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受理「內政部委託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220小時職能訓練課程講習計畫」受託單位申請案(115-117年期)。
內政部114.3.31內授國營字第1140803031號公告
依據:
一、營造業法第31條第6項及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第2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資格:
(一)國內大學院校設有公共工程相關科系,並設有教育訓練組織及辦理推廣教育訓練,具營建相關辦學經驗。
(二)政府機關(構)設有教育訓練組織及辦理推廣教育訓練,具有營建相關辦學經驗。
(三)財(社)團法人機構,具有營建相關學術背景,設有教育訓練組織,具有營建相關辦學經驗。
二、委託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220小時職能訓練講習期程: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止,實際辦訓期程為遴選通過後,與本部簽約日至117年12月31日止。
三、申請方式:請申請之專業機關(構)、學校、團體依據所附「內政部委託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220小時職能訓練課程講習計畫」之附件一規定,擬定執行計畫書1式14份,於受理申請時間內,以郵寄方式,寄送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寄送地址:54045南投市中興新村省府路38號)。
四、受理申請時間:自114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並以郵戳日期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五、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詢本部國土管理署,聯絡電話:(049)2352911分機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