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86.12.22台內營字第八六○九一○三號函
依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申請人,其資格之查核對象為本人、戶籍內未滿廿歲或已滿廿歲而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