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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身心障礙者以優先戶登記承購國民住宅,可否由其戶內非身心障礙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替代疑義乙案

內政部86.9.18台內營字第八六○六九○二號函

 

一、基於政府興建國民住宅係以收入較低「家庭」為對象,本部曾以84.12.5台(84)內營字第八四○八二三二號函釋略以:國民住宅等候承購資格,同意可由等候承購人符合國民住宅承購資格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替代。復以85.7.3台(85)內營字第八五○四六二二號函略以:本部前開函釋適用對象包含一般等候戶及優先等候戶在案。

二、鑑於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明定,受核准承購、承租國民住宅者須親自居住達一定期間後,如需出租或轉讓,應以身心障礙者為限,故受核准優先等候承購國民住宅之身心障礙者擬依本部前開函號申請替代時,其替代人尚須符合上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