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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函詢身心障礙者承購國民住宅,其轉售可否按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辦理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2.6.10營署宅字第0920031763號函

 

按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身心障礙者申請購買或承租國民住宅,政府應保留名額優先核准。前項受核准者,須親自經營、居住或使用達一定期間;如需出租或轉讓,應以其他身心障礙者優先。但經親自居住五年以上,且主管機關公告後仍無人願承租或受讓者,主管單位得將其列為一般國民住宅,按照各地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所定辦法辦理。另依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具備第四條條件,且依法有優先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權利者,得有優先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之權利。若身心障礙者係依上開規定優先承購國民住宅,則該國民住宅之轉讓應依上開身心障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