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適用本部八十六年十月九日台內營字第八六八一八四五號函(如附件一),自即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內政部函 102.05.31.台內營字第1020805851號
主旨:停止適用本部八十六年十月九日台內營字第八六八一八四五號函(如附件一),自即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本部營建署102年10月9日營署建管字第1022909815號函(如附件二)載研商關於設置於公寓大廈之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申請雜項執照或審查許可時,其應檢具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文件、所有權人同意證明文件一案會議結論辦理。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