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雨水下水道公告週知作業要點
公共雨水下水道公告週知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營署水字第1111254109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國署水建字第1120508336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國署水建字第1141140819號函修訂
一、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為督促直轄市、縣(市)政府落實公共雨水下水道依下水道法第十九條辦理公告週知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公共雨水下水道開始使用前公告週知,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排水區域。
(二)開始使用日期。
(三)接用程序。
(四)下水道管理規章。
四、前點第一款所稱排水區域,應按下述方式劃定:
(一)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報告(下稱規劃報告)中系統幹支線之規劃路線、流向及排水分區。
(二)位於前款規劃報告之系統範圍內,因現地情況限制致使雨水下水道幹支線未能依前款規劃報告路線施設者,主管機關應檢具相關資料提報本署備查後,依實際施工之路線、流向及排水分區。
(三)主管機關另行建置之雨水下水道,且位於第一款規劃報告之系統範圍外者,主管機關應檢具相關資料提送本署備查後,依實際施工之路線、流向及排水分區。
五、前點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相關資料,得參照「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原則檢討」規定辦理,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摘要。
(二)背景說明(變更原因)。
(三)水理分析。
(四)建置範圍略圖及詳圖。
六、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相關資料,得參照「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原則檢討」規定辦理,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摘要。
(二)範圍說明。
(三)水理分析。
(四)建置範圍略圖及詳圖。
前項第三款水理分析資料,如該雨水下水道並未接入既有公共雨水下水道系統或已辦理出流管制作業,得免檢附。
七、前二點規定之相關資料,本署可視實際需求請主管機關補充。
八、主管機關辦理公共雨水下水道公告或修正公告(須含GIS圖資)作業,應先送本署審查通過後,始得公告。
九、已具排水功能且開始使用之公共雨水下水道,惟尚未完成公告程序者,應於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公告。
本要點生效前已完成公告程序者,不在此限。
十、自一百十三年起,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截至前一年度之已完成公告週知情形(含附表)暨公告範圍GIS圖資,提送本署備查。
十一、主管機關公告週知作業執行成效之考核,得納入本署辦理雨水下水道系統維護管理年度訪評相關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