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補貼經費原本即由中央、地方共同分擔 內政部國土署重申財劃法修法後地方統籌分配款增加 地方政府更應編足經費分擔租屋族照顧責任
有關媒體今(16)日報導雲林縣政府指稱「租金補貼經費突要求地方自籌」,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表示,去(113)年12月立法院三讀通過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時,便已多次對外說明修法導致中央財源減少、地方經費增加,租金補貼經費支出方式將重新研擬新方案,並非突然調整,國土署均依法行政。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指出,地方制度法載明租金補貼等住宅業務,本來就屬於地方自治事項,由中央與地方依照財力分級共同分擔總經費。以110年為例,中央為協助地方照顧租屋家庭,依據中央及地方分攤比例,中央補助34.7億餘元、地方自籌12.9億元;雲林縣依當年主計總處訂定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為第五級,租金補貼自籌款比率為10%。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強調,今(114)年3月財劃法新法正式公告,呼籲地方政府在財劃法新法上路、自有財源提高之際,115年預算籌編應勇於分擔租屋族照顧責任,編列足夠支持經費,和中央共同持續協助租屋族群減輕居住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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