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雨水下水道建設計畫作業要點
內政部營建署99年12月1日營署水字第0992919308號函訂定
內政部營建署100年10月27日營署水字第1002916092號函修正
內政部營建署108年12月31日營署水字第1081278199號函修正,自109年1月1日生效
一、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雨水下水道建設計畫之補助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中央各機關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之撥款原則」訂定。
三、補助範圍:各都市計畫區或計畫核定地區範圍內之公共雨水下水道系統。
四、補助比率:依行政院核定計畫之補助比率。
五、優先補助原則:
(一)淹水地區。
(二)配合區域排水工程。
(三)其他。
六、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補助雨水下水道系統工程,應先完成系統規劃。
七、作業表格:申請雨水下水道建設計畫先期作業表(附表一),並附計畫核定地區範圍內雨水下水道系統圖(A3紙張規格)詳細標註工程位置。
八、年度擬辦計畫項目之研提,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考量下列因素妥為研擬:
(一)延續性工程。
(二)排水改善效益顯著者。
(三)用地取得及地上物拆遷作業能配合者。
(四)已協調管線單位及工程完成規劃設計等施工前準備事項完成者。
(五)配合道路闢建時一併施工者。
(六)配合河川及區域排水等整體規劃改善者。
(七)其他配合都市發展、地方重要建設者。
九、年度建設計畫項目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依第七點作業表格及第八點所列考量因素,於本署工程管理整合資訊系統完成申請作業後,循行政程序提送下年度擬辦計畫項目,以配合下年度預算編列作業。
(二)本署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年度擬辦計畫項目之必要性、效益、各項工程經費合理性、應分擔經費之財源籌措情形及優先順序等,依序填列提案計畫項目「雨水下水道建設計畫評分表」(附表二),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逕赴實地查勘。
(三)本署成立計畫評比小組並就下列項目進行審查:
1.申請補助計畫項目規劃作業及應配合事項之辦理情形。
2.以前年度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
3.所提計畫項目之可行性及預期執行效益。
4.以前年度與中央政策配合程度。
5.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負擔經費之財源籌措及相關財務。
6.其他依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年度施政需要應列入審查及評比之項目。
(四)本署得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年度計畫項目執行狀況及經費支用情形覈實補助。
(五)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年度計畫項目經本署審核後,依立法院審定之年度補助經費預算額度分配核定實施。
十、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署核定補助計畫項目辦理工程,發包前應檢送相關預算書圖送本署依下列原則審查:
(一)設計成果所列之設計參數、水理分析、工程項目、經費、期程及施作範圍。
(二)設計及施工方法之經濟性及合理性。
(三)變更設計亦同。
十一、年度計畫項目如有變更、新增之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之計畫項目如有變更、新增之需,仍應循行政程序報本署核准,方得辦理工程施作。
(二)年度計畫項目之執行,經評估檢討確有執行成效不佳情形,本署得統籌召開檢討會議研擬增辦預備工程後,逕行調整計畫項目及經費額度,函送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續辦。
(三)前述有關年度計畫項目變更、新增之作業格式,準用本要點第七點規定辦理。
十二、年度計畫項目施工實際情形確有辦理變更設計之需,該項變更設計以不違背或降低原計畫預定目標、效益及原有功能為原則。
前項所需經費原則由原核定經費項下調整支應,超出部分應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籌應。
十三、經本署核定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
十四、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計畫項目執行進度,檢齊相關書件,覈實依下列原則向本署請領補助經費:
(一)第一期款應於工程發包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將預算書、契約書、主辦機關同意開工文件、納入預算證明、收據及請款明細表(需核章)(附表三)等相關文件,於發包後一個月內請撥總工程費(含不涉及採購發包部分)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期款於工程施工進度達百分之三十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另檢附進度證明文件於一個月內請撥總工程費(含不涉及採購發包部分)百分之六十五(累計百分之九十五)。
(三)工程結算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將結算書函送本署請撥總工程費(含不涉及採購發包部分)百分之五(累計百分之百)。
(四)辦理規劃或當年度僅辦理設計部分,適用依上述規定辦理請款。
(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請領補助經費後,應按計畫項目執行進度及契約相關規定支付工程款項。
十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各計畫項目完成決算後,應將決算書送本署備查,如有賸餘款、違約金、罰款或其他衍生性收入款,應依補助比率繳還本署。
十六、經核定補助之計畫項目,除跨年度者外,均應於該年度結束前施作完成。
各項計畫項目完成決算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函送各該計畫項目決算書件到署核銷備查,並於本署工程管理整合資訊系統登錄竣工資料,及竣工圖電子檔送署。
十七、核定補助辦理之計畫項目達公告金額以上,應副知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以利勾稽作業,工程標案進度如達百分之三十時,應隨時提供資訊、彙報內政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利安排查核作業。
十八、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每週應將實際進度及經費使用情形於本署工程管理整合資訊系統登錄。
十九、本要點之督導考核作業,依「內政部營建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雨水下水道建設計畫考核評鑑作業要點」辦理,作為後續年度辦理補助經費之參考依據。
二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另行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