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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昇降設備檢查員訓練-建築物昇降機安全檢查作業計畫

內政部103.5.19內授營建管字第1030804895號函

主旨:檢送建築物昇降設備檢查員訓練-建築物昇降機安全檢查作業計畫乙份,請查照並依計畫辦理。

說明:

一、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4第3項、第8項第3款規定辦理。

二、按建築法第77條之4第3項、第8項第3款規定:「建築物昇降設備安全檢查,由檢查機構或團體受理者,應指派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檢查員證之檢查員辦理檢查」、「…檢查員應依左列規定執行業務…三、應參加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所舉辦之訓練。」,另為保障民眾使用昇降設備之安全性,落實建築物昇降設備之管理維護、安全檢查機制,強化檢查員執行昇降機安全檢查之專業能力,並確實依檢查標準表內容辦理安全檢查,爰訂定「建築物昇降設備檢查員訓練-建築物昇降機安全檢查作業計畫」,詳如附件,請各檢查機構依計畫參加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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