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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公益出租人稅賦減徵概況

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住宅予租金補貼戶,依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公益出租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享有綜合所得稅、房屋稅及地價稅等3種稅賦優惠,以提高住宅所有權人提供住宅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戶之意願。

綜合所得稅部分, 依據本法第15條規定:「公益出租人將住宅出租予依本法規定接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或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租金補貼者,於住宅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住宅所有權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5千元之免稅優惠(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須為獲租金補貼者)。

房屋稅部分,依據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一)供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並供該使用權人自住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 3 條規定:「……房屋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 」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租金補貼戶,房屋稅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 1.2%。(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不論是否有接受租金補貼均可享有此優惠)

地價稅部分,依據本法第 16 條規定:「……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地價稅,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前項租稅優惠之期限、範圍、基準及程序之自治條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由地方政府評估狀況決定是否配合本法第16條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經查,全國22個直轄市、縣(市)政府皆已配合訂定。

112年度公益出租人稅賦減徵戶數調查結果摘要如下: (詳附表)

一、房屋稅:

(一)按稅籍編號統計筆數計17萬3,307戶,其中以臺中市4萬2,665戶最多,新北市3萬4,431戶次之,第3為桃園市2萬5,627戶,6直轄市合計14萬6,209戶,占總減徵戶數84.4%。

(二)與前一年度差異:減徵戶數較111年12萬6,131戶增加了4萬7,176戶。

二、地價稅:

(一)按地號統計筆數計11萬8,571戶,其中以桃園市2萬1,536戶最多,高雄市2萬1,288戶次之,第3為臺北市2萬0,397戶,6直轄市合計6萬414戶,占總減徵戶數51%。

(二)與前一年度差異:減徵戶數較前111年度9萬3,533戶增加了2萬5,038戶。

三、綜合所得稅:

(一)因綜合所得稅是每年5月申報前1年度綜合所得,故本次係調查112年5月申報之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減徵戶數。

(二)按承租人房屋所在地作為分類依據,減徵之房東戶數計有19萬5,456戶,其中以新北市3萬9,723戶最多,臺中市3萬 2,723戶次之,第3為高雄市2萬5,850戶,6直轄市合計16萬2,168戶,占總減徵戶數 83%。

(三)與前一年度差異:減徵戶數較前110年度(111年5月申報)12萬2,778戶增加了7萬2,678戶。


附表-106年度至112年度公益出租人稅賦減徵戶數統計表
107年度至112年度公益出租人稅賦減徵戶數調查結果表
112年度公益出租人減徵戶數調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