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案由臺北市政府依法審議細部計畫 容積獎勵應符合公益性及合理性 避免為單一對象創設
有民間人士於今(18)日針對京華城都市計畫案召開記者會,指稱內政部錯誤法律見解。對此,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予以嚴正駁斥,本案是京華城公司申請容積獎勵,由臺北市政府本於權責處理,無須報請中央同意。國土署強調,為避免類似案件未依通案性容積獎勵規定,而為單一對象創設容積獎勵項目產生爭議,國土署已請各地方政府於審議細部計畫及容積獎勵規定時,應特別注意相關公益性及合理性。
國土署表示,京華城公司是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4條向臺北市政府提出自擬細部計畫申請,原址非屬都市更新地區,市府卻準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之容積獎勵項目,因此被監察院糾正。在監察院99年調查及糾正報告中,有關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及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書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中,都有明確的都市計畫容積獎勵規定,中央對於都市計畫法令適用立場迄今均未改變。
國土署指出,雖然細部計畫得訂定容積獎勵項目規定,但獎勵項目及額度應符合公益性及合理性,避免為單一對象創設各種名目的獎勵規定,以符合公平正義。此外,民間人士指稱臺北市前任市長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審議的自擬細部計畫案共36案,惟此權責歸屬地方政府,國土署尊重監察院及司法單位調查權責,如涉及不法之情事,會全力配合偵查,以釐清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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