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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105年梅姬颱風淹水地區急需改善工程作業要點

內政部營建署106.3.16營署水字第1061003941 號函核定
內政部營建署106.4.28營署水字第1061005934號函第一次修正
內政部營建署106.9.27營署水字第1061015745號函第二次修正

一、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105 年梅姬颱風臺南市、高雄市及宜蘭縣政府辦理易淹水地區急需改善工程審查、經費撥付核銷及管考機制等相關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預算來源:由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

三、本要點改善工程由臺南市、高雄市及宜蘭縣政府執行,本署辦理督導工程,本署南區工程處、道路工程組及下水道工程處辦理審核及督查工程。

四、各項工程設計預算書圖由直轄市及縣政府先行審定後送本署備查。

五、直轄市及縣政府應將年度補助經費納入預算,並依下列規定辦理請款:

(一)工程開工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將預算書、契約書、主辦機關同意開工文件及請款明細表(需核章)(附表)等相關文件,於開工後一個月內請撥發包總工程費百分之三十。

(二)工程施工進度達百分之三十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另檢附進度證明文件於一個月內請撥發包總工程費百分之五十(累計百分之八十)。

(三)工程完工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另檢附主辦機關同意完工文件於一個月內請撥發包總工程費百分之二十(累計百分之百)。

上述撥款流程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檢齊相關資料送本署審查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地方政府應依行政院核定數,檢附領款收據及納入預算證明向財政部請款。

六、各項工程若因施工之實際情形與原設計不符或其他原因需辦理工程變更設計之必要時,該項變更設計應不違背或降低原計畫預定目標、效益及原有功能之原則下,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審定辦理,並將變更設計預算書送本署備查。

變更設所需經費原則上應在該項工程原核定經費項下調整支應,超出部分應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籌應。

七、施工中之各項改善工程,若因變更設計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按契約期限完成而需展延工期時,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審定辦理,並送本署備查。

八、經費應專款專用支用於核定之各項改善工程,不得移作他用,且應將賸餘款繳回財政部。

九、各項工程預算達公告金額以上,本署應副知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以利勾稽作業,工程標案進度如達百分之三十時,應隨時提供資訊、彙報內政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利安排查核作業。

十、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每月5 日應將實際進度及經費使用情形於本署工程管理整合資訊系統登錄。本署得視實際狀況,派員抽查及召開進度檢討會。

十一、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應依規定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決算,於完成決算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函送各項工程決算書件到署核銷備查,並於本署工程管理整合資訊系統登錄竣工資料,將竣工圖電子檔送署。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由本署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