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核發之108年7月1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80811978號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自110年9月13日起廢止認可使用,請查照。
內政部110.10.21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16282號
主旨:本部核發之108年7月1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80811978號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自110年9月13日起廢止認可使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10年10月12日中建安字第1102062091號函副本辦理。
二、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4條第2項規定:「建築材料、設備與工程之查驗及試驗結果,應達本規則要求;如引用新穎之建築技術、新工法或建築設備,適用本規則確有困難者,或尚無本規則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適用之特殊或國外進口材料及設備者,應檢具申請書、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後,始得運用於建築物。」本部並依同條第4項規定定有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據以執行,合先敘明。
三、卷查貴公司前檢具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出具之TABC(防火)-107FC069C-R1性能規格評定書,向本部申請「防火屋頂板」產品之認可,經本部依據上開性能規格評定書核發旨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在案。
四、另查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10年10月12日中建安字第1102062091號函業自110年9月13日起廢止上開性能規格評定書,依旨揭案認可通知書注意事項(一):「本案應依該性能規格評定書之規定進行追蹤查驗,追蹤查驗不合格或未按期進行追蹤查驗,經評定單位廢止性能規格評定書者,由本部廢止認可使用。」是旨開認可通知書自110年9月13日起廢止。
五、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送達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部,並由本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