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第2期直轄市縣(市)政府獎勵租屋服務事業注意事項」、「第2期租屋服務事業辦理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或媒合承出租及其他服務注意事項」各1份,請查照
內政部108.4.18內授營土字第1080806953號函
主旨:檢送「第2期直轄市縣(市)政府獎勵租屋服務事業注意事項」、「第2期租屋服務事業辦理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或媒合承出租及其他服務注意事項」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8年2月1日核定「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2期計畫」及本部營建署於108年1月28日、2月22日召開「研商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 2期計畫相關注意事項(草案)」會議紀錄(諒達)辦理。
二、旨揭2注意事項為提供貴府辦理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業務參考的行政指導原則,實際辦理程序仍依貴府所定之規定或勞務採購契約內容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