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屋基地暨永續社區公共設施接管及經營維護處理原則
一、永久屋基地之土地、公共設施用地為國有公用土地,管理機關登記為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其地上公共設施,民間慈善團體興建時應以直轄市、縣(市)名義興建,管理機關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應依其財產管理經營自治法規管理使用並訂定管理維護計畫及辦法。
二、永久屋社區公共設施之管理維護、營運事項,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得自行辦理或委託社區管理組織或民間單位辦理,必要時得邀請社區居民參與。
三、社區內一般民眾皆可使用(非社區專用)之公共設施,如道路、路燈或活動中心等之檢修、維護事項及社區公共空間環境之美化、清潔、維護事項,所需維護經費得運用善款或協調民間單位或編列公務預算支應。
四、社區專用之公共設施,如污水處理廠等,所需維護經費得向社區住戶收取使用費或運用善款或協調民間單位或編列公務預算支應。
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為執行社區管理維護事項,應視實際需要訂定自治法規。