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廢止豐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優良營造業資格1案
主旨:貴會公告廢止豐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優良營造業資格1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及第9條規定暨本部營建署案陳貴會110年12月14日(110)北市營權會字第051號函辦理。
二、本辦法第9條規定:「經複評為優良之營造業,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內,經中央主管機關或該複評單位考核或發現有第三條第四款、第五款重大違規事件或第五條情事者,由該複評單位公告廢止其優良營造業資格。營造業以不實文件或資料申請優良營造業複評者,除撤銷其申請複評資格外,五年內不得再申請複評。」旨揭公司業經貴會查明有本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情事,並經複評委員會決議廢止優良營造業資格,本部同意備查。
三、副本抄送各工程主辦(管)機關知悉(附件:原函及附件影本),旨揭名單業公告於本部營建署網頁。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