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公共污水處理廠污泥清除管制要點」業經廢止,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5.9.23國署水營字第1151185597號函
說明:
一、旨揭管制要點原係為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公共污水處理廠污泥清除及流向管理相關作業,並辦理定期查核及資料函報。
二、查公共污水處理廠產生之污泥屬事業廢棄物,其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及流向等事項,現均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及環境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網路申報及相關清運聯單等作業,已有法定申報及勾稽管理機制。
三、另本署已建置公共污水處理廠智慧管理雲平台,各公共污水處理廠相關操作營運及污泥資料均透過平台填報。考量旨揭管制要點部分資料申報作業與現行環境主管機關法定申報系統及本署智慧管理雲平台已有重複,為簡化行政作業並落實資料單一來源管理,爰予廢止。
四、自旨揭管制要點廢止生效日起,各地方政府免再依該要點另行彙整及函報相關資料;惟公共污水處理廠污泥管理仍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污泥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及流向,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及環境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申報及管理。
(二)污泥產出量及相關營運資料,仍應依本署規定於公共污水處理廠智慧管理雲平台確實填報。
(三)地方政府應持續督導所轄公共污水處理廠落實污泥清除、處理及流向管理,並確認實際營運情形與相關申報資料一致。
(四)如發生污泥非法棄置、異常清運、污染環境或其他重大異常事件,仍應依相關法令及既有通報機制即時辦理。
(五)委外操作案件仍應依契約規定落實廢棄物清理及履約監督責任。
五、本署及下水道工程分署後續仍將透過公共污水處理廠評鑑、督導及現場查核等機制,抽查污泥產出量、清除處理及流向管理情形,以確保污泥妥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