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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水道建設補助計畫評比小組設置暨作業要點

內政部營建署營署92.10.7環字第0922915071號函訂定
內政部營建署96.1.15營署水字第0963680349號函修訂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2.12.6國署水建字第1120527772號函修訂

一、本要點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訂定之。

二、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審查及評比直轄市、縣(市)政府對中央申請之下水道補助計畫(含專案計畫),特設置「下水道建設補助計畫評比小組」(以下簡稱計畫評比小組)。

三、計畫評比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督導下水道業務之副署長擔任,副召集人二人,由本署下水道建設組及下水道永續營運組組長擔任。

評比小組成員由下水道建設組、下水道永續營運組及下水道工程分署等單位組成,並由下水道建設組綜合計畫科辦理補助計畫評比小組各項行政作業。 前項評比小組於辦理審查及評比相關作業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共同參與,並視審查及評比計畫之需要邀請本署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列席。

前項評比小組於辦理審查及評比相關作業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共同參與,並視審查及評比計畫之需要邀請本署各區工程處列席。

四、計畫評比小組對於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下水道計畫補助款時,應先審核是否具有民間參與空間,如具民間參與空間但未採用民間參與者,得不予補助及審查,如採民間參與辦理者,可優先就其自償率不足部分依相關規定給予相對比例之補助。

五、計畫評比小組應就下列計畫進行審查: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申請補助之下水道建設計畫。

(二) 行政院專案核定之下水道建設計畫。

(三) 由本署編列預算自行辦理之下水道工程建設。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補助之計畫項目(工程)由本署下水道工程分署先行評估,再提送計畫評比小組審查及評比。

七、計畫評比小組對於計畫之審查及評比標準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 申請補助事項之先期規劃作業及應行配合辦理事項之辦理情形。

(二) 申請補助之事項如屬工程性計畫,應先完成基本設計。

(三) 以前年度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

(四) 所提計畫之可行性及預期執行情形。

(五) 以前年度與中央政策配合程度。

(六)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負擔經費之財源籌措及相關財務。

(七) 近三年之縣(市)考核評鑑成績平均。

(八) 其他依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年度施政需要應列入審查及評比之項目。

八、計畫評比小組對於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補助之計畫,應按補助項目別,依下列程序進行審查及評比作業:

(一) 應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補助計畫內容依前點所列之審查及評比標準進行審查。

(二) 審查時,得視需要邀請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席說明。

(三) 審查完成後,應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計畫評定成績並排列優先順序,其中優先順序之排列,應儘量避免同一序位有多項計畫並列之情形。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應依照「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