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督考轄管財團法人具體績效計畫
內政部營建署99.2.10營署工程字第0992902852號函訂定
內政部營建署102.5.23營署工程字第1022910581號函修正壹、依據及考核評分表
內政部營建署109.6.12營署工程字第1091114685號函修正壹、參、肆、伍點及考核評分表
壹、依據
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7條、第56條、第61條及第63條暨法務部108年8月22日召開「研商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對於轄管財團法人之實地查核及查核結果公開事宜」會議紀錄辦理。
貳、目的
建立財團法人具體績效評估標準,查考其運作成效。
參、受督考機構
內政部營建署轄管之全國性營建財團法人,包括政府捐助及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
肆、督考期程
一、政府捐助營建財團法人:每3年最少辦理1次實地查核。
二、民間捐助財團法人:
(一)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63條指定加強監督之民間捐助財團法人:每3年最少辦理1次實地查核。
(二)其餘民間捐助財團法人:原則上採取漸進式查核作法,亦即先行書面查核,如有必要時再進行實地查核。
伍、評核項目及範圍
一、項目:
(一)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如附表一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實地查核評分表。
(二)民間捐助財團法人:書面查核,如附表二民間捐助財團法人書面查核表;實地查核,如附表三民間捐助財團法人實地查核評分表。
二、範圍:受檢資料以前一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陸、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