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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七年至一百零九年提升道路品質-推動騎樓整平計畫申請補助作業須知

一、辦理
依據行政院一百零六年四月五日院臺建字第一○六○○○九一八四號函核定「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及一百零六年六月七日院臺建字第一○六○○一六三八九號函核定「提升道路品質-公共環境改善計畫(一零六年至一零九年)」。

二、計畫目的
為回應無障礙團體面臨公共通行空間環境改善之訴求,與呼應國家長期照護政策,透過無障礙環境之實體建設,涵蓋機關、醫療院所、運動中心、活動中心、學校、廟埕廣場、市場、公園、兒童遊戲場、大眾運輸站點周邊,配合公共通行空間檢討與改善,推動建築物騎樓整平計畫,提升與保障高齡者與身障者戶外通行的便利與安全。刺激高齡者與身障者戶外活動的意願與頻率,營造安全無礙的社交環境與生活空間,以塑造無障礙通行環境,打造臺灣高齡友善城市,特訂定一百零七年至一百零九年提升道路品質-推動騎樓整平計畫申請補助作業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

三、預算額度
本須知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執行機關為本部營建署。本部營建署為辦理一百零七年至一百零九年度獎補助費騎樓整平概算,共匡列新臺幣三億元,實際獎補助費以立法院審查通過額度為準。本部每年預算額度及補助項目如下:

年度/補助項目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合計(千元)
基礎調查、整體規劃及設計 100,000 100,000 100,000 300,000
改善整平工程
總計 100,000 100,000 100,000 300,000

四、受理申請時間
本須知受理申請時間為年度計畫之前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並以公文通知。

五、申請補助統一窗口
本須知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作為申請補助統一窗口,彙整所轄單位(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之補助申請案件。

六、申請補助及審查原則

(一)申請項目

  1. 本項補助之申請計畫分為「調查、規劃設計及整平工程」類、「整平工程」類二類。單獨申請補助整平工程者(以前年度已完成調查、規劃及設計作業尚未辦理整平工程之路段)得優先補助,並應附具「調查及規劃設計成果報告」;僅提出調查、規劃設計經費需求者,不予受理。
  2. 為提高執行成效,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一次提報二年計畫(即一百零七年至一百零八年、一百零八年至一百零九年分別各為一跨年度計畫),並應納入前瞻基礎建設「提升道路品質計畫」辦理。
  3. 第一目所定調查、規劃設計,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需整(順)平地區、路段騎樓之基礎調查、整體規劃及設計作業。整平工程,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需整平地區、路段騎樓之工程設計及改善整平工程作業。

(二)優先補助原則

  1. 選擇轄內機關、醫療院所、運動中心、活動中心、學校、廟埕廣場、市場、公園、兒童遊戲場、大眾運輸站點周邊等具有迫切整平需求,且為連續性具有一定規模(至少連續一百公尺以上)路段者。
  2. 透過初步調查,取得路段內多數所有人或使用人共識者。
  3. 已完成規劃設計,確實能於規定期程內執行完畢者。
  4. 具有完整配套及後續管理維護措施者。
  5. 配合辦理造街計畫、商圈改造、景觀綠美化、整建維護、廣告招牌更新、人行環境改造等措施或計畫者。
  6. 預定施作路段之住戶、商家願意提供工程配合款,且出資比例高者。

(三)提案原則及相關規定

  1. 提案計畫應以當年度十二月底前可執行完成為基本前提,並依計畫類型妥適擬定計畫期程。基礎調查及規劃設計成果應於當年度六月底前完成,工程發包作業亦應於七月底前完成。
  2.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同時提報約與優先路段相同長度之備案路段,並按優先順序排定,如無居民、商家同意書,即由備案路段遞補,以加速後續整平工程之進行。
  3. 計畫期程訂定應盡可能配合本須知及經費核撥門檻規定。
  4. 本須知補助經費僅用於改善騎樓高低差及老舊破損鋪面,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專款專用。
  5. 為避免重複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得以前年度已接受過調查、規劃及設計補助之路段申請補助。調查、規劃設計經費每公尺補助最高新臺幣一千元,整平工程經費每公尺補助最高新臺幣九千元,並得依施工難易程度及地域性差異,報經本部營建署同意後酌予增減。
  6.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提案時,釐清路段基礎調查、規劃設計及整平工程執行等各階段權責分工,並於計畫書內敘明推動騎樓整平小組之召集人層級、局處代表成員組成及業務分工事項。於計畫執行時,定期召開內部工作協調會報,俾利各階段作業銜接。
  7. 提案計畫應採用符合環保之綠色工法、材料及設計等,且其「綠色內涵」經費不得低於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十為原則,並於提案計畫書中載明「綠色內涵」項目及比率。

(四)審查原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檢具推動騎樓整平計畫申請補助經費計畫書(如 附件一)及騎樓基本資料調查表(如 附件二)送本部營建署,其審查方式由本部營建署組成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辦理,審查重點如下:

  1. 計畫整體性
    (1)計畫目標
    (2)計畫完整度
    (3)預算分配之合理性
  2. 路段選擇合宜性
    (1)選擇路段之必要性
    (2)民眾配合意願
  3. 相關配套措施完整性
    (1)管理策略及維護措施
    (2)政府部門協調、整合及計畫執行能力
    (3)是否已優先將配合款納入下一年度單位預算並註明採「決標保留」方式
  4. 以前相關計畫執行績效評估
    (1)預算執行率
    (2)歷次執行進度檢討會議出席率
    (3)執行進度管考表回傳情形

七、分擔款及補助款
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相對編列分擔款支應。各直轄市、縣(市)之補助比例,按地方財政狀況分第一級為百分之三十五,第二級為百分之五十、第三級為百分之八十二、第四級為百分之八十四及第五級為百分之八十八;上述補助比例自一百零八年起每年調降百分之一。

八、其他

(一)申請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先行查核申請補助計畫有無重複向中央各相關單位申請補助之情事。如其實施範圍、工作項目、經費需求、計畫期程等均為近似雷同,並已獲得其他單位補助者,不得重複提出申請。經核定補助而查核重複申請屬實者,計畫予以撤銷,經費應即繳回。

(二)申請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專人,負責統籌協調與列管工作,俾利聯絡;且應整合工務、建設、觀光旅遊、都市(城鄉)發展、交通、產業經濟及警政等局處部門,整合事權、發揮政府整體效能;擇定路段後,全力依計畫流程完成騎樓整平應辦事項。

(三)本部營建署聯絡人:建築管理組,邱玉婷小姐(電話:02-87712879,電子信箱:candy@cpami.gov.tw)、洪技正信一(電話:02-87712705,電子信箱:alanh@cpami.gov.tw)傳真:02-87712709。

(四)本須知另登載於本署網站:www.cpam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