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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公共污水處理廠污泥清除管制要點

內政部97.7.3台內營字第0972911074函訂定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112年10月27日國署水營字第1120518896號函修訂定

一、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確實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妥善辦理公共污水處理廠產生之污泥清除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污泥係指於地方政府轄區內之公共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過程所產生並運離污水處理廠範圍處理之污泥。

三、地方政府應將轄區內各公共污水處理廠污泥清除及管制方式函報本署。地方政府應於新設公共污水處理廠開始清除污泥7日前,將污泥清除及管制方式函報本署,上述表格式如附件1。所報之清除及管制方式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完成後20日內函報本署。

四、地方政府每季應至轄區內公共污水處理廠查核污泥清除管制情形,並將結果函報本署,查核表格式如附件2、附件3。

五、公共污水處理廠若採委外操作方式營運者應將污泥清除及管制方式納入委外契約,並明訂違反規定之罰則。

六、本署及地方政府應指定公共污水處理廠污泥清除聯絡人員,且建立污泥未依規定處理,致發生環保事件時之緊急應變通報系統,並報本署,上述系統架構如附件4。各地方政府應於事件發生後,立即處理並通報本署,緊急應變通報格式如附件5。

七、本要點自函頒日施行,並視需要修正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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