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06年度既有住宅耐震安檢補助之性能類別、申請資格、屋齡年限、補助比率及補助金額上限
內政部106.6.19內授營管字第1060808977號公告
主旨:公告106年度既有住宅耐震安檢補助之性能類別、申請資格、屋齡年限、補助比率及補助金額上限。
說明:依據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補助之性能類別: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結構安全性能(耐震能力評估)。
二、預計補助件數如下:既有住宅耐震能力初步評估12,950件、詳細評估249件。(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件數如 附件 )
三、申請資格及屋齡年限:
(一)中華民國8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建造執照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可進行耐震評估之私有合法建築物,且作為住宅使用之比率達二分之一以上者,辦理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及耐震能力詳細評估。
(二)但申請補助費用時,建築物有以下情形者,不予補助:
1.已進行都市更新程序(業經核定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事業計畫者)。
2.非依都市更新程序,欲辦理重建並已申請建造執照者。
3.經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第6條規定判定有危險之虞,並已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及損害區域適當位置,張貼危險標誌者。
4.住宅使用之比率未達二分之一之建築物。
5.申請耐震能力評估項目已獲政府機關補助者。
6.申請詳細評估者,其初步評估結果無需辦理詳細評估。
7.申請詳細評估者,非屬公寓大廈類型者。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具有軟弱層(如建築物設計有騎樓、門廊及地面層開放空間挑空等)之申請案,得列為優先補助對象,並得視實際申請情況因地制宜排定優先辦理順序。
四、補助比率及補助金額上限:
(一)耐震能力初步評估:採全額補助,補助案件總樓地板面積未滿3,000平方公尺,每棟補助新臺幣6,000元;總樓地板面積3,000平方公尺以上,每棟補助新臺幣8,000元。
(二)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評估費用依「內政部營建署代辦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共同供應契約」標價清單計價,每幢(棟)補助以不超過總評估費用45%為限(內含15%成果報告審查費用),補助上限不得超過新臺幣60萬元。
五、受理申請單位:住宅坐落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件數如附件)
六、受理時間:由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案公告。
七、作業流程、作業書表:由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