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下水道管渠維護管理要點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98.9.16營署水字第0982918093號函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1.9.12營署水字第1111176675號函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2.10.27國署水營字第1120518896號函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4.8.14國署水營字第1141149775號函
第一條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延續雨水及污水下水道管渠使用年限,妥善維護管理管渠,確保管渠輸送功能順暢,提升營運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之維護管理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下水道法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公共下水道管渠。
第三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負責維護管理所轄公共水下水道管渠。
第四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所轄公共下水道管渠維護管理工作如下:
(一) 公共下水道管渠之檢視(查)、清疏(理)、維修(護)及汰舊更新。
(二) 公共下水道管渠異常程度及不明水源之調查。
(三) 建置及更新「下水道GIS資料庫規範」之資料。
(四) 其他有關公共下水道管渠維護管理之事項。
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所轄公共雨水下水道管渠之檢查及清疏,應依本署訂定「雨水下水道清疏作業規範」辦理,辦理時機如下:
(一) 每年度汛期前(每年4月底前)辦理並完成雨水下水道清疏檢查作業。
(二) 每年度汛期開始後2個月內(5月至6月)加強易積(淹)水檢查,並複查已清疏雨水下水道排水設施。
(三) 颱風來襲前並針對易積(淹)水地區進行抽查。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公共污水下水道管渠定期人工檢視巡視檢查頻率如下。
(一)例行檢查:
1.道路段人孔外部設施每3個月巡檢1次以上。
2.道路段人孔內部設施每年依計畫巡檢1次以上(檢查項目由地方政府另定之)。
3.易引起油脂堆積地方每3個月巡檢1次以上。
4.倒虹吸管道每年檢測人孔兩端水位差至少1次,並依其流量判斷淤積情況。
(二)專案檢查:
1.污水處理廠第一次試運轉前。
2.污水處理廠進流水量水質異常時。
3.主次幹管及分支管網管段路面龜裂、下陷、隆起及路基流失時。
4.防汛期間及災害發生後加強各人孔設施巡視檢查。
5.視需要不定期錯接管檢查。
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使用中公共污水下水道管渠有下列之一者,應辦理管渠調查及清疏作業。
(一) 管渠管徑(600mm)以下內部至少每10年定期檢視及清理管渠淤積1次以上。
(二) 管渠管徑(700mm)以上內部每20年定期檢視或清理管渠淤積1次以上。
(三) 倒虹吸管道內部每3年清理管渠淤積1次以上。
(四) 管渠之調查根據巡視、檢查結果,對於發生異常或有事故者:
1.完工未滿30年之管渠每10年定期進行調查1次以上。
2.完工30年(含)以上管線每7年定期進行調查1次以上。
(五) 對容易發生腐蝕的管渠設施,每5年要進行檢查1次以上。
第八條 本要點未規定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參考「下水道管渠及設施維護管理手冊」,依實際需要另定之。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擬定年度公共下水道維護管理工作計畫。
(一) 雨水下水道清淤計畫(含本年度維護經費、預計清淤長度、位置、缺失改善統計、併去年執行成果),於年度開始1個月內提送本署。
(二) 污水下水道維護管理工作計畫書(含本年度預算、檢視(查)、清疏(理)、維修(護)及汰舊更新,併去年執行成果),於年度開始1個月內提送本署。(自116年1月1日起生效)
第十條 主管機關得對執行績效優良之有功人員予以敘獎,對執行績效不佳者應加強督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