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許可案件申辦須知
一、申辦流程及辦理期限:
開發案件整體審查流程如附件一,內政部審查流程如附件二。
二、內政部審查內容:
詳如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及總編條文檢核表( 附件三 ),另依開發性質,需再檢核專編條文。(相關條文內容已刊載於國土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之「法規公告」下「國土計畫組」之「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
三、相關單位審查文件及說明: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十七條第二項,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或區域計畫擬定等主管機關之審查作業,得採併行方式辦理。
- 內政部: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審查申請人所擬具之開發計畫(書圖文件格式詳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附件二或附件三)許可後,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開發計畫中涉及地質鑽探及調查報告及交通系統計畫部分之審查,係由內政部營建署分別轉送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及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協助審查。
- 環保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從其規定辦理。
- 農委會(水保局):申請開發基地位屬山坡地範圍者,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各款行為申請案依區域計畫相關法令規定,應先報請各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規劃書,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送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級之主管機關審核。
四、申請人注意事項:
- 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計畫於送審議前,申請人應先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中所列各項環境敏感地區規定,查明是否位於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
- 申請人如有諮詢需求可逕電:02-87712962至87712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