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受災戶中繼屋興建及租屋協助方案(核定本)
壹、緣起
1114年9月23日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導致部分受災民眾住所被淤泥覆蓋、毀損或需修復。為協助重災戶早日重建家園,秉持「離災不離村」原則興辦中繼屋,特訂定本方案。
貳、執行機關
一、主辦機關:內政部。
二、協辦機關:花蓮縣政府。
參、中繼屋興建依據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40條、建築法第98條及消防法第6條等規定辦理,簡化建築許可等行政程序,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都市更新條例、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限制,且不受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有關乙種工業區及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使用限制,無需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辦理使用分區變更及依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併俟行政院許可後採特種建築物興建。
肆、 興建方式
一、由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國土署)採特種建築物申請許可,逕由內政部審議並代擬代判院稿許可為特種建築物(本方案使用期限屆滿或中繼屋任務解除時,如需拆除或復原,得逕由中繼屋管理機關處理,免辦建築許可),併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5條辦理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逕以緊急採購辦理統包工程招商事宜,以整修台糖宿舍(花蓮縣光復鄉大進村糖廠街12號2、3樓)及於大進國小對面台糖土地(花蓮縣光復鄉新庄段868至876地號內,合計約1.5公頃)興建方式辦理中繼屋。
二、採生活共融、守望互助之建築規劃,提供基本居住需求並共用部分設施(原則規劃公用廚房、洗曬衣房等空間及水塔、發電機等設備與機房,若後續擴建組合屋2樓增加中繼屋,並將採公共浴室廁所規劃,但均不規劃停車位及機車位)。
伍、使用期限
中繼屋興建完成之日起2年內。期限屆滿後由國土署處分之(如拆除、捐贈有關單位等)。
陸、適用對象
以分階段辦理為原則:
一、第一階段以花蓮縣光復鄉佛祖街周遭之大馬村、大華村、大平村、大同村之89戶重災戶為適用對象,於其家園重建(購)、修繕完成前,且有意願入住中繼屋者。
二、第二階段以上開89戶以外之受災戶為對象並須提出於其原有建築物之基地上辦理重建證明,且切結於1年內可以完成者,並經審查後入住。
三、有關入住資格審查等規定,由國土署另訂,並得由協辦機關受理審查。
柒、入住期限
一、原則以1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至多1年。入住期限最長不得逾中繼屋使用期限。
二、相關執行內容,得視災區實際情形滾動檢討。
捌、入住費用
一、入住者需負擔每月水費、共用區域管理維護費、電費(包含專用部分及共用區域)。有關該費用額度及繳納方式,由國土署另訂。
二、入住者不得同時申領租金補貼或領取賑災基金會辦理之安遷賑助,亦不得與衛生福利部「災民安心住政府幫你付專案」或交通部觀光署「短期安置旅宿」之入住期間重複。
玖、入住方式及義務
由國土署與符合資格之申請人簽訂借住契約,入住者並應遵守入住規約。借住契約訂有提前終止之條款,如入住戶違反規約、有其他無法繼續為中繼屋使用或有特殊考量須收回時,借住契約得提前終止。有關借住契約及入住規約,由國土署另訂。
壹拾、管理方式
本案案址位處花蓮縣,為強化管理效率及考量管理專業,由國土署委託租賃住宅服務業辦理中繼屋入住者之訂約相關作業、入住管理及退住、環境維護等相關事務。
鑑於本案中繼屋係因應災害後受災戶之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協助受災戶以「離災不離村」之原則就近提供臨時居所,並於該臨時居所興建完畢後儘速辦理受災戶配住及管理等事項,屬須緊急處置之時效性措施。準此,有關國土署委託租賃住宅服務業之採購程序,得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或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緊急處置之採購或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以期迅速完成委辦並落實中繼屋管理工作。
壹拾壹、計畫戶數
依據初步辦理花蓮縣光復鄉佛祖街周遭之大馬村、大華村、大平村、大同村之89戶重災戶之中繼屋需求調查結果,共計40戶提出需求。爰此,第一階段先行興建至少40戶中繼屋,後續得視災區實際情形滾動檢討調整。
壹拾貳、計畫期程、經費需求及來源
一、計畫期程:依中繼屋使用期限辦理。
二、經費需求:以興辦150戶、每戶興建成本約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估算,另編列相關設備費用、公共設施費用、規劃設計監造費、工程管理費、工程準備金等約1.3億元,計2.8億元,另加計執行本方案之相關作業費0.22億元,共計3.02億元。
三、 補助經費來源:由「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支應。
壹拾參、配套措施
一、行政院114年10月7日院臺建字第1141028804號函核定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受災戶住宅補貼方案,針對重建(購)、修繕需求者提供貸款利息補貼,針對租屋者提供租金補貼,提供受災戶多元之居住協助措施。俟本住宅補貼方案結束後,租屋者得申請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之租金補貼或透過申請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入住民間住宅。
二、為因應受災戶實際需求及災區可能產生之變化,本方案內容得依據行政院召開相關會議決議滾動檢討調整憑辦,免再修正本方案。
三、請經濟部協助本案水電管線接通、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出租土地及建物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