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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組訓計畫

壹、依據

  1. 災害防救法第23條:「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整備事項:…二、災害防救之訓練、演習。…五、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
  2. 災害防救法第25條第1項:「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實施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
  3. 災害防救法第27條第1項:「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十三、危險建築物之緊急評估。…」及第4項:「第一項第十三款有關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之適用災害種類、實施時機、處理人員、程序、危險標誌之張貼、解除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4. 災害防救法第31條:「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並以各級政府名義為之:…四、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協助救災。…」
  5. 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

貳、目的

  1. 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之目的,係為於災害發生後,徵調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於短時間內針對受損建築物之損害程度進行初步緊急判定,以告知民眾應否暫時停止使用該建築物,以避免災害發生後造成人員傷亡及有利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實施相關災害緊急應變措施。
  2. 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奉 總統於97年5月14日華總一義字第09700055091號令公布。依修正條文第27條第4項規定,第1項第13款有關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之適用災害種類、實施時機、處理人員、程序、危險標誌之張貼、解除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為配合上開法令授權辦理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工作,以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並善用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專業力量,結合政府部門行政作業機制,內政部爰於98年2月10日以台內營字第0980800309號令頒「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並於98年3月12日以台內營字第0980800729號令頒「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通報表」、「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明細表」、「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表」、「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危險標誌(黃色危險標誌)」、「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危險標誌(紅色危險標誌)」,以利遵循。
  3. 藉由「緊急評估」機制防止災害後造成之二次災害,並結合內政部營建署委託建置之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資訊系統,期以賡續推動災害後建築物緊急評估人員組訓及演練,以健全全國災害後緊急防處業務。

參、分工原則

  1. 中央機關:內政部營建署負責有關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機制建立、推動、協調及督導。
  2. 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轄區之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工作之執行,檢討更新緊急評估人員名冊、資料庫並辦理組訓、演練,整備緊急評估所需物資、裝備,並製發緊急評估人員身份識別證等工作。
  3. 建築師、土木、結構及大地工程技師公會:辦理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作業之講習作業,並協助辦理緊急評估人員資料庫更新、編組及動員等工作。

肆、工作項目

  1. 辦理組訓、演練,整備緊急評估所需物資、裝備,並製發緊急評估人員身份識別證、開具徵調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處分通知書並建置緊急評估人員名冊、資料庫等工作。說明:
    1. 按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4條規定:「災害發生後經成立中央或地方災害應變中心,評估人員應於受徵調後,依指定時間至指定地點報到。」及第5條規定:「為加速辦理災害後緊急評估作業,直轄市、縣(市)政府必要時應請村(里)長、村(里)幹事預先填具緊急通報表。評估人員辦理緊急評估時,得參考前項緊急通報表,逐項調查填寫緊急評估明細表及緊急評估表,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期間內繳回。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前二項緊急通報表、緊急評估明細表及緊急評估表作成緊急評估結果,以書面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據此,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準備集合地點(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或其他報到地點)及其交通路線資訊,俾利緊急評估人員動員報到。另應預先印製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通報表、緊急評估明細表、緊急評估表及緊急評估危險標誌,整備緊急評估所需物資、裝備,以及相關交通、食宿、保險及醫療等事宜,俾利緊急應變之需。至緊急評估人員身份識別證及徵調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處分通知書部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製發。
    2. 緊急評估人員於接獲動員報到簡訊或通知,應即於30分鐘內辦理簡訊或語音報到,並於2小時內至指定地點完成報到登錄(離島地區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報到時間),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分派任務後,即展開緊急評估作業。各公會亦應於上開時限內派員進駐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參與作業,如有必要,得向其他縣(市)或向中央請求支援。上開報到時間得視實際作業情況調整之。
    3. 按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與建築師、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及大地工程技師公會,共同建置評估人員名冊及資料庫,每半年至少檢討更新資料內容一次;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至少舉辦一次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作業動員演練。」,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利用內政部營建署建置之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資訊系統,請各公會協助,持續檢討更新相關資料(應包括行動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等資料),並予以分區編組;直轄市、縣(市)政府亦應將業務主管、承辦人員及代理人資料登錄於上開資料庫,並定期抽檢緊急評估人員及其相關幹部之通訊資料。
    4. 緊急評估人員編組及責任區劃分,以鄉、鎮、市、區為單位(以下簡稱責任區),由兩位緊急評估人員組成一個評估小組,各責任區依該區人口數量或建築物總數,分配評估小組數量,但每個責任區至少應有一個評估小組。各責任區之緊急評估人員名單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分配,並由相關公會協助提供,且各公會應置大隊長一名,統籌該公會全體緊急評估人員調度事宜;於直轄市、縣(市)置中隊長一名,統籌該轄區緊急評估人員調度事宜;於各責任區置小隊長一名,統籌該區聯繫調度、任務分配事宜。並由公會預先規劃支援機制,俾利災害發生後緊急調度支援,且緊急評估人員平時應先熟悉該責任區之建築物狀況。
    5.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辦理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作業動員演練(每年至少一次),並製作緊急評估人員之動員演練紀錄。動員演練得邀請轄區特設主管建築機關、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消防單位參加、觀摩。年度演練結束後,並致函向參與協助演練之相關公會表達感謝。
    6.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勿將大隊長及中隊長編入責任區名單。各公會大隊長、中隊長、小隊長、緊急評估人員基本資料異動(包括姓名、責任區、住址、聯絡電話、行動電話等相關資料),應立即更新,並每半年於內政部營建署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資訊系統網站檢視資料正確性,以利緊急調度。
    7. 直轄市、縣(市)政府業務主管、承辦人、代理人基本資料異動(包括姓名、聯絡電話、行動電話等相關資料),應立即更新,並每半年於內政部營建署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資訊系統網站檢視資料正確性,以利緊急調度。
  2. 辦理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作業之講習作業。說明:
    1. 按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緊急評估人員,指具備建築師、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或大地工程技師專業資格,並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登錄之人員。故各公會應視需要辦理各該會員講習作業,使緊急評估人員熟悉最新法令及緊急評估作業,並製作緊急評估人員講習紀錄,以儲訓緊急評估人員,俾利災害緊急防處。
    2.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應派員參加緊急評估作業講習,其人員應為科(課)長職位以上者。

伍、經費

  1. 動員演練參與之建築師及技師支予每人每次新台幣500元之出席費,另得視需要發給緊急評估人員身份識別設備,所需經費及演練所需行政作業費,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災害防救法規定逐年編列預算支應,內政部營建署並得由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工作經費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2. 印製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通報表、緊急評估明細表、緊急評估表、緊急評估危險標誌、製作緊急評估人員身份識別證、徵調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處分通知書及整備緊急評估所需物資、裝備等事宜所需費用,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災害防救法規定逐年編列預算支應。
  3. 建築師、土木、結構及大地工程技師公會舉辦之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作業之講習作業,內政部營建署得酌予補助部分費用。

陸、管考

  1.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計畫所定工作項目,貫徹實施,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前一年度辦理成效彙報內政部營建署,作為未來辦理各項施政及執行機關考核之參考。
  2. 內政部營建署彙整年度執行成果,得視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成效,函請就參與有功人員核實敘獎。

柒、預期成效

  1. 期就本計畫之落實,建置、檢討、更新緊急評估人員名冊及資料庫,以利即時檢討動員、編組機制及作業流程是否得宜。
  2. 落實災害防救法之精神,切實結合所有可用資源,發揮應有的防救災功能。

捌、修正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正之。

玖、 附件 (159.07 Kb)

  1. 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組訓作業流程圖
  2. 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作業應備裝備、器材及相關行政工作
  3. 救援人員進入危險建築物之安全手則
  4. 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人員身份識別證(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