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計畫書配合查核建築物塔式起重機具送審作業計畫
內政部109.2.15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02562號函,自109.4.1生效
一、依據監察院99年9月27日(99)院台財字第0992200802號函為臺北市信義區98年4月間發生起重機吊臂墜落造成重大工安意外事件審核意見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4月30日勞安2字第0990145626號函針對高樓施工使用塔起重機於安裝、使用、維護、爬升或拆除階段如何強化及兼顧勞工安全與公共安全會議結論要求,責成營造業者強化施工計畫書內容,落實勞工安全衛生及交通維持計畫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程序,以維護公共安全,特訂定本作業計畫。
二、本作業計畫適用機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
三、執行方式:
(一)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二)主管建築機關於開工備查時,查察施工計畫書內是否檢附經該管(勞工安全衛生及交通維持項目)主管機關同意核備該案涉及塔式起重機具使用文件,並計入使用塔式起重機具總件數。
(三)建築工程如未使用塔式起重機具者,起造人、承造人應檢具切結書。
(四)建築工程使用塔式重機具者,施工計畫書內如未檢具上開主管機關審查核可函或前項證明書件,請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行政院勞工委員99年4月30日勞安2字第0990145626號函送會議結論「要求營造業者於施工前,將塔式起重機之組裝計畫、固定計畫、爬升計畫及拆除計畫列入施工計畫書送審,並應考量其安裝及拆除所需場地,拆裝作業等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者,應將塔式起重機組裝及拆除交通管制計畫加會交通主管機關或道安會報,俾據以實施,以確保高樓施工之公共安全」,並副知該管勞安或交通目的主管機關。
四、管考事項:
(一)機關辦理查察結果,應逐案彙整建立檔案資料,以供查核,並依附表格式填列抽查統計表,按季函送本署俾彙報監察院。
(二)承造人、監造人或專業工業技師經抽查、抽驗有違反建築法、建築師法、技師法或營造業法規定者,應分別依建築師法或技師法、營造業法有關規定移送懲戒。
五、本計畫適用時機: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自100年1月1日起核發之建造執照者,於核發建造執照時應責成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申報開工時依本作業計畫執行。
(二)特設主管建築機關自109年4月1日起核發之建造執照者,於核發建造執照時應責成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申報開工時依本作業計畫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