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之問答集

一、如何符合無障礙住宅之獎勵對象及申請人資格?

答:本辦法之獎勵對象包括新建及原有住宅,其申請人分別規定如下:

  1. 新建無障礙住宅者,為其起造人。
  2. 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者,為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但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者,得推派區分所有權人一人代表申請。
  3. 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專有部分者,為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4. 原有住宅非公寓大廈者,為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二、新建無障礙住宅之獎勵方式及申請獎勵時應具備那些文件?

答:新建無障礙住宅之起造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無障礙住宅標章;其獲核發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登錄。
為鼓勵起造人興建無障礙住宅,本辦法以核發「無障礙住宅標章」來認定其住宅機能作為獎勵方式,除有助於提昇起造人之企業形象,且該無障礙住宅之通用性,亦有利於住宅之銷售。另並將無障礙住宅登錄於住宅主管機關資訊系統,得以藉由該系統提供起造人、所有權人與消費者買賣、租賃無障礙住宅之資訊,亦可作為主管機關提供購買、租賃無障礙住宅者相關補貼之評點依據,以提升無障礙住宅供需之誘因。
申請新建無障礙住宅標章者,應備具下列文件:

  1. 申請書。
  2. 建築物使用執照。
  3. 無障礙設施竣工圖說。
  4. 經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簽章負責之無障礙住宅竣工查驗合格簽證表。

三、原有住宅之獎勵方式及申請獎勵時應具備那些文件?

答:原有住宅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凡符合無障礙住宅之類別、範圍、無障礙設施項目及其設計基準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申請酌予補助經費。
前項補助經費額度,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五為限,其補助項目及各項目補助金額上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期公告之。
申請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補助經費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補助經費額度及竣工期限:

  1. 申請書。
  2. 土地或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3. 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原有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4. 經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簽章負責之無障礙設施設計圖說。(無障礙設施設計圖說應包括工程圖樣種類及說明書應標示事項)。
  5. 工程估價明細表。
  6.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四、原有住宅的補助項目有哪些?其補助經費上限各為何?

答:原有住宅改善無障礙設施補助項目及經費表補助項目分為三大類,第一、二類為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專有部分,第三類為原有住宅非公寓大廈,原有住宅改善無障礙設施補助項目及經費表內容如下:

  1. 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補助項目
    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為本案補助重點,其補助之精神主旨為利用合理的補助經費之下,以同時能讓最多住宅使用者受惠為目的,本部份之年度補助經費編列不低於當年度總補助預算之50%。
    表1為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補助項目及經費表,其中A欄所列為至少應改善完成項目,而B欄為全部項目皆改善完成;昇降設備之補助區分為六層樓以上即五層樓以下之建築物,六層樓以上建築物,僅補助其改善昇降機之設備,而五層樓以下建築物,補助其設置昇降設備。而此項補助金額不超過總工程經費的百分之45及本表所訂列之補助金額上限。
    表1 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補助項目及經費表
    改善完成項目組合

    無障礙設施項目
    A B 預估該項目補助費用 說明




    1.室外通路 6 萬
    2.避難層坡道及扶手 5 萬
    3.出入口 2 萬
    4.室內通路走廊 - 3 萬
    5.昇降設備 10 萬 6層以上建築物,僅補助其改善昇降機之設備。
    100萬 5層以下建築物,補助其設置昇降設備。
    補助經費比例上限 45% 45% -
    補助金額上限 23萬 26萬 - 6層以上建築物。
    113萬 116萬 5層以下建築物。
    補助金額上限 說明:
    一、欄為申請補助至少應改善完成項目。
    二、B欄為全部項目皆改善完成。
    三、○指該項目全部改善完成。
    四、-指該項目未改善。
    五、本部份之年度補助經費不低於當年度總補助預算之50%。
  2. 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專有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補助項目
    本補助項目為提供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改善,補助之金額較小,可提供許多住宅公寓住戶申請補助,本部份之年度補助經費編列不低於當年度總補助預算之30%。
    表2為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專有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補助項目及經費表,其中A欄所列為至少應改善完成項目,而B欄為全部項目皆改善完成;昇降設備之補助區格為六層樓以上即五層樓以下之建築物,而此項補助金額不超過總工程經費的百分之45及本表所訂列之補助金額上限。
    表2 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專有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補助項目及經費表
    改善完成項目組合
    無障礙設施項目
    A B 預估該項目補助費用
    1.出入口 1.5萬
    2.室內通路 1.5萬
    3.房間配置 2萬
    4.供特定房間使用浴廁 2萬
    5.廚房 - 2萬
    補助經費比例上限 45% 45% -
    補助金額上限 7萬 9萬 -
    說明:
    一、A欄為申請補助至少應改善完成項目。
    二、B欄為全部項目皆改善完成。
    三、○指該項目全部改善完成。
    四、-指該項目未改善。
    五、本部份之年度補助經費不低於當年度總補助預算之30%。
  3. 原有住宅非公寓大廈改善無障礙設施補助項目
    本補助項目為提供非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改善,因補助之金額大,而補助範圍為個人之非公寓大廈住宅,本部份之年度補助經費編列不高於當年度總補助預算之20%。
    表3為原有住宅非公寓大廈專有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補助項目及經費表,其中A欄所列為至少應改善完成項目,而B、C、D、E、F、G、H欄為不同項目改善完成後之經費評估,而此項補助金額不超過總工程經費的百分之45及本表所訂列之補助金額上限。
    表3 原有住宅非公寓大廈改善無障礙設施補助項目及經費表
    改善完成項目組合
    無障礙設施項目
    A B C D E F G H 預估該項目補助費用 說明
    1.




    (1)室外通路 6萬
    (2)避難層坡道及扶手 5萬
    (3)出入口 1.5萬
    (4)室內通路 1.5萬
    (5)昇降設備 - - - - 10萬 6層以上建築物,僅補助其改善昇降機之設備。
    100萬 5層以下建築物,補助其設置昇降設備。
    2.樓梯 - - - - 5萬
    3.房間配置 2萬
    4.供特定房間使用浴廁 2萬
    5.廚房 - - - - 2萬
    補助經費比例上限 45% 45% 45% 45% 45% 45% 45% 45% -
    補助金額上限 18萬 28萬 23萬 20萬 33萬 30萬 25萬 35萬 - 6層以上建築物。
    118萬 123萬 120萬 125萬 5層以下建築物。
    說明:
    一、A欄為申請補助至少應改善完成項目。
    二、B、C、D欄為較A欄增加一個改善完成項目。
    三、E、F、G欄為較A欄增加二個改善完成項目。
    四、H欄為全部項目皆改善完成。
    五、○指該項目全部改善完成。
    六、-指該項目未改善。
    七、本部份之年度補助經費不超過當年度總補助預算之20%。
    有關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補助比重依照三大類之補助比例施行,其因故超出比例之部份,該類別超出之部分可予併計入下年度經費比例計算之。

五、依照原有住宅補助套裝申請補助,可否只申請單項補助?可否將補助項目補助經費合併他項使用或轉為改善其他項目?

答:本辦法套裝補助之精神係為確保住宅改善完成後,能符合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之住家環境,故不宜針對個別項目單獨補助。而申請各類套裝時,倘含有已改善完成之項目,應從補助金額上限中扣除該項目之補助費用,其各項目之補助金額亦不得挪為他項使用。

六、原有住宅已申請補助者若要辦理變更設計應辦理哪些事項?

答:申請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補助經費者,應依核定無障礙設施設計圖說施工;如於施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應備具變更後之無障礙設施設計圖說及工程估價明細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補助經費額度及竣工期限。

七、申請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補助經費者,若無土地或建築物權力證明文件,可否有替代方案?

答:五層以下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依無障礙住宅之類別、範圍、無障礙設施項目及其設計基準,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應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得以取得該建築基地共有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之共有人同意文件,視為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依無障礙住宅之類別、範圍、無障礙設施項目及其設計基準,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審查許可時,得以取得該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文件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視為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依無障礙住宅之類別、範圍、無障礙設施項目及其設計基準,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不須申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審查許可時,得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視為土地或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八、原有住宅核銷無障礙設施改善補助經費應備具那些文件?

答:原有住宅經核定補助經費後,應備具下列文件申請核撥:

  1. 申請書。
  2. 補助核准函。
  3. 無障礙設施改善工程合約書。
  4. 經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室內裝修業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簽章負責之無障礙設施查驗合格表。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九、申請原有住宅接受無障礙設施改善補助經費者可否同時申請相關無障礙設施改善經費補助,接受補助後可以變更使用嗎?

答:考量政府資源有限,原有住宅申請無障礙設施改善補助經費,同一補助項目以一次為限;申請補助項目已獲其他機關(構)補助者,其補助金額應予扣除。
原有住宅接受無障礙設施改善補助經費者,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除因天然災害及其他因素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外,不得於工程竣工查驗合格後五年內任意變更無障礙設施改善項目。

十、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之經費來源?地方政府應配合辦理那些事項?

答: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或相關基金預算支應。
本辦法補助之經費,以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足部分得移至下年度辦理或不再受理申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擬訂補助計畫,載明下列事項後公告之:

  1. 申請資格。
  2. 申請期限。
  3. 申請補助項目。
  4. 補助額度。
  5. 受理類別。
  6. 辦理流程。
  7. 其他相關事項。

十一、何時起民眾可以申請?向何單位提出申請?

  1. 自103.1.1起受理申請
  2. 各縣市對口單位及聯絡電話(表6)
表4 各縣市政府無障礙住宅聯絡窗口
編號 機關 單位 聯絡電話
1 臺北市 建築管理工程處使用科 (02)27258395
2 新北市 工務局使用管理科 (02)29603456#8973
3 台中市 都發局廣告物管理科 (04)22289111#64511
4 台南市 工務局使用管理科 (06)6324146
5 高雄市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07)3368333#2280
6 基隆市 都發處國宅科 (02)24224030
7 新竹市 新竹市政府工務處建管科 (03)5216121-292
8 嘉義市 工務處使用管理科 (05)2252712
9 桃園縣 工務局使用管理科 (03)3322101#6113
0933952458
10 新竹縣 工務處使用管理科 (03)5518101#6360
11 苗栗縣 (037)322150
12 雲林縣 建設處使用管理科 (05)5522219
13 彰化縣 建設處使用管理科 (04)7222151#0453
14 南投縣 (049)2222106#9
15 嘉義縣 使用管理科 (05)3620123#157
16 屏東縣 城鄉發展處建管科 (08)7320415#3365
17 宜蘭縣 建設處使用管理科 (03)9251000#1312
18 花蓮縣 建設處建築管理科 (03)8233820
19 台東縣 建設處建築管理科 (089)340416
20 澎湖縣 建設處建築管理科 (06)9274400#505
21 金門縣 建設處建築管理科 (82)312878
22 連江縣 工務局 08362539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