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補助高雄市政府辦理前鎮漁港建設專案中長程計畫下水道建設作業要點
內政部110.2.24台內營字第1100801892號函核定,自即日生效。
1、 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高雄市政府辦理前鎮漁港建設專案中長程計畫下水道建設(以下簡稱本計畫)經費撥付核銷等相關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2、 補助範圍:本計畫所列前鎮漁港區域下水道建設相關工作。
3、 補助比率:
(1)依本計畫核定,下水道建設全額補助。
(2)前款所需經費,原則由本署核定經費項下調整支應,超出部分應由高雄市政府自行籌應。
4、 高雄市政府依本署核定補助之經費辦理招標(商)作業,發包前應檢送相關預算書圖等招標(商)文件送本署審查,變更契約亦同。
5、 本計畫各項補助工作或工程執行實際情形確有辦理變更契約之需者,該項變更以不違背或降低原計畫預定目標、效益及原有功能為原則。
前項變更所需經費,原則由本署原核定經費項下調整支應,超出部分應由高雄市政府自行籌應。
6、 經本署核定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
7、 本計畫補助高雄市政府辦理之各項案件,該府應依執行進度檢齊相關書件,覈實依下列原則向本署請領補助經費:
(1)訂約後,應提供預算書、契約書、納入預算證明、收據及請款明細表(需核章)( 附表一)等相關文件,向本署請撥補助該項案件總經費百分之三十。
(2)工作進度達百分之十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署請撥補助該項案件總經費百分之二十(累計百分之五十)。
(3)工作進度達百分之四十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署請撥補助該項案件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五(累計百分之九十五)。
(4)工作完成結算後,檢附工程結算書或勞務驗收證明書,請撥結算數與累計已撥付金額之差額。
(5)於請領補助經費後,應按各項案件之執行進度及契約相關規定支付計畫款項。
(6)各項案件驗收決算後,應將決算書及竣工資料(包含GIS圖資)電子檔函送本署備查,並將賸餘款繳回,並應於本署工程管理整合資訊系統登錄竣工資料;如有違約金、罰款或其他衍生性收入款,應繳還本署。
8、 經核定之各項案件,除跨年度者外,均應於該年度結束前施作完成。
9、 高雄市政府每週應將實際進度及經費使用情形於本署下水道工程處工程管理系統登錄。
10、 本要點如因本計畫辦理修正或有未盡事宜,得予適用修正後之計畫或另行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