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住宅貸款逾期戶積欠本息寬緩處理建議書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10.02勞福1字第0920054841號函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輔助勞工建購及修繕住宅貸款逾期戶(以下簡稱勞貸逾期戶),減輕經濟壓力,渡過生活困境,並建立銀行寬緩處理機制,特訂定本建議書,各承貸銀行得依本建議書辦理寬緩及催收相關事宜。
二、勞貸逾期戶積欠本息達二個月者,以電話或書面催收,並將通知情形登載於催收紀錄卡。
三、勞貸逾期戶積欠本息達五個月者,經電話或書面催告仍未繳付者,派員到戶了解欠繳原因,並將催收情形及貸款戶家庭經濟狀況登載於催收紀錄卡。
四、勞貸逾期戶還本繳息有困難時,得就下列規定申請變更還款方式:
(一)非自願性失業勞貸逾期戶,得申請本息緩繳一年,緩繳之本息,與銀行協議於以後年度分期攤還。
(二)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還款年限由二十年延長為三十年。
(三)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戶可依規定選擇五年寬限期,即五年僅付息不還本,若勞工確因財務狀況不佳,銀行可報請本會核定增加二年寬限期,但最長七年,以後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四)勞貸逾期戶可向銀行申請二分之一記帳及二分之一繳現方式繳款,掛帳期間最長為一年。
五、勞貸逾期戶繳款,可協議分期償還期限以原殘餘年限之二倍為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於原殘餘年限內其分期償還之部分不得低於積欠本息百分之三十。若已無殘餘年限或殘餘年限之二倍未滿五年者,分期償還期限得延長為五年,但以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十以上者為原則。
六、勞貸逾期戶設定抵押之擔保品,如經查證其價款確高於法院拍定價格者或公正第三人(專業鑑價公司)鑑價之價格者,得申請自行出售抵押品,出售所得價款應償還積欠之貸款本息,不足償還部分另協商償還辦法。
七、勞貸戶確無能力全部償還所欠本息及違約金,而以和解方式處理者,銀行得予減免部分或全部違約金。
八、勞貸戶積欠本息達六個月經催告仍不繳付者,承貸銀行得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擔保品或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後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