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6花蓮震災受災戶住宅補貼方案(核定版)
行政院107年3月29日院臺建字第1070010150號函核定
壹、緣起
107年2月6日,花蓮縣近海發生芮氏規模6.0地震,造成花蓮地區等傳出人員傷亡及大樓倒塌等災情,為協助受災居民解決居住問題,為藉由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等方式,協助0206花蓮震災受災戶解決居住問題,特訂定本方案。
貳、適用對象
一、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經花蓮縣政府認定房屋因震災毀損或坐落於因震災導致土壤液化等有危險之區域,且符合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所定不堪居住程度之受災戶,其受災戶應為0206花蓮震災之受毀損住宅所有權人,於災害發生時,該受毀損住宅所有權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設籍於該住宅。
二、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經花蓮縣政府認定房屋因震災受損或坐落於因震災導致土壤液化等有危險之區域,致需修繕之受災戶,其受災戶應為0206花蓮震災之受毀損住宅所有權人,於災害發生時,該受毀損住宅所有權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設籍於該住宅。
三、租金補貼:
(一)經花蓮縣政府認定住屋因震災毀損或坐落於因震災導致土壤液化等有危險之區域,且符合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所定不堪居住程度之受災戶。
(二)申請重建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其所重建、修繕之住宅尚未完工前,有租屋需求之受災戶。
參、補貼方式
一、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一)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以下同)350萬元。
(二)優惠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533%」機動調整,目前為0.562%。
(三)償還年限:最長20年,寬限期(繳息不還本)最長5年。
(四)申請方式:自公告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年內向承辦金融機構提出申請。如有實際需要,得向花蓮縣政府申請延長之。
(五)本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不得與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辦理之重建重購賑助重複申請。
(六)申請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得同時接受租金補貼之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但得經花蓮縣政府視情況延長期限,延長經費經花蓮縣政府同意,由該府接受各界捐款或申請賑災基金會補助支應。申請重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不得同時接受租金補貼。
二、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一)貸款額度:最高150萬元。
(二)優惠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533%」機動調整,目前為0.562%。
(三)償還年限:最長15年,寬限期(繳息不還本)最長3年。
(四)申請方式:自公告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年內向承辦金融機構提出申請。如有實際需要,得向花蓮縣政府申請延長之。
(五)本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不得與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辦理之重建重購賑助重複申請。
(六)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得同時接受租金補貼之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三、租金補貼:
(一)受毀損住宅所有權人,於災害發生時,該受毀損住宅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其中一人設籍於該住宅:
1.補貼額度:戶籍內人口3口以內者,每月發給6,000元;戶籍內人口4口者,每月發給8,000元;戶籍內人口5口者,每月發給1萬元;戶籍內人口6口者,每月發給1萬2,000元;戶籍內人口7口者,每月發給1萬4,000元;戶籍內人口8口以上者,每月發給1萬6,000元 (戶籍內人口以設籍且實際居住之人數計)。租賃契約內登載之租金未超過核計之補貼金額者,以租賃契約內登載之金額補貼。
2.補貼期限:最長2年,但得經花蓮縣政府視情況延長期限,延長經費由花蓮縣政府同意,由該府接受各界捐款或申請賑災基金會補助支應。
(二)對於非受毁損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設籍於該住宅,但實際居住者:
1.補貼額度:實際居住人口3口以內者,每月發給6,000元;實際居住人口4口者,每月發給8,000元;實際居住人口5口者,每月發給1萬元;實際居住人口6口者,每月發給1萬2,000元;實際居住人口7口者,每月發給1萬4,000元;實際居住人口8口以上者,每月發給1萬6,000元。租賃契約內登載之租金未超過核計之補貼金額者,以租賃契約內登載之金額補貼。
2.補貼期限:最長6個月,但得經花蓮縣政府視情況延長期限,延長經費由花蓮縣政府接受各界捐款或申請賑災基金會補助支應。
(三)申請方式:自公告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年內向花蓮縣政府提出申請或由鄉(鎮、市)公所彙送花蓮縣政府辦理。
(四)同一受毁損住宅以核發一戶租金補貼為限。但經花蓮縣政府審認確有居住事實者,得酌予增加補貼戶數。
(五)本租金補貼不得與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辦理之租屋賑助、安遷賑助重複申請。
(六)租屋契約公證費:論件補助,最高3,000元(詳公證費收費標準),由花蓮縣政府向本部營建署檢據核銷。
(七)媒合費:論件補助,最高1.5個月租金金額,由花蓮縣政府向本部營建署檢據核銷。
四、受毁損住宅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申請貸款利息補貼,同一所有權人以補貼一戶為限。
五、貸款信用保證
(一)貸款信用保證專款經費:1.15億元(依貸款資金需求11億5,000萬元之十分之一估算);保證手續費為保證額度之千分之三,由信用保證專款及孳息負擔。
(二)貸款信用保證方式
1.重建(購)住宅貸款:按金融機構核定所需金額最高8成核貸,每戶最高貸放金額為350萬元。惟受災戶如有困難,得就2成自備款部分向承貸金融機構申請信用貸款,該2成信用貸款在本專案優惠貸款額度350萬元內適用優惠利率,超過350萬元部分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承作,不適用優惠利率,金融機構並得在最高350萬元範圍內向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申請本貸款信用保證。
2.修繕住宅貸款:按金融機構核定所需金額最高8成核貸,每戶最高貸放金額為150萬元,惟受災戶如有困難,得就2成自備款部分向承貸金融機構申請信用貸款,該2成信用貸款在本專案優惠貸款額度150萬元內適用優惠利率,超過150萬元部分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承作,不適用優惠利率,金融機構並得在最高150萬元範圍內向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申請本專案貸款信用保證。
3.農漁會亦得向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申請本貸款信用保證。
肆、計畫戶數
一、0206花蓮震災建築物毁損情形
經統計0206花蓮震災危險建築物,截至107年2月11日已評估為紅色及黃色危險標誌之建築物為17棟(詳下表)。
縣市 | 通報危險建築物件數 | 尚待評估 | 已評估 | ||||
---|---|---|---|---|---|---|---|
紅色危險標誌 | 黃色危險標誌 | 無須張貼 | 資料分析中 | 小計 | |||
花蓮縣 | 250 | 0 | 11 | 6 | 135 | 98 | 250 |
合計 | 250 | 0 | 11 | 6 | 135 | 98 | 250 |
註:黃色危險標誌-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表辦理緊急評估,緊急評估結果有危險之虞項目、範圍,應暫時停止使用,須經排除危險認定後始得使用並解除本標誌。
紅色危險標誌-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表辦理緊急評估,緊急評估結果有危險之虞,應暫時停止使用,須經補強認定後始得使用,並解除本標誌或拆除危險建築物。
二、計畫戶數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推估因0206花蓮震災而位於危險建築物之戶數、鄉(鎮、市)公所通報之需求及民眾詢問住宅補貼之狀況,預估各項補貼計畫戶數如下,惟因危險建築物仍持續評估中,且後續災民是否重建(購)、修繕或租賃住宅,涉及民眾受災狀況及意願,尚有諸多變數,本部將按實際辦理情形調整各項補貼辦理戶數:
1.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200戶。
2.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300戶。
3.租金補貼:500戶。
(二)本次震災受災戶集中於花蓮縣市區,花蓮縣政府的中長期安置計畫,係以租金補貼為主,不蓋永久屋,花蓮縣政府依據建築物受損情形及各鄉(鎮、市)公所通報之需求,共提報300戶之租金補貼戶數,惟因受災狀況仍持續評估中,需求恐增加,改以500戶預估。
伍、計畫期程、經費需求及來源
一、計畫期程:
(一)租金補貼自公告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年內向花蓮縣政府提出申請或由鄉(鎮、市)公所彙送花蓮縣政府辦理,補貼期程最長為2年,但得經花蓮縣政府視情況延長期限,延長經費由花蓮縣政府接受各界捐款或申請賑災基金會補助支應。
(二)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自公告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年內或花蓮縣政府同意延長之期限內向承辦金融機構提出申請,補貼期限最長20年。
(三)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自公告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年內或花蓮縣政府同意延長之期限內向承辦金融機構提出申請,補貼期限最長15年。
(四)綜合上述受理及補貼時間,本方案期程自107年起至127年止,如花蓮縣政府同意延長申請期限,其期程將配合延長。
二、經費需求:租金補貼1.2億元(以5人口計算)、貸款利息補貼1.8億元、信用保證專款經費1.15億元及相關作業費用0.5億元,合計4.65億元。
三、補貼經費來源:
(一)租金補貼經費:
1.受毀損住宅所有權人,於災害發生時,該受毀損住宅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其中一人設籍於該住宅,其所需之租金補貼經費由本部向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申請協助支應,不足部分再由中央住宅基金支應。
2.對於非受毁損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設籍於該住宅,但實際居住該住宅者,提供6個月之租金補貼及花蓮縣政府同意延長之租金補貼經費來源,由花蓮縣政府依實際需求運用各界之捐款補貼,或向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申請協助支應。
(二)貸款利息補貼及相關經費:貸款利息補貼1.8億元、信用保證專款經費1.15億元及相關作業費用0.5億元,合計3.45億元,由中央住宅基金支應,107年度所需經費以超支併決算方式辦理,以後年度所需經費納入預算編列。
四、貸款資金需求:11.5億元。
五、貸款資金來源:銀行自有資金。
陸、配套措施
一、重建、重購、修繕住宅貸款受理窗口:臺灣土地銀行、華南銀行、合作金庫、彰化銀行、臺灣銀行、第一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兆豐銀行、全國農業金庫及農漁會信用部、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助辦理相關事宜。
二、經理銀行:比照臺南0206震災受災戶住宅補貼專案貸款由臺灣土地銀行擔任本專案貸款之經理銀行,協助辦理金融機構申撥建購住宅貸款與修繕住宅貸款國庫補貼利息之金額核算、收據、表格之訂定及電子檔資料之建立等事宜,代辦手續費另計。
三、金融機構貸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9%計算機動調整。
四、政府補貼利率:0.533%+0.9%=1.433%。
五、租金補貼受理窗口:花蓮縣政府,或經由鄉(鎮、市)公所彙送花蓮縣政府。
六、本案經費來源有住宅基金、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經費及地方政府善款,將由本部營建署建立資訊統一窗口,彙整並控管經費之支用情形,以避免重複補貼;另將訂定相關勾稽及查核機制,以避免補貼資源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