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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辦理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建立民眾參與機制注意事項

內政部營建署105.7.7營署水字第1052909500號函訂定,即日起生效

一、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民眾瞭解本署辦理「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之相關内容,並依「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與民眾協商溝通之機制,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民眾,指在地居民或民間團體。

三、為促進與民眾之溝通及意見交流,本計畫工程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應指定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員各一人,擔任單一溝通窗口,並報本署備查;人員異動時,亦同。
溝通窗口應彙整地方民情、研擬適當之溝通情境及初步溝通對策,並追蹤溝通活動結果及其後續辦理情形。

四、本計畫核定辦理之相關工程,各工程執行機關至少須召開一次說明會,說明工程内容、期程及預期效益,協調各項施工介面、交通環境維持及地方協助配合等事項,提供民眾充分表達意見之管道,其邀集之人員應包含民眾與相關機關、單位。

五、各工程執行機關辦理說明會或溝通活動時,應事先通知工程所在地方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長辦公室,並請村、里長辦公室確實將會議或活動召開訊息代為轉知民眾。

六、工程施工期間,民眾如發現有施工品質不良、危害公共安全、居住環境及工程進度緩慢等缺失時,可向工程主管機關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通報。

七、各工程執行機關接獲民眾關切或陳情時,得依個案回覆民眾疑慮。並應尊重民眾所提出之意見,在不違反水患治理目的、工程效益且不影響本計畫進度之情況下,依相關法令規定妥善處理。

八、本計畫重要内容與溝通窗口人員之職掌、單位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公開於本署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專屬網頁。

九、本署得將本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工程之落實民眾參與機制執行情形,納入後續年度計畫補助工程之評核依據。

文件檔案:附件、建立民眾參與機制聯絡窗口資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