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目前台灣地區經政府機關核准已設置營運中收容處理場所共有156處,總容量約11,900萬立方公尺,剩餘可收容處理量約9,000萬立方公尺,另政府目前輔導審查之收容處理場,功能多以加工轉運為主,逐步減少掩埋型之比例,並積極從事相關業務法制化工作,以健全土石方交換機制及提供業務行政單位法源依據。
一、本部96年3月15日台內營字0960035196號函檢討修正「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作為地方政府及公共工程主辦機關訂定法規執行之行政指導參據,以簡化申請設置程序,提高獎勵誘因,鼓勵民間興闢多元化處理之收容處理場所,並持續補助地方政府及有關機關辦理收容處理場所之規劃設置及建立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交換制度;另積極協調於重大建設之填海造地計畫內,收容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
二、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輔導地方建立剩餘土石方產出、流向申報管制、收容處理場所申設管理等體制,並協助地方政府訂定相關自治條例,至100年4月底止已完成19項縣市自治條例核定作業,餘6縣市刻循法制程序辦理中。
三、持續輔導地方政府廣徵廣設多元化之收容處理場所縮短審議時程及增加處理能量,目前台灣地區經政府機關核准已設置營運中收容處理場所共有156處,剩餘可收容處理量約9,000萬立方公尺;並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建置「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協助地方政府及公共工程主辦機關結合建築及公共工程施工管理機制處理營建剩餘土石方業務。
四、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管理現以「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及「流向證明文件」等紙本作為管制依據,本署委託建置「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並提供網路流向雙向(指產出端及收容端)申報系統,由各該工程或場所主管機關依據上開「紙本」上網核對申報資料並予以勾稽確認,進行跨機關跨地域數據交流,提升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管理效能。
五、本部95年3月29日函頒「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規定符合一定規模以上之公共工程應於規劃設計階段至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申報土方預計供需量,透過土方資訊之公開提供撮合公共工程主辦機關土方交換直接利用,做為地方政府及公共工程主辦機關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管理之協助工具及土方交換之作業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