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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建設推動會設置要點

內政部營建署104.9.24營署水字第1042914812號函訂定

一、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下水道建設,特設置下水道建設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主要任務如下:

(一)下水道法令訂定及政策議題之諮詢及審議事項。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採用促進民間參與方式辦理下水道系統及相關建設所提報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計畫書之審議事項。

(三)下水道系統新增開辦及修正之諮詢及審議事項。

(四)下水道建設新材料、新技術之諮詢及審議事項。

(五)其他為推動下水道建設及永續營運等相關之諮詢及審議事項。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署長兼任,並指定副召集人協助會務。
委員十三至十九人,由召集人遴聘請專家學者、相關產業人士及政府機關代表擔任,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予續聘或改聘。
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四、除前項委員外,本會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政府機關代表或其他專家學者列席本會。

五、本會設秘書組籌辦會議召開事宜,並置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各一人,由召集人選派之,其任務如下:

(一)於各次委員會召開前,彙整議題背景資料供本會討論。

(二)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工作小組就各項議題進行先期研討。

(三)就各項相關議題代表本會進行資料蒐集。

(四)其他承本會決議處理本會業務事項。

六、本會每三個月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員推選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但政府機關代表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同機關人員代理出席,本會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本會審議相關議題時,得視任務實際需要先行辦理現勘。
本會委員對於會議事項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七、本會委員及秘書組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委員與列席之政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署下水道預算項下業務費用勻支,並依相關作業規定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