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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污水下水道開始使用前公告週知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營署字第1091143150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營署水字第1111262576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國署水建字第1120508336號函修訂

一、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為督促直轄市、縣(市)政府落實公共污水下水道開始使用前,依下水道法第十九條辦理公告週知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下水道開始使用前公告週知,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排水區域。
(二)開始使用日期。
(三)接用程序。
(四)下水道管理規章。

四、前點第一款所稱排水區域,應按下述方式劃定:
(一)工程計畫。
(二)路段。
(三)行政區劃。
(四)天然界線。

五、已有下水排洩且開始使用之公共污水下水道,惟尚未完成公告程序者,應於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前,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公告。
本要點生效前已完成公告程序者,不在此限。

六、自一百十三年起,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截至前一年度之已完成公告週知情形(含附表)暨公告範圍GIS圖資,提送本署備查並副知當地環保單位。

七、主管機關公告週知作業執行成效之考核,得納入本署辦理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考核評鑑作業相關項目。



公共污水下水道開始使用前公告週知作業要點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