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基金各類放貸債權逾期欠款分期措施
一、依據:
住宅基金貸款逾期欠款催收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三款)
二、適用對象:
政府放貸之國宅、中央公教、國軍官兵及勞工等住宅貸款戶
三、逾期欠款分期:
逾欠戶得就積欠本息、違約金約定期限分期繳納,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以紓緩經濟壓力。
申請逾期欠款分期繳納不需證明及不限申請次數,如以往曾申請逾欠本息、違約金分期攤還,將來如再有逾欠困難,可再提出逾欠分期繳納,且本寬緩金額於攤還時,不限平均攤還,可視貸款戶經濟狀況酌量攤還,但最長應於2年內還清。
四、勞工住宅貸款逾期戶,得選辦24個月協議分期方式或償還期限以原殘餘年限之二倍為限。但最長不得超過20年,於原殘餘年限內其分期償還之部分不得低於積欠本息30%;如已無殘餘年限或殘餘年限之二倍未滿5年者,分期償還期限得延長為5年。但以每年償還本息在10%以上者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