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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作業要點

內政部營建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作業要點
內政部營建署99.12.1營署水字第0992919308 號函訂定
內政部營建署100.10.27營署水字第1002916092號函修正
內政部105.3.24內授營環字第1050803380號函修正
內政部105.3.24內授營環字第1050803380號函修正
內政部營建署108.12.16營署水字第1081254667號函修正
內政部110.2.4台內營字第1100802044號函修正第3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營建署110.11.18營署水字第1101225928號函修正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2.10.27國署水建字第1120509326號函修正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11.8國署水建字第1131178095號函修正

一、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之補助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訂定。

三、補助範圍:

(一)各都市計畫區或計畫核定地區範圍內之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

(二)配合環境部放流水標準氨氮及總氮管制項目限值加嚴,辦理污水處理廠提升除氮效能之改善方案。

(三)配合下水道永續發展政策並建立污水下水道永續營運管理體系,辦理相關能(資)源再利用計畫或配合中央政策推動事項。

(四)因應氣候變遷,降低污水下水道系統風險,辦理相關緊急應變或備援系統等項目。

四、補助比率:

(一)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

(二)依行政院專案核定計畫之補助比率。

五、優先補助原則:

(一)都會地區。

(二)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

(三)配合流域性污染整治工程。

(四)配合推動公共污水處理廠系統再生水。

(五)其他行政院專案核定之地區。

六、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新增或開辦污水下水道系統時,應先完成下列程序: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先擬訂污水下水道系統發展計畫,並經本署下水道建設推動會審議通過後,由本署報內政部核定後據以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污水下水道系統新增或開辦前應依污水下水道系統發展計畫提送推動方案,並經「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水道建設推動會」審議通過。

前項第一款污水下水道系統發展計畫,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公告實施。

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補助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應先依下列程序完成系統規劃及實施計畫核定:

(一)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由本署下水道工程分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規劃時應邀請學者專家參與期中及期末審查,規劃完成提送本署下水道工程分署備查後印製規劃報告。

(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污水下水道系統發展計畫、規劃報告,並依現況資料及數據,研提分期實施計畫函報本署審核,經本署邀集學者專家、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其他相關機關審查報內政部核定後,作為分年編列補助經費之依據。

(三)實施計畫雖經核定,本署仍得於年度預算額度內,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中各系統工程及預算執行情形覈實補助。

(四)實施計畫所列經費、期程及工程內容若有變更,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提報修正實施計畫送本署審查後報內政部核定。

(五)系統規劃報告、實施計畫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促參計畫先期計畫依程序完成核定後,應分別於完成後30個工作天內於本署下水道工程管理系統中填報相關計畫內容,以完成電子化索引目錄之建置。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或檢討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實施計畫及建設計畫,應依前項所定程序及「公共污水下水道建設推動再生水作業原則」辦理。

八、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要點申請污水下水道建設補助款時,應先自行評估是否具有民間參與空間,如具民間參與空間但未採用民間參與方式辦理者,得不予補助,如採用民間參與辦理者,可優先就其自償率不足部分依相關規定給予相對比例之補助,其申請程序仍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九、年度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本要點規定,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循行政程序提報下下年度建設計畫送本署,以配合下下年度預算編列作業,逾期得不予補助。

(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報建設計畫前,應先確實評估各項計畫項目執行可行性、以前年度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應分擔經費之財源籌措情形,並排定優先順序,於本署下水道工程管理系統完成申請作業後將表單印出,由首長核章後報本署(附件一),本署並得視需要逕赴實地查勘。

(三)本署成立計畫評比小組並就下列標準進行審查(審查評分項目如附件二):

1.申請補助事項之先期規劃作業及應行配合辦理事項之辦理情形。

2.申請補助之事項如屬工程性計畫,應先完成基本設計。

3.以前年度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

4.所提計畫之可行性及預期執行效益。

5.以前年度與中央政策配合程度。

6.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負擔經費之財源籌措及相關財務。

7.近3年之縣(市)考核評鑑成績平均。

8.其他依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年度施政需要應列入審查及評比之項目。

(四)第二款建設計畫經本署審核後,依立法院審定之年度補助經費預算額度分配核定實施。

十、為配合中央政策、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或重要活動之推動,需優先辦理之污水下水道項目,得由本署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優先檢討列入年度建設計畫辦理。

十一、年度建設計畫項目之研提,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考量下列因素妥為研擬:

(一)一般優先次序原則:

1.延續性工程。

2.用地取得及地上物拆遷作業能配合者。

3.已協調管線單位及工程完成規劃設計等施工前準備事項完成者。

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編自籌款能配合者。

5.執行效益較大者或能有效配合都市發展、地方重要活動者。

6.歷年執行績效之優劣。

7.興辦再生水供給鄰近工產業使用。

(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該年度建設計畫項目報署核准,得一次發包分年申請經費辦理。

十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署核定補助之經費辦理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應檢送相關招標文件、基本設計報告及圖說送本署審查,工程發包前,應檢送相關招標文件、細部設計報告及圖說送本署下水道工程分署審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署核定補助之經費辦理統包工程委外專案管理,應檢送專案管理相關招標文件、概念設計報告及圖說送本署審查;概念設計核定後,應檢送統包工程相關招標文件、設計報告及圖說送本署下水道工程分署審查。
前二項所提送之文件、報告及圖說,依下列原則審查:

(一)設計成果所列之設計參數、水理分析、工程項目、經費、期程及施作範圍。

(二)設計及施工方法之經濟性及合理性。

十三、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署核定補助之經費辦理工程發包後,應將契約書副本一份(含掃描電子檔)送本署下水道工程分署。

十四、年度建設計畫項目執行如有變更、新增之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本署核定之計畫項目,如有變更之需者,應研提變更計畫循行政程序報本署核准後,方得辦理工程施作。

(二)年度建設計畫項目之執行,經本署定期檢討、考核、評鑑後執行不佳者,得調整計畫項目函送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

(三)前二款有關建設計畫項目變更或調整,應於本署下水道工程管理系統登錄申請後,列印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項目變更表(附件三)報本署核定。

十五、經本署核定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

十六、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本署核定各項計畫金額及預算分配數,檢齊相關書件(附件四)依下列規定向本署請領補助款:

(一)用地取得或地上權徵收: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供用地取得相關資料,依取得金額及補助比率核實撥付。

(二)促進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系統興建營運案:得依契約付款條件或業務需要核實撥付。

(三)人事費: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約用人員處理原則辦理。

(四)工程或規劃類:

1.補助款以核定補助金額或權責發生數(含不涉及採購發包部分)乘以中央補助比率依二者較低者為上限。

2.第一期款:案件發包後,依計畫項目進度得加計三個月預估進度報請本署請撥補助款,請撥金額以中央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3.第二期款後至結算前,依計畫項目進度得加計三個月預估進度報請本署請撥補助款。但請領金額以補助款之百分之九十五為限。

4.計畫完成結算後,擇一檢附工程結算書、工程決算書或驗收證明書,報請本署請撥結(決)算數與累計已撥付金額之差額。

受補助機關請領補助款後,應按各項計畫項目執行進度及契約相關規定支付工程款項。

十七、各主辦機關於每項計畫項目完成決算後,補助款如有賸餘,應繳回本署;如有違約金、罰款或其他衍生性收入款,應依補助比率繳還本署。
前項計畫項目如屬污水下水道系統促參計畫,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將前一年度之違約金、罰款或其他衍生性收入款,依補助比率繳還本署。

十八、經核定補助之計畫項目,除跨年度者外,均應於該年度結束前施作完成。
各項計畫項目完成決算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函送各該計畫項目決算書件到署核銷備查,並於本署下水道工程管理系統登錄竣工資料,及竣工圖電子檔送署。

十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每週應將實際進度及經費使用情形於本署下水道工程管理系統登錄。

二十、核定補助辦理之計畫項目達公告金額者,應副知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以利勾稽作業,工程標案進度如達百分之三十時,應隨時提供資訊、彙報內政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利安排查核作業。

二十一、本要點之督導考核作業,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考核評鑑作業要點」辦理。

二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另行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