陸地河川所攜帶之營養鹽、潮汐及風浪等作用所激起之海底沉積營養物質,而有大量藻類及各種浮游生物存在,故亦為海洋生物種類最繁複及海洋生產力最高之區域。台灣本島西傍台灣海峽,東臨太平洋,受自然條件控制影響,西部為單調平直、坡降平緩之沙岸,海底大陸棚廣大,多沙洲、沼澤,潮汐灘地發育良好,適合淺海貝類天然養殖;東部為多變化之陡峻岩岸,坡降極大,海底大陸棚狹小,海蝕地形十分發達,多海崖、海蝕洞、岬灣及礁岩,有黑潮經過,漁業資源甚為豐富。惟此等自然孕育而成之珍貴資源甚為脆弱,一旦遭受破壞,將需長久時間始能恢復,甚至永遠無法恢復。為使沿海地區之自然資源能永續保存,孳生不息,必須採取有效之措施,積極進行保護工作。
三、沿海地區現況與問題
台灣沿海地區之土地利用,以往主要為港埠、漁村、養殖漁業和邊際性之農業使用等。惟近年來,因人口成長及經濟迅速發展,土地之需求量大為增加,且隨著經濟結構和社會需求之改變,對於土地之使用亦漸趨多元化,原本利用價值較低之海岸土地,也就轉成為各種土地利用競爭之焦點。台灣沿海地區近年來主要之土地利用形態有下述十二種:
(一)工業區之設置。
(二)大型能源設施之設置。
(三)大型機場之興建。
(四)港口之擴建。
(五)漁港及防坡堤之修建。
(六)濱海地區陸上交通之闢建。
(七)海埔新生地之開發。
(八)沿海養殖業之發展。
(九)住宅之興建。
(十)風景區之開發。
(十一)農業使用。
(十二)保安林地。
由於這些土地利用形態之目標不盡相同,性質有所相異,因此過去對於沿海地區之土地使用觀念與經營管理方式,已無法適應現今之社會需求,所以各種土地利用之衝突和問題便不斷發生。例如:台金公司排放入海之工業廢水,嚴重污染該地區附近海域,破壞海洋生態環境;東北角海岸濫闢九孔養殖池,破壞珍貴自然資源之海蝕平台;核能發電廠所排放之冷卻廢水所造成之熱污染,損害珊瑚之生長環境。
我國對沿海地區之土地利用,迄乏專責機構與專門法令去從事經營與管理,而形成「事事管,事事不管」之情事。目前有關沿海地區土地利用之相關法令有: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土地法、森林法、水利法、漁業法、礦業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觀光發展條例、戒嚴時期台灣地區各機構及人民申請進出海岸和重要軍事設施地區辦法等。然而該等法令規定,其法意精神各有所依,所適用對象未必能符合沿海地區之特性;且這些法令規定之主管機關分屬於文建會、內政部、國防部、經濟部、財政部、交通部、教育部、衛生署等部會,其中除有關部會間之協調問題外,更涉及地方機關之執行問題。而每一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權限去審核及管制各項行為與土地利用時,則常流於本位主義,而造成管制上之重疊或真空狀態,況且若主管機關同時兼具管制及審核之權責,其本身即已喪失監督之功能。近年來東北角海岸九孔養殖池之闢築,破壞海蝕平台,即因為各有關單位彼此間管制權力之歸屬發生混淆所致。
鑑於此,對於台灣沿海地區資源之保育、利用與管理,實有加強規劃、統一事權並積極研訂海岸保護專法之必要。
參、台灣沿海保護區之規劃
台灣四面環海,海岸線甚長,為使本保護計畫能有效執行,故依沿海地區自然資源現況之特色與分布,選擇尚少遭受破壞,或將面臨破壞危機之地區規劃為保護區,以保護珍貴之自然資源。
一、保護區之選擇標準
保護區之自然資源應具代表性、自然性、稀有性、多樣性及可行性等特性,其認定或選擇標準如下:
(一) 稀有或瀕臨絕種者。
(二) 未被人為改變與破壞,尚保持自然狀態者。
(三) 具學術研究與大眾科學教育價值者。
(四) 具觀賞與遊憩價值者。
(五) 具高度經濟價值者。
二、保護區之類別及其保護原則
沿海保護區依保護程度之不同,分為自然保護區及一般保護區二類。其保護原則如下:
(一) 自然保護區:禁止任何改變現有生態特色及自然景觀之行為,並加強區內自然資源之保護。
(二) 一般保護區:在不影響環境之生態特色及自然景觀下,維持現有之資源利用型態。
肆、現階段台灣沿海地區保護計畫
由於台灣地區海岸線長達一千一百餘公里,若對沿海地區之自然資源分布現況全面調查,進行規劃保護,勢必曠日持久,緩不濟急,故先就具特殊自然資源價值之地區,依其資源特性與分布,規劃為保護區,並引用現行法令規定,供為保護措施執行之依據。現階段台灣沿海地區依資源特色分布,選擇以下七處為保護區,計為:淡水河口保護區、蘭陽海岸保護區、蘇花海岸保護區、花東沿海保護區、彰雲嘉沿海保護區、東北角沿海保護區及墾丁沿海保護區。其他地區,將於本保護計畫完成後,再繼續調查規劃辦理。
淡水河口保護區計畫

(一) 保護區範圍
本保護區位於台北市及台北縣。北界省道台二號公路及大度路,南臨蘆洲鄉堤防、縣道一○三號公路及省道台十五號公路;東至仙渡平原及台北市蔬菜專業區東緣,西抵淡水河口及其附近之沙崙與八里海水浴場。依自然資源分布特性,劃定(1)竹圍紅樹林(2)挖子尾紅樹林(3)關渡草澤等三區為自然保護區,其餘地區為一般保護區。三處自然保護區範圍如下:
1.竹圍紅樹林:竹圍附近,淡水河右岸,北淡線鐵路以南之紅樹林生長區域。
2.挖子尾紅樹林:挖子尾附近,淡水河左岸,省道台十五號公路以北之紅樹林生長區域。
3.關渡草澤:關渡渡口以東,仙渡平原防潮堤以南,基隆河右岸之草澤區(鹽澤區)。
(二) 自然資源種類與特色
1.海岸植物
淡水河口附近植物,在竹圍紅樹林沼澤為水筆仔純林。挖子尾紅樹林內主要優勢植物為水筆仔,而關渡草澤(鹽澤)則為茳茳鹼草和蘆葦。本區之紅樹林為世界上分布緯度最北之水筆仔天然純林,於植物地理學上具特殊意義。
2.海岸動物
棲息於竹圍紅樹林沼澤及關渡草澤之螃蟹、沙蟹及彈塗魚等,數量很多,吸引不少鳥類來此覓食。較特殊之鳥類如唐白鷺、黑頭白環、白頂鶴、瀆鳧及爪哇雀等,於台灣地區之記錄上,只在本地區出現過。
(三) 現存問題
本區現存問題如下:
1.水污染影響生態系。本區位於淡水河口附近。淡水河流域之都市及工業污廢水均由本區排放入海,由於污廢水污染淡水河及沿海水質,將進而影響本區之生態系。
2.土地開發計畫影響生態系。淡水沿河公路新生地開發計畫,雖避開竹圍紅樹林,但其施工及爾後之發展仍可能間接損及脆弱之紅樹林生態系。另關渡草澤因仙渡平原之開發,部分地區被刻意填土亦將影響其生態系。
(四) 保護措施
為維護本區環境之生態特色,採取保護措施如下:
1.禁止捕捉或干擾鳥類。
2.限制抽沙。
3.改善污水排放及禁止廢棄物、廢油傾倒排入水域。
為維護珍貴資源,自然保護區內並加強下述保護措施:
1.除繁殖或學術研究需要外,禁止砍伐或採集任何植物。
2.禁止捕捉或干擾野生動物。
3.非經依法核准不得有改變地形地貌或目前土地利用形態之行為。
蘭陽海岸保護區計畫

(一) 保護區範圍
本保護區位於宜蘭縣。北起頭城海水浴場,南至仁澤工業區北緣;東抵海岸線,西鄰省道台二號公路、鄉間連絡道及蘭陽大橋。依自然資源分布特性,劃定蘭陽大橋至蘭陽溪口及蘭陽溪兩岸堤防所涵蓋之區域為自然保護區,其餘地區為一般保護區。
(二) 自然資源種類與特色
本區鳥類相極為豐富,台灣約四百種鳥類中,本區即佔有兩百餘種,以遷移性水鳥佔多數,較特殊或其他地區不易見之鳥類有:
1.鷺科之紫鷺、蒼鷺、中白鷺、黃小鷺及大鷺。
2.朱鷺科之琵鷺。
3.雁鴨科之鵠、黃嘴天鵝、白額雁、鴻雁、弱雁、海秋沙、花鳧及瀆鳧。
4.鶴科之丹頂鶴及白頭鶴。
5.鷗科之裏海燕鷗及烏頭燕鷗。
6.蠣(行鳥)科之蠣(行鳥)及跳(行鳥)。其中之鶴科鳥類不僅台灣其他地區少見,即使於世界各地亦屬極為稀有之鳥類。
(三) 現存問題
本區現存問題如下:
1.以混凝土築塭堤,影響水鳥佇樓環境。本區內之土地利用現況,以稻作和漁塭為主。此種土地利用,乃因本區之地理條件與生態環境上之排水不良與沼澤地等特色而來。有部份農民利用混凝土建造塭堤,草類無法生長,將影響水鳥佇棲。
2. 疏濬排水計畫影響生態環境。省水利局於本區內有疏濬排水計畫,此計畫若付之實施,則本區現存之生態環境將為之改變,除將影響水鳥於遷移過程中,至此佇棲外,亦可能影響鳥類往返遷移之路徑。惟該疏濬排水計畫對區域內居民之生命財產安全亦屬切要,兩者如何相配合,宜再作進一步研究。
(四) 保護措施
為維護本區環境之生態特色,採取保護措施如下:
1.禁止捕捉或干擾鳥類。
2.沼澤植物需加強保育,不得任意採集。
3.適當管制抽取地下水,俾免引起地層下陷或海水入侵而改變沼澤風貌。
4.河川地限制人為使用。
5.維持目前之農漁業經營形態,勸導避免以混凝土舖設塭堤。
為維護珍貴資源,自然保護區內需加強下述保護措施:
1.拆除區內非法人為設施,使恢復自然形態。
2.禁止捕捉或干擾野生動物(鰻苗除外)。
3.非經依法核准不得改變地形地貌。
蘇花海岸保護區計畫

(一) 保護區範圍
本保護區位於宜蘭縣及花蓮縣。北起宜蘭縣東澳灣,南至花蓮縣崇德隧道附近;東界海岸線,西鄰第一條稜線。依自然資源分布特性,劃定(1)鳥石鼻海岸(2)觀音海岸(3)清水斷崖等三區為自然保護區,其餘地區為一般保護區。三處自然保護區範圍如下:
1.鳥石鼻海岸:北起東澳溪口附近之粉鳥林海岸,南抵南澳龜山南緣;東鄰海岸線,西至蘇花公路。
2.觀音海岸:北起南澳溪口,南抵觀音隧道南口;東鄰海岸線,西至蘇花公路。
3.清水斷崖:北起和仁,南至崇德隧道;東鄰海岸線,西界第一條稜線。
(二) 自然資源種類與特色
1.地形景觀
本區依高山,傍大海,因受強風巨浪侵蝕,形成許多海蝕地形:海蝕洞、海蝕凹壁、落石堆等,海蝕洞以觀音海岸最為發達,較大之海蝕洞高達二十公尺,寬十數公尺。此外尚有由片麻岩組成,突出海面成半島狀之烏石鼻海岬以及由大理岩組成,高聳壯麗,中外聞名之清水大斷崖。
2.海岸植物
本區面海之植被屬於亞熱帶常綠闊葉林,種類繁多,由於地形陡峭,少有人為破壞,植物相仍相當自然完整。
(三) 現存問題
本區現存問題如下:
1.採礦業和水泥製造業,破壞自然環境。本區由於多崇山峻嶺,地勢險阻,交通不便,所受之人為干擾較少,地形地貌和植物相仍多保持自然狀態。但近年來不斷出現之採礦業和水泥製造業,卻已對本區之自然環境造成莫大之威脅。採礦將破壞植物與自然景觀,水泥廠則造成空氣污染和水污染。和平、清水、崇德等附近許多地區已被設定礦權,蘇澳和東澳則已設有水泥廠。和平、崇德附近之採礦行為,已損及自然景觀。
2.公路拓寬與自然環境保護。省交通單位擬將蘇花公路全線拓寬雙線通車,並規劃為景觀道路,以提供國民遊憩和觀光之用。公路拓寬若施工不當將損及道路兩側之植被與地形景觀。
(四) 保護措施
為維護本區環境之生態特色,採取保護措施如下:
1.非經依法核准不得開挖礦物土石或砍伐林木。
2.禁止任意堆放或傾倒土石原料及廢棄物。
3.採礦終了,需立即恢復植被覆蓋。
4.水泥製造業及其它污染工業應有污染防治設施。
為維護珍貴自然資源,自然保護區需加強下述保護措施:
1.非經依法核准不得改變原有地形
2.禁止伐木與濫墾。
3.採礦權之設定或礦區之經營,需依法嚴予審核或管理,不得妨害公益。
4.除必要之安全設施(公路安全)外,禁止其它建設行為。
5.禁止放牧牲畜。
6.除必要之解說牌或公告牌外,禁止廣告招牌或其它類似物之設置。
花東沿海保護區計畫

(一) 保護區範圍
本保護區位於花蓮縣及台東縣。北起花蓮溪口,南至卑南大溪口;東至花蓮縣水璉與台東縣重安間之二十公尺等深線,西抵第一條稜線。依自然資源特性,劃定(1)花蓮溪口附近(2)水璉、磯崎間海岸(3)石門、靜埔間海岸及石梯坪附近海域(4)石雨傘海岸(5)三仙台海岸及其附近海域等五區為自然保護區,其餘之陸域及水域為一般保護區。水域因富含漁業資源,可為漁業資源保育區。五處自然保護區範圍如下:
1. 花蓮溪口附近。本區為海岸山脈北端,包括花蓮山附近第一條稜線及海岸公路以東至海岸線所涵蓋之地區。
2. 水璉、磯崎間海岸。水璉、磯崎間及海岸公路以東至海岸線所涵蓋地區(已為農牧使用者除外)。
3. 石門、靜埔間海岸及石梯坪附近海域。包括:(1)石門、石梯坪間及海岸公路以東至海岸線所涵蓋區域(2)石梯坪附近海岸之珊瑚礁岩。(3)秀姑巒溪之長虹橋至河口段(4)石梯坪附近海域。
4. 石雨傘海岸。海岸公路以東之石雨傘附近小海灣及突出海面約一公里長之海岬全部。
5. 三仙台海岸及其附近海域。包括白守蓮至芝田附近沿岸之岩礁、三仙台離島及三仙台離島附近海域。
(二) 自然資源種類與特色
1.地形景觀
蕃薯寮溪附近有因受岩性軟硬不同而形成之一為緩坡,一為峽谷,迥然而異之兩面景觀。石梯坪附近有由珊瑚礁岩形成之奇岩怪石,其上遍布海蝕溝及壺穴,壺穴之品質在本島堪稱第一。秀姑巒溪溪水清澈,白色巨石遍布河床,河口中央獨立山丘(獅球嶼)。八仙洞為經海蝕作用形成之海蝕洞。石雨傘為石灰岩隆起之海蝕柱,附近海岸公路東側有突出海面長達一公里之海岬,具豐富之海蝕地形,有岩石、海蝕洞、海蝕溝、壺穴、平衡石等。三仙台附近之海岸有礫灘、珊瑚礁、石林等,而離岸之三仙台則為人跡罕至,具原始風味,自然景觀及生態環境未遭人為改變之少見近岸島嶼。
2.海岸植物
水璉、蕃薯寮坑與磯崎一帶之天然植被,屬於熱帶雨林,主要為血桐─野桐群叢;海岸植被主為馬鞍藤-無根藤群叢與林投群叢。石梯坪隆起岩石與珊瑚礁上植物種類眾多,計有草海桐等數十種。石雨傘附近之海面壁岸植物繁生,種類有台灣蘆竹等二十餘種。三仙台一帶岩礁上散生有多種海岸植物,種類有結縷草等數十種。
3.海洋生物
本區瀕臨太平洋,海域甚深,且為黑潮流經之地,故迴游性漁類資源相當豐富。具觀賞價值之漁類有蝶魚、雀鯛、粗皮鯛、隆頭魚等。海藻生長茂盛,為本省其它海域少見。本區域且為本省九孔貝主要天然產地及本省東部海底珊瑚之主要分布區域。
(三) 現存問題本區現存問題如下:
1.水污染影響生態環境。花蓮中華紙漿廠等重污染工業,未經嚴格處理之污廢水,排放入花蓮溪,隨河水注入海洋。因此在花蓮溪口附近已有明顯之水域污染現象,影響生態環境。
2.遊憩設施計畫影響自然環境保護。磯崎附近擬定有風景特定區計畫,將磯崎沙灘規劃為海水浴場,並於附近地區設置安全及服務設施。石梯坪及大港口附近海岸,亦已擬有石梯秀姑巒風景特定區計畫,並闢建步道及停車場等遊憩服務設施。青年反共救國團也擬於石梯坪附近興建青年活動中心,供遊客使用。三仙台離島及其附近地區,亦已規劃為風景特定區,位於岸上之地區,已建有停車場、步道、眺望台及公共衛生設施;並計畫建造聯絡橋,將離岸之三仙台與岸陸相聯接,使遊客可大量進入該離岸島嶼。該等遊憩設施多未能和當地自然環境特色相配合,影響自然景觀之維護。
3.沿海水產資源經營與自然環境保護。磯崎附近有漁民於岸上設置九孔育苗池及養成池,使用區劃漁業權之經營方式,將育成之九孔苗放入海中成長後撈捕出售或放入養成池續養至一定大小再出售。花東沿海現亦有多處定置網漁業之經營。對於沿海漁業資源之保育經營,有待進一步作合理之規劃使用。
(四) 保護措施
為維護本區環境生態特色、自然景觀及保育漁業資源,採取保護措施如下:
1.河川水污染之防治應儘速規劃辦理,嚴格管制水質。尤其花蓮溪口附近受紙漿廠廢水嚴重污染,應即刻有效處理。
2.秀姑巒溪口禁止採砂石。
3.三仙台離島與對岸陸地間,宜否興建聯接橋,應由台灣省政府審慎研究其環境影響,保障遊客安全及作嚴格之管理。
4.已定案之都市計畫應予適度修訂,避免過多之人為設施,新建之人為設施必須與當地環境特色充分配合。
5.非經依法核准不得開挖礦物土石或砍除林木。
6.加強取締販賣未經許可採取之珍貴自然資源或標本。
7.水產資源之保育經營,應依據漁業法有關規定辦理。
為維護珍貴自然資源,自然保護區之內並加強下述保護措施:
1.非經依法核准不得改變原有地形、地貌。
2.禁止採伐海岸植物。
3.禁止放牧牲畜或捕捉野生動物。
4.除必要之安全設施外,禁止其它建設行為。
5.禁止排放污水、廢油及傾倒廢棄物。
6.禁止露營、野炊或烤肉等行為。
7.除必要之解說或公告牌外,禁止廣告招牌或其它類似物之設置。
彰雲嘉沿海保護區計畫

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彰雲嘉沿海保護區雲林縣部分地區調整範圍計畫書圖(91.2.26)
(一) 保護區範圍
本保護區位於彰化、雲林及嘉義三縣。北起彰濱工業區南緣,南至八掌溪口;東鄰海岸公路,西至二十公尺等深線。依自然資源特性,劃定六腳大排水以南、朴子溪口以北之紅樹林生育地區為自然保護區。
(二) 自然資源種類與特色
1.地形景觀
本區內之海岸植物,可概分為鹽生植物、紅樹林及沙地植物等。鹽生植物生長於濱海鹽分地,其中之細葉草海桐與甜藍盤為稀有植物。紅樹林分布於東石與布袋一帶之海濱與河口地區,其中位於塭港沿海之五梨跤為珍貴稀有種。沙地植物生長在海邊沙丘地帶,草本植物有馬鞍藤等,木本植物有蔓荊等。
2.海岸植物
本區之海岸動物主要分布於潮間帶之泥質灘地上。除有牡蠣、文蛤、蜊等經濟性貝類外,尚有螺類、腕足類、沙錢、海膽和蟹類等無脊椎動物。此等無脊椎動物可引來許多水鳥或岸鳥於海邊覓食,而遷移性之水鳥亦屬重要之觀賞資源。
3.海洋生物
本區較常見之魚類有銀漢魚科、四齒魨科、鯔科、沙駿科、雞魚科、蝦虎科。此外本區之亞潮帶水域在春、夏兩季,仔魚數量甚多,為仔稚魚孵育場。在紅樹林內與林緣則以彈塗魚苗和蟳苗為多。
(三) 現存問題
本區現存問題如下:
1.水污染影響生態環境。近幾年來,本省西部沿海曾發生淺海養殖貝類大量暴斃情事,經調查研究顯示,與水域污染有密切相關。據台灣省水污染防治所調查資料顯示,本區內之主要河川,如北港溪、朴子溪、八掌溪等,目前之污染情形相當嚴重;此外,本區北鄰之彰化濱海工業區,為一規模甚大之綜合性工業區,未來排出之廢污水,若無適當處理,將隨海流而影響本區生態環境。
2.泥質灘地保育與海埔地經營。彰化、雲林、嘉義三縣淺海養殖年收益近三年都在新台幣二十億以上,這些高經濟價值之水產包括有:牡蠣、文蛤、血蛤、赤嘴蝦、蟳及其它各種經濟魚類,而泥質灘地及生長於其上之紅樹林則提供了這些生物生存及生長所需之養分來源。除了具有這些高度之無形經濟價值外,尚具有生態、遊憩及大眾科學教育價值,為具保育價值之自然資源。
海埔地之開發固為增加經濟收益,提高土地利用價值,惟為使自然資源能永續利用,對於海埔生新地之開發,需在整體考量下,慎予進行,俾免斷喪有限之自然資源。
(四) 保護措施
為維護本區環境生態特色並保育漁業資源,採取保護措施如下:
1.泥質灘地應儘量維持目前之土地利用形態,非經依法核准,不得改變地形地貌。任何海埔新生地開計畫之規劃實施,必需先評估其對沿海環境之影響,並會本保護計畫之專責機構同意後辦理。
2.水產資源之保育經營,應依據漁業法有關規定辦理。
為維護珍貴自然資源,自然保護區並加強下述保護措施:
1.除學術研究、繁殖需要或專案核准者外,禁止砍伐或採集任何植物。
2.禁止捕捉或干擾野生動物。
3.禁止排放污水、廢油及堆放廢棄物。
4.貝類養殖與航道之通行以不影響紅樹林之生存與拓展為原則。
東北角沿海保護區計畫
東北角沿海地區業已列入「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內,屬於都市計畫實施地區。有關沿海地區資源之保護,宜由該計畫主管機關,邀請專家學者、有關機構及該計畫之原規劃單位,進行計畫範圍內沿海地區資源特色變遷之評鑑,若有需改變其分區或加強保育維護者,則依法定程序辦理都市計畫之變更。為使計畫範圍內沿海地區之特殊自然資源,能隨計畫之實施而有適當之保護,除應依計畫管制規則嚴格執行管理外,該計畫主管機關,應即採取下述措施。
(一) 為保護稀有、脆弱之植物與特殊、優美之地質景觀,該計畫分區中之生態保護區與地質保護區,應嚴格執行其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未經專案核准,不得有違反使用規定之行為。
(二) 業經行政院核定之東北角海岸景觀整建計畫,有關單位應依研訂之工作計畫,迅速進行該地區之自然景觀整建工作。
(三) 淺海養殖應輔導採海牧方式經營,禁止非法建造海岸漁塭。
墾丁沿海保護區計畫
墾丁沿海地區業已列入「墾丁國家公園計畫」範圍內,屬於國家公園計畫實施地區。該計畫主管機關,經於七十二年五月上旬邀請專家學者及該計畫之原規劃單位人員,進行計畫範圍內環境特色變遷之評鑑,並對於有需改變其分區或加強保護者,已依評鑑結果資料辦理國家公園計畫之修訂事宜,經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第九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於七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以七十二台內營字第一九二二○二號函,檢陳變更墾丁國家公園計畫書圖,報請行政院核定中。為使計畫範圍內沿海地區之特殊自然資源能有適當保護,該計畫主管機關,應即採取下述措施。
(一)儘速成立該計畫之管理機構,並嚴格執行計畫分區內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使特殊之自然資源能有效保護。
(二)根據評鑑結果,將有需加強保護之特殊自然資源之分布地區,迅即依法定程序辦理計畫分區之變更,提昇其保護層次。在未依法定程序實施分區變更前,管理機構亦先應設法妥予保護,不許有任何破壞自然資源之情事發生。
(三)計畫地區內沿海漁業資源之經營,悉依國家公園法規定辦理。得作漁業經營之海域內,仍需會該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
伍、實施計畫與執行機構
本保護計畫奉核定後,由內政部負責推動督導,並交地方政府及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依實施計畫內容執行。中央主管機關定期邀同有關單位,督導考核執行成效。
本保護計畫實施之法令依據,在海岸保護專法未擬訂完成前,各執行機關或主管機關得依現行有關法令,參照行政院核定本計畫之指示執行之。
(一)淡水河口保護區計畫
配合項目 | 執行機關 | 主要法令依據 | 備註 |
---|---|---|---|
(1)除繁殖或學術研究需要外,禁止砍伐或採集任何植物。(自然保護區) | 台北市政府 台北縣政府 省林務局 |
文化資產保存法 森林法 |
|
(2)禁止捕捉或干擾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 | 台北市政府 台北縣政府 |
文化資產保存法 漁業法 狩獵法 |
|
(3)非經依法核准,不得改變地形地貌或目前土地利用形態之行為。(自然保護區) | 台北市政府 台北縣政府 |
水利法 土石採取規則 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 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 台北市河川管理規則 |
|
(4)禁止捕捉或干擾鳥類。(全區) | 台北市政府 台北縣政府 |
狩獵法 | |
(5)限制抽沙。(全區) | 台北市政府 台北縣政府 省水利局 |
水利法 土石採取規則 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 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 台北市河川管理規則 |
管制標準由執行機構另訂 |
(6)改善污水排放及禁止廢物、廢油直接傾倒、排入水域。(全區) | 台北市政府台北縣政府 | 水污染防治法 廢棄物清理法 |
管制標準由執行機構另訂 |
配合項目 | 執行機關 | 主要法令依據 | 備註 |
---|---|---|---|
(1)淡水河水污染之防治已有規劃,應儘早實施,嚴格管制水質污染。 | 台北市政府 台北縣政府 省環境保護局 衛生署環境保護局 |
水污染防治法 核定本計畫之院函 |
|
(2)鄰近自然保護區一百公尺內之重大土地開發計畫或填土工程之進行,均需研提環境影響評估報告,送環境保護機關並會本保護計畫督導機關同意。 | 台北市政府 台北縣政府 省環境保護局 |
核定本計畫之院函 | |
(3)行政院核定之竹圍紅樹林保護計畫,應儘早規劃公告實施。 | 省林務局 | 核定本計畫之院函 | |
(4)修訂北部區域計畫及有關之都市計畫,將前項自然保護區編定為生態保護用地或特別保護區。 | 內政部 台北市政府 台北縣政府 |
區域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 都市計畫法及其省(市)施行細則 核定本計畫之院函 |
(二)蘭陽海岸保護區計畫
配合項目 | 執行機關 | 主要法令依據 | 備註 |
---|---|---|---|
(1)拆除河川區內非法人為設施,恢復自然形態。(自然保護區) | 宜蘭縣政府 省水利局 |
水利法 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 |
|
(2)禁止捕捉或干擾野生動物(鰻苗除外) 。(自然保護區) | 宜蘭縣政府 | 文化資產保存法 漁業法 狩獵法 |
|
(3)非經依法核准,不得改變地形、地貌。(自然保護區) | 宜蘭縣政府 | 水利法 土石採取規則 |
|
(4)禁止捕捉或干擾鳥類。(全區) | 宜蘭縣政府 | 狩獵法 | |
(5)加強保育沼澤植物,不得任意採集。(全區) | 宜蘭縣政府 省林務局 |
文化資產保存法 森林法 |
|
(6)適當管制抽取地下水。(全區) | 宜蘭縣政府 | 水利法 | 管制標準由執行機構另訂 |
(7)河川地限制人為使用。(全區) | 宜蘭縣政府 省水利局 |
水利法 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 |
|
(8)勸導避免以混凝土舖設塭堤。(全區) | 宜蘭縣政府 | 核定本計畫之院函 |
配合項目 | 執行機關 | 主要法令依據 | 備註 |
---|---|---|---|
(1)修訂北部區域計畫,將前項自然保護區編訂為生態保護用地。 | 內政部 宜蘭縣政府 |
區域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 核定本計畫之院函 |
(三)蘇花海岸保護區計畫
配合項目 | 執行機關 | 主要法令依據 | 備註 |
---|---|---|---|
(1)非經依法核准不得改變原有地形、地貌。(自然保護區) | 宜蘭縣政府 花蓮縣政府 省礦務局 |
礦業法 土石採取規則 |
|
(2)禁止伐木與濫墾。(自然保護區) | 宜蘭縣政府 花蓮縣政府 省林務局 |
森林法 | |
(3)探採礦權之設定或礦區之經營,需依法嚴予審核或管理,不得妨害公益。(全區) | 省礦務局 省公路局 |
礦業法 | |
(4)禁止捕捉或干擾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 | 宜蘭縣政府 花蓮縣政府 |
文化資產保存法 漁業法 狩獵法 |
|
(5)除必要之安全設施外,禁止其它建設行為。(自然保護區) | 宜蘭縣政府 花蓮縣政府 |
區域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 核定本計畫之院函 |
|
(6)禁止放牧牲畜。(自然保護區) | 宜蘭縣政府 花蓮縣政府 |
核定本計畫之院函 | |
(7)除必要之解說或公告牌外,禁止廣告招牌或其它類似物之設置。(自然保護區) | 宜蘭縣政府 花蓮縣政府 |
廣告物管理規則 核定本計畫之院函 |
|
(8)非經依法核准不得開挖礦物土石或砍除林木。(全區) | 宜蘭縣政府 花蓮縣政府 省礦務局 省林務局 |
森林法 礦業法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土石採取規則 |
|
(9)禁止任意堆放或傾倒土石原料及廢棄物。(全區) | 宜蘭縣政府 花蓮縣政府 |
廢棄物清理法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
(10)採礦終了,需立即恢復植被覆蓋。(全區) | 省礦務局 | 礦業法 | |
(11)水泥製造業及其它污染工業應有污染防治設備。(全區) | 省環境保護局 省建設廳 |
空氣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
配合項目 | 執行機關 | 主要法令依據 | 備註 |
---|---|---|---|
(1)蘇花公路擬拓寬為全線雙線通車,於規劃時需注意儘量減少損及原有之自然景觀及環境之生態特色。作業之棄土需運至適當地點處理。 | 省交通處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核定本計畫之院函 |
|
(2)修訂北部區域計畫,將前項自然保護區編定為生態保護用地。 | 內政部 | 區域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 核定本計畫之院函 |
(四)花東沿海保護區計畫
配合項目 | 執行機關 | 主要法令依據 | 備註 |
---|---|---|---|
(1)非經依法核准不得改變原有地形、地貌。(自然保護區) | 花蓮縣政府 台東縣政府 省礦務局 |
礦業法 土石採取規則 |
|
(2)禁止採伐海岸植物。(自然保護區) | 花蓮縣政府 台東縣政府 省林務局 |
森林法 核定本計畫之院函 |
|
(3)禁止放牧牲畜或捕捉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 | 花蓮縣政府 台東縣政府 |
狩獵法 | |
(4)除必要之安全設施外,禁止其它建設行為。(自然保護區) | 花蓮縣政府台東縣政府 | 核定本計畫之院函 | |
(5)禁止排放污水、廢油及傾倒廢棄物。(自然保護區) | 花蓮縣政府 台東縣政府 |
水污染防治法 廢棄物清理法 |
|
(6)禁止露營、野炊或烤肉等行為。(自然保護區) | 花蓮縣政府 台東縣政府 |
核定本計畫之院函 | |
(7)除必要之解說或公告牌外,禁止廣告招牌或其它類似物之設置。(自然保護區) | 花蓮縣政府 台東縣政府 |
廣告物管理規則 核定本計畫之院函 |
|
(8)三仙台離島與對岸陸地間,宜否興建聯接橋,應由台灣省政府審慎研究其環境影響,保障遊客安全及作嚴格之管理。(自然保護區) | 台灣省政府 | 核定本計畫之院函 | |
(9)秀姑巒溪口禁止採取砂石。(自然保護區) | 花蓮縣政府 | 水利法 礦業法 土石採取規則 |
|
(10)加強取締販賣未經許可採取之珍貴自然資源或標本。(全區) | 花蓮縣政府 台東縣政府 |
核定本計畫之院函 | |
(11)已定案之都市計畫應予適度修正,避免過多之人為設施,新建之人為設施必需與當地環境充分配合。(全區) | 花蓮縣政府 台東縣政府 |
都市計畫法 核定本計畫之院函 |
由內政部會同辦理 |
(12)非經依法核准不得開挖礦物土石或砍除林木。(全區) | 花蓮縣政府 台東縣政府 省礦務局 省林務局 |
森林法 礦業法 土石採取規則 |
|
(13)河川水污染之防治應儘速規劃辦理,嚴格管制水質。尤其花蓮溪口附近受紙廠廢水嚴重污染,應即有效處理。(全區) | 花蓮縣政府 台東縣政府 省環境保護局 省水利局 |
水污染防治法 核定本計畫之院函 |
|
(14)水產資源之保育經營,應依漁業法有關規定辦理。(全區) | 花蓮縣政府 台東縣政府 省漁業局 |
漁業法 |
配合項目 | 執行機關 | 主要法令依據 | 備註 |
---|---|---|---|
(1)淺海養殖經營,應輔導採海牧方式經營,禁止非法建造海岸漁塭。 | 花蓮縣政府 台東縣政府 省漁業局 |
漁業法 核定本計畫之院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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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東部區域計畫,將自然保護區編定為生態保護用地。 | 台灣省政府 | 區域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 核定本計畫之院函 |
內政部會同辦理 |
(五)彰雲嘉沿海保護區計畫
配合項目 | 執行機關 | 主要法令依據 | 備註 |
---|---|---|---|
(1)除繁殖、學術研究需要或專案核准者外,禁止砍伐或採集任何植物。(自然保護區) | 嘉義縣政府 省林務局 |
文化資產保存法 森林法 |
|
(2)禁止捕捉或干擾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 | 嘉義縣政府 | 文化資產保存法 漁業法 狩獵法 |
|
(3)貝類養殖與航道通行以不影響紅樹林之生存與拓展為原則。(自然保護區) | 嘉義縣政府 | 核定本計畫之院函 | |
(4)禁止排放污水、廢油及堆放廢棄物。(自然保護區) | 嘉義縣政府 | 水污染防治法 廢棄物清理法 |
|
(5)泥質灘地應儘量維持目前之土地利用型態,非依法不得地形、地貌。(全區) | 彰化縣政府 雲林縣政府 嘉義縣政府 省礦務局 |
礦業法 土石採取規則 |
|
(6)任何海埔新生地開發計畫之規劃實施,必需先評估其對沿海環境之影響,並會本保護計畫之專責機構同意後辦理。(全區) | 彰化縣政府 雲林縣政府 嘉義縣政府 省水利局 |
核定本計畫之院函 | |
(7)北港溪、朴子溪、八掌溪之污染防治計畫應即規劃實施,嚴格管制水質污染。(全區) | 雲林縣政府 嘉義縣政府 省環境保護局 |
水污染防治法 | |
(8)水產資源之保育及經營,應依據漁業法有關規定辦理。(全區) | 彰化縣政府 雲林縣政府 嘉義縣政府 |
漁業法 |
配合項目 | 執行機關 | 主要法令依據 | 備註 |
---|---|---|---|
(1)彰濱工業區對海域可能產生之污染影響,應預為評估,研訂適當之預防措施,並送環境保護關同意。 | 經濟部工業局 | 核定本計畫之院函 | |
(2)依南部區域計畫,將自然保護區編定為生態保護用地。 | 內政部 嘉義縣政府 |
區域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 核定本計畫之院函 |
基於沿海地區自然環境資源之價值與重要性,以及目前台灣沿海地區之實況,謹研提建議事項及其權責機構如下:
建 議 事 項 | 權責機構 |
---|---|
(一)本保護計畫奉院核定後,即交由各有關主管單位執行,並由內政部負責推動及協調相關計畫之修訂,各保護區內有關之業務主管機關,應協調配合,共力推動本計畫之進行。 | 內政部 |
(二)未列入現階段保護計畫內,但已有破壞之虞之其它具有珍貴自然資源之沿海地區,由內政部協調有關單位先嚴予保護,未經許可,不得變更用途。 | 內政部 |
(三)加速辦理沿海地區未登記土地之登記,並即建立本保護區之地籍資料及地形範圍圖之測繪,以利管理工作之進行。 | 內政部 |
(四)自然保護區內之公有土地,非經依法會同本保護計畫主管機關勘定核准,不再放租、放領;私有地則於必要時編列預算征收或價購。 |
內政部、財政部 台灣省政府及其所轄縣(市)政府 台北市政府 |
(五)請警備總部所屬之海防管制單位,協助執行保護措施之相關項目。於海岸管制區內,各種活動對軍事設施安全有礙者,依有關法令取締制止。於軍事設施安全無礙,但有違保護措施規定者,則請通知地方政府有關機關處理。 | 國防部 |
(六)於適當時期制訂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專法;專法未制訂前,以區域計畫法有關規定管制,並修訂區域計畫法有關子法,以資配合。 | 內政部 |
(七)東部地區資源之種類、特性、分布及數量等,請各主管機關迅即詳細研究評估,研訂具體之資源經營計畫,以為東部資源保育利用之指導。 | 台灣省政府 |
(八)泥質灘地及其它沿海生態系之科學資料應迅速建立,並就其保育方式與經營價值進行研究探討,以作為台灣西部沿海灘地經營保育之參考。 | 行政院國科會 |
(九)委託學術機構加強沿海資源之基礎與應用科學之研究,以供釐訂沿海資源經營政策之參考。 | 行政院國科會 |
(十)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將自然保護區指定為自然保留區,依據有關之法令規定加以保護。 | 內政部 經濟部 |
(十一)製作解說或公告牌,標明保護區之位置、範圍及保護措施、禁止事項等,固定設置於各保護區適當地點,俾供執行參考。 | 內政部 |
(十二)召集各有關之地方政府及警備總部所屬海防管制單位講習,加強各執行機構對本計畫之瞭解,以利執行。 | 內政部 |
(十三)修正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以資配合。 | 內政部 |
(十四)邀集有關之中央機關組成督導協調小組,並邀請專家學者參與,定期檢討各保護區現況及執行成效。 | 內政部 |
(十五)編列預算作為補助地方政府執行本保護計畫相關業務需用。 | 內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