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風貌型塑整體計畫-推動建築物騎樓整平計畫」申請補助作業須知
壹、辦理依據
行政院102年4月11日院臺建字第1020017717號函核定「城鎮風貌型塑整體計畫」(102-105年)。
貳、計畫目的
隨著高齡化社會的到來,加上人行權益抬頭,身心障礙者再也不是無障礙環境的唯一需求者,每個人都可能有行動不便的時候,一個好的環境設計,將能為每個人提供方便,因此「無障礙環境」是為每個人所設計、準備的,更是身心障礙者回歸人群、參與社會的重要方式。無障礙需求已成為趨勢,在人行專用道未普遍劃設的現今,騎樓仍是未來主要公共通行空間,平整防滑的鋪面,整齊劃一的高度,將是所有民眾的福祉。
參、預算額度
本部營建署102-105年度獎補助費騎樓整平概算,共匡列3億6,603萬8千元(以立法院審查通過額度為準),刻正修正計畫展延2年。中央每年預算額度及補助項目如下:
補助項目 年度 |
基礎調查、整體規劃 及設計 |
改善整平工程 | 總計 |
---|---|---|---|
102年度 | 6,038 | 64,500 | 70,538 |
103年度 | 8,500 | 90,000 | 98,500 |
104年度 | 8,500 | 90,000 | 98,500 |
105年度 | 98,500 | 98,500 | |
106年度 | 58,500 | 58,500 | |
合計(仟元) | 424,538 | 424,538 |
肆、受理申請時間
本計畫預訂受理申請時間為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並以公文通知。
伍、申請補助統一窗口
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作為申請補助統一窗口。另關於有辦理意願之鄉(鎮、市、區)公所亦保留其提案權利。
陸、申請補助及審查原則
一、申請項目
本項補助之申請計畫分為「調查、規劃設計」類(A類)、「調查、規劃設計及工程」類(A+B類)、「工程」類(B類)等三大類。如僅單獨申請「調查、規劃設計」類(A類)者,不予補助,單獨申請補助工程者(以前年度已完成調查、規劃及設計作業但未辦理整平工程之路段)得優先補助,並應附具「調查及規劃設計成果報告」;惟不受理僅提出調查、規劃及設計(A類)經費需求者。
為提高執行成效,103年以後應一次提報二年計畫(即103-104年、104-105年分別各為一跨年度計畫,不符規定者不受理),本部二年跨年度計畫先匡列1億4,775萬元支應(經常門1,275萬元,資本門1億3,500萬元),惟仍以立法院審查通過額度為準。
A類-調查、規劃及設計:辦理需整(順)平地區、路段騎樓之基礎調查、整體規劃及設計作業。
B類-整平工程:辦理需整平地區、路段騎樓之工程設計及改善整平工程作業。
A+B類-調查、規劃設計及整平工程得於二年跨年度計畫內一併作業。
105年及106年申請補助計畫應納入本計畫之跨域整合建設計畫辦理。
二、優先補助原則
(一)選擇轄內商圈街廓、旅遊路線、公共交通轉運點或社區通學等具有迫切整平需求,且為連續性具有一定規模(至少連續100公尺以上)路段者。
(二)透過初步調查,取得路段內多數所有人或使用人共識者。
(三)已完成規劃設計,確實能於規定期程內執行完畢者。
(四)具有完整配套及後續管理維護措施者。
(五)配合辦理造街計畫、商圈改造、景觀綠美化、整建維護、廣告招牌更新、人行環境改造等措施或計畫者。
(六)預定施作路段之住戶、商家願意提供工程配合款,且出資比例高者。
三、提案原則及相關規定
(一)提案計畫應以當年度12月底前可執行完成為基本前提,並依計畫類型妥適擬定計畫期程,但基礎調查及規劃設計成果最晚應於當年度6月底前完成,工程發包作業亦應於7月底前完成。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同時提報約優先路段相同長度之備案路段,並按第一、第二、第三……優先等順序排定,如因居民、商家無法完成意願調查書配合,即由備案路段遞補,以加速後續整平工程之進行。
(三)計畫期程訂定應盡可能配合本管考要點及經費核撥門檻規定。
(四)本經費僅用於改善騎樓高差及老舊破損鋪面,應專款專用。
(五)請以優先施作路段為申請項目(備案路段屆時即以相同條件遞補)。調查、規劃設計經費每公尺以不超過1仟元為限,且為避免重複補助,不得申請以前年度已接受過調查、規劃及設計補助之路段。工程經費每公尺最高9仟元,並得依施工難易程度及地域性差異經本部營建署同意後酌予增減。
(六)提案單位應於提案時,即釐清包含路段基礎調查、規劃設計及工程執行等各階段權責分工,並於計畫書內敘明府內推動騎樓整平小組之召集人層級、局處代表成員組成與業務分工事項。於計畫執行時,定期召開內部工作協調會報,俾利各階段作業銜接。
(七)提案計畫應採用符合環保之綠色工法、材料及設計等,且其「綠色內涵」經費不得低於補助經費之10%為原則,並於提案計畫書中載明「綠色內涵」項目及比率。
四、審查原則
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檢具騎樓整平申請補助計畫書(如附件一)送本部營建署,其審查方式由本部營建署組成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辦理,審查重點如下:
(一)計畫整體性
- 計畫目標
- 計畫完整度
- 預算分配之合理性
(二)路段選擇合宜性
- 選擇路段之必要性
- 民眾配合意願
(三)相關配套措施完整性
- 管理策略及維護措施
- 政府部門協調、整合及計畫執行能力
- 是否已優先將配合款納入下一年度單位預算並註明採「決標保留」方式
(四)以前相關計畫執行績效評估
- 預算執行率
- 歷次執行進度檢討會議出席率
- 執行進度管考表回傳情形
柒、配合款
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受補助地方政府應編列相對配合款支應。中央對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最高補助比例分別以50%、70%、80%、85%及90%等五級辦理,並自102年度起須逐年調降中央補助比例1%,103年調降2%,104年調降3%,105年調降4%,106年調降5%。
捌、其他
一、申請補助計畫務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於權責,先行查核有無重複向中央各相關單位申請補助之情事。如其實施範圍、工作項目、經費需求、計畫期程等均為近似雷同,並已獲得其他單位補助者,不得重複提出申請。經核定補助而查核重複申請屬實者,計畫予以撤銷,經費應即繳回。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專人,負責統籌協調與列管工作,俾利聯絡;且應整合工務、建設、觀光旅遊、都市(城鄉)發展、交通、產業經濟等局處部門,整合事權、發揮政府整體效能;擇定路段後,全力依計畫流程完成騎樓整平應辦事項。
三、依本須知接受補助者之騎樓,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含公產管理機關)除因天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相關主管機關同意外,不得於工程竣工驗收後任意變更。
四、本部營建署聯絡人:建築管理組,邱玉婷小姐(電話:02-87712879,電子信箱:candy@cpami.gov.tw)、吳技佐恵如(電話:02-87712879,電子信箱:an2694@cpami.gov.tw)傳真:02-87712709。
五、本須知另登載於本署網站:www.cpami.gov.tw。
六、為配合行政院及本部重要政策性案件補助需求,得由本部營建署逕依相關政策指示辦理,不適用本須知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七、本須知未盡事宜,將視實際隨時需要調整及補充規定,另行通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